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聘任实施方案
为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引入竞争上岗机制,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幼儿教师队伍,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教育局对自聘教师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幼教队伍的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幼儿教师聘任条件:
聘任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立志于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心态。
(二)幼儿园教职工的学历要求:
1、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及以上学历,从事幼教工作三年以上,同时须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和园长培训上岗证。
2、幼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及以上学历,并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必须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新聘任教师普通话考核等级原则上须二甲及以上。
3、保健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学历,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5、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员上岗培训(中心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程度学历)。
(三)幼儿园教职工的身体条件:
幼儿园教职工应身体健康,能适应各个岗位的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四)幼儿园教职工的年龄规定:
新招聘幼儿教师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退教年龄为50周岁,原则上年龄45周岁以上教师不安排一线教学工作。
新聘职工年龄不得大于50周岁,保育员、保健员、食堂工作人员退岗年龄为55周岁;新聘门卫不得大于55周岁,门卫退岗年龄为60周岁。
聘任的选备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何六条及以上的可优先考虑聘用(必须是教育部门组织的活动):
1、个人被评为镇级及以上先进教师(或先进班集体的班主任);
2、撰写的教学论文、案例或其他文章曾获镇级一等奖及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公开教育刊物上发表;
3、在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优质课评选中曾获镇级二等奖及以上;
4、直接辅导的幼儿参加学科竞赛曾获镇级一等奖或市三等奖以上;
5、承担过镇级及以上公开课;
6、学年度考核曾被评为优秀;
7、承担支教任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8、担任中心村幼儿园园长三年以上;
9、取得大专毕业学历且专业对口;
10、取得计算机考核省三级以上合格证书;
11、取得幼教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证书;
12、取得心理健康教育合格证书。
二、幼儿教师聘用程序:
1、教师本人申请聘任。每年7月3日前,由求聘人书面向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件(毕业证书、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健康证、符合选备条件的证明等复印件)。
2、镇中心学校组成幼儿教师考评领导小组,材料初审后对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求聘人发出通知,进行全面考核(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求聘人无考核资格)。
3、镇中心学校结合考核结果进行择优聘用;符合选备条件六项及以上的,优先予以考虑。聘用结果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4、中心学校向求聘教师发出录用通知书(此项工作在每年的7月中旬前必须完成)。
5、8月份,被录用教师和工作人员由镇中心学校在全镇范围内统一调配安排任职任教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三、幼儿教师的考核:
1、对幼儿教师的考核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学年考核,其中月考核由所在幼儿园本着公正公平的态度负责进行;学期考核由中心幼儿园负责组织,学年考核由中心学校组建考核小组进行。具体操作按原《幼儿园考核制度》执行。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并书面告知教师本人。不合格教师直接予以清退;基本合格教师限期整改,如整改无效则提前30天通知教师本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新教师任教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解除劳动合同。
3、幼儿教师实行职称评定制,职称评定工作每年一次,教师基本工资直接与职称评定挂钩。
4、教师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触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工作制度的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心学校将无条件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1、幼儿教师的年收入由四部份构成,即月工资、月考核奖、学期考绩奖、节假日福利。月工资参照原结构工资方案执行,月考核及学期考绩奖的金额及分配由幼儿园视经济状况决定,学期考绩奖按考核结果分档次发放。
2、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中心学校正式聘用的幼儿教师和工作人员均须办理养老保险,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养老保险金全额由本人负责继续缴纳。
中心学校为每位聘任的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办理大病及意外伤害保险。
3、幼儿教师的培训:
幼儿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进修、继续教育等在职培训和学习,在合理解决工学矛盾的基础上,学校将鼓励参加高学历进修。
4、幼儿教师的其他待遇:
幼儿教师享受与在职教师等同的婚、丧假等权利。其他福利待遇由中心学校决定。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解释权隶属于镇中心学校,自XX学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