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坚持“分级管理”、“分线管理”、“属地管理”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村(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有关责任。
第二章 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村(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镇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公共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纳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5、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加强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 各村(居)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
(1)、机构网络台帐;
(2)、文件台帐;
(3)、责任书台帐;
(4)、会议台帐;
(5)、检查台帐;①检查记录②整改通知书③复查意见书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7)、规章制度台帐;
(8)、事故管理台帐;
(9)、宣传教育台帐;
(10)、重大危险源台帐;
(11)、总结汇报材料台帐;
(12)、奖惩台帐。
3、负责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
4、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整改,对严重事故隐患,必须严防死守,首先应将人员立即撤离,并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行业和安全条件不具备企业的开办、用地等,申报时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第八条 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村(居)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经授权,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能,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和管理。
(2)公安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商场、市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人员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3)镇经济发展与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民用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4)镇经济发展事务所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5)风景管委会负责对旅游单位、旅游场所、旅游设施、旅游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
(6)镇农业技术服务站负责对病险山塘水库、防洪工程、水利工程、防汛设施、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违章占用河道、所属水电企业、农用机具、拖拉机、渔业生产、农业企业、森林防火的安全管理。
(7)镇电业部门负责对供用电企业、电力工程、电力设施和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8)镇电信部门负责对电信设施、设备、电信工程的安全管理。
(9)镇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10)镇防保办负责对职业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11)镇广播电视站负责对广播、电视设施与设备、广电工程的安全管理。
(12)镇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实行群众监督,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
(1)、机构网络台帐;
(2)、文件台帐;
(3)、责任书台帐;
(4)、会议台帐;
(5)、检查台帐;①检查记录②整改通知书③复查意见书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7)、规章制度台帐;
(8)、事故管理台帐;
(9)、宣传教育台帐;
(10)、重大危险源台帐;
(11)、总结汇报材料台帐;
(12)、奖惩台帐。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及时、如实向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考核评比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及时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居)、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和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而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追究村(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村(居)、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