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鲁光受贿案400字

2024-06-16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被告人李鲁光,原系明光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曾任明光市教委主任、市委宣传部长,2006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李鲁光利用其担任明光市委办公室主任、明光市教委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明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人民币76000元,收受明光市某中学校长人民币1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李鲁光主动向单位领导交待了自己涉嫌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鲁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在犯罪事实尚未被有关机关发现前,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系自首,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且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鲁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被告人李鲁光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The template file 'copy.htm' not found or have no acce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