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公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加强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江泽民同志在《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指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两个《条例》的实施,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保持我党先进性、领导性的必然。两个《条例》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的,依据是按照党章,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是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抓基础,以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内监督。
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彻民主原则,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实践看,党内民主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因此,《条例》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贯彻到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抓住了党内监督的实质。
一要大力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等等。这些规定,对于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内监督,从决策和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防止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要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条例除赋予党员在党内监督中五个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外,还规定,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党员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三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条例在监督制度的设计上,着眼于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设立了"信访处理"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特别是把舆论监督放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作出规定,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二是抓制度,实现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
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是《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条例》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实、完善和创新,设立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等10项制度。贯彻落实《条例》,关键是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执行好。
一要在抓落实上下工夫。二要在抓规范上求质量。条例规定的10项制度中,很多制度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作了系统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与过去的做法相比有很多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三要在探索中求提高。条例规定的一些制度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好作用,特别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是抓责任,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强调责任追究,确保各监督主体履职到位,也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条例专门设立了一章"监督保障",同时,条例还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制度中,强调了责任追究问题。这对实施党内监督提供了纪律保证。
一要强化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及时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