增强法律观念,积极维护生命健康权1800字

2024-05-0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但如今大多数公民仍是忽视了它的存在,不懂得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更不知道用“法”来捍卫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许多青少年也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以及维权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导致起起的悲惨事件发生在我们身旁。  
  案例(1)  
  2007年五月十九日下午,青岛理工大学北院篮球场上,几个男孩在打球过程中发生碰撞而发生争执,何某持刀捅伤16岁中学生邵某,邵某心脏破裂,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何某因故意伤害最被非法逮捕。  
  一次小小的篮球活动,一个不经意间的碰撞,一场不道德的争执,使在场的运动少年完全忽略了自己与他人生命健康,狭隘的内心再也不能容忍对方的存在...最终一位含恨的离去,一位含悔的受惩.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也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一旦失去,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  
  提倡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故发生了争执,要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以免以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事件地发生."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案例(2)  
  2006年11月21日,哈尔滨双城市周家镇发生非法"送子车"坠桥翻车事故不具备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的村民关景全驾驶一辆中型客车拉载五十二名小学生,在前往学校途中因严重超载转弯时速度过急侧翻坠入河中,39人受伤,12人重度昏迷,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关景全肇事逃逸他乡,双城市监察机关和交通肇事逃逸处批准对关景全实施围追逮捕。  
  一辆超载的"送子车",一个没有责任心的司机,牵连的是五十二个幼小无知的小生命.生命岂是能这样开玩笑.  
  提倡: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共同携手,营造良好的氛围,保护青少年的生命健康。  
  案例(3)  
  2000年10月1日,与小强同村的几个小朋友玩“过家家”游戏.此时,小强路过此处,向他们说了几句“结婚”“亲嘴”之类的脏话。当天下午,“新娘”的父亲和母亲就去小强家中进行质问,并罚小强跪了2个多小时,第二天上午10:30左右,“新娘”的母亲王某、叔叔杨某、“新郎”的父亲何某再次闯入梁家。几人把小强拎到街上,一边让小强罚跪,一边拿酒瓶和椅子对小强进行殴打和辱骂,小强的腿被打得鲜血直流,当时有一百多人围观。小强就这样被打骂着直到下午5:00多才有人报警。被打后,小强4个多月未能上学,双腿发麻发软,双手冰凉,不能独立行走,只有扶着东西或有人搀扶时才能站立行走.  
  本案中,杨某、王某、和某对小强进行殴打、罚跪、辱骂,不仅给幼小的小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且给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影响。他们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然而在小强被当街殴打长跪的案件中,围观者有一百多人,却没有一个人能够站出来,及时报警,制止这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提倡:作为未成年人自身,应当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要树立法律观念、加强法律意识、学习和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在遇到非法侵害时,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法律虽然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一直以来社会各界普遍重视青少年犯罪现象,而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违法犯罪现象却往往受到社会的忽视。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违法犯罪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生命是脆弱的,但它又是无限宝贵的,我们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同样的生命健康权,我们要积极去行使这项权利,注意自身安全,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同时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也是我们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我们还要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当前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在此进程中,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意义尤为重大。作为未成年人,我们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二十一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我们要从现在开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为建设现代文明与民主的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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