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2024-12-2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为了认真做好“6.20”以来暴洪灾害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时间,从xx年8月到xx年8月全面完成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使受灾群众住上符合规划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美观漂亮的永久性住房。
二、工作原则
㈠坚持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原则;㈡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新还旧、群众自建、政府补助、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㈢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体现特色、保护环境的原则;㈣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重建维修资金来源: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重建维修的主体是受灾农村居民。应鼓励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同时,通过政府补助、邻里互助、帮工帮料、社会捐助等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受灾群众重建维修住房。重建维修要结合农村民居防洪、防震安全工程、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民房搬迁、扶贫整村推进、异地扶贫搬迁、农村饮水安全和沼气建设等支农惠农项目的实施,统筹各类项目资金捆绑使用。
(二) 重建补助标准原则上每户补助x万元,维修户每间补助xx元,每户最多补助维修x间即xx元,结合农户住房受损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并适当考虑家庭结构,通过村评议小组评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抽查并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并公示的程序实行分类补助,不得搞平均分配。
(三)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按照,现金一户一折,分步支取使用”的原则,实行一次定标,分步给付的办法,由乡镇出具重建户花名册和身份证号码,并与信用社签订《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在信用社统一办理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专用存折。由户主或家庭成员领取,并签字盖章,他人不得代领。
1、重建标准及资金补助办法:建房户按照乡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进度拆除危房与乡镇政府签订《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协议书》(一式三份)后预付补助资金的20%;整平地基,毛石基础,打地圈梁后,兑现补助资金的30%;完成主体工程经质量进度检查组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的30%;剩余20%补助资金待房屋建成验收合格,并健全档案、照片等资料后全部付清。
2、维修加固标准及资金补助办法:所有房屋维修工程必须按照乡、村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高起点、高质量进行加固维修,本着安全、实用、美观大方的原则,与村容村貌亮化相结合。要求大门大窗,水泥地板,抹平墙面后室内外墙体粉白,打顶棚、吊檐板,室外墙裙并勾地角线,打水泥台阶,房顶要求用砖压脊,整理四带,在xx年底前完成,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按照乡村统一规划设计和具体要求,在10月低前,完成外墙和屋顶处理的,经户主申请、村组验收、驻村干部核实后给付第一批补助资金1500元;11月底前全面完成维修加固工程,经本人申请,村组验收,驻村干部签字核实,上报乡(镇)验收合格,并健全档案手续后,兑现剩余补助资金。
四、重建规划选址与住房设计
农村住房重建应根据各村自然地理条件和村镇总体规划,与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旅游产业开发、移民搬迁、扶贫开发、农居防洪、防震安全工程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彻底改变高、大、空等不实用的住房环境,改变落后的生活方式,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一)因滑坡、泥石流等需异地整村(自然村)搬迁的,要因村施策,制定重建规划和方案,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
(二)农村零星住房重建
1、乡(镇)政府所在地重建的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要求,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经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
2、公路沿线重建要长远规划,充分考虑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址重建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远离公路;  选址新建的根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要求,制定重建规划和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经县公路、交通部门审核,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3、河道两侧重建要按照河道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规划和方案,经县水务部门审核,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4、旅游景区灾后重建要与旅游景区建设规划相衔接,制定重建规划和方案,报县旅游局审核,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5、其他零星重建户规划和方案,要遵循适度集中的原则,由乡镇按照村、社总体规划由驻村干部审核,乡镇审批后实施。
(三)重建选址
农村灾后重建要严格坚持以集中连片建房为主,分散建房为辅的原则,新建户均占地2-2.5分,就地原址重建的不能超过原址地基,异地新建的农户原宅基地必须退出,恢复耕地。原址整村重建和异地整村新建的农村住房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勘察报告应有地震安全性评估结论。严禁在易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洪涝、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进行建设。分散零星重建的要综合考虑水、电、路、通讯等因素,尽量集中连片,康南、康中尽可能在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集中修建,避免单庄独户建房。
(四)住房设计
整村重建、异地搬迁及公路沿线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零星重建的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设计低成本、易就地取材、既坚固实用、又美观大方的不同户型和多种样式的砖混结构住宅设计图供农户选择。不通公路村社零星重建户要根据当地住房整体水平、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充分尊重当地民俗,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也可设计砖木结构的多种户型,供农村居民选择。灾后重建工作要做到没有科学规划审批的不建,没有达到防地震、防地质灾害、抗8级烈度地震的不建,没有落实重建选址审批和土地的不建,不是砖混(木)结构的不建。决不允许以重建为名乱占耕地、乱砍滥伐、乱修乱建。
五、重建维修评估认定
1、评估的范围仅限于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灾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评估范围。
2、对于暴洪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暴洪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3、重建维修以村为单位,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建或新建规划、选址及房屋户型的选择等事宜。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负责评定重建维修对象,提出补助标准,监督重建维修施工质量等工作。
4、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国土、水务、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一至二名召集人。
六、重建维修评估的程序
1、受灾家庭申请;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报家庭逐个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要对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并上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审批,并向社会公示。
七、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重建维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甘肃省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真正把资金用到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上。
 1、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
2、加强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主动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对违反救灾物资使用有关规定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重建维修的管理和验收
1、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建维修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代表村民对统一重建维修的工程质量、用材质地标准和建设进度,进行民主监督。
3、重建维修工作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建维修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参建各方,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
4、全县的农村居民重建工作在两年内完成。维修加固工作必须在xx年底前完成。
5、重建维修完成后,由乡镇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初验,并及时向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上由政府领导牵头,发改委、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建议。凡群众意见大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
6、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重建维修后的住房进行拍照,连同重建维修前的原住房照片以及农户的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按照“5.12”重建档案标准(一式三份)建档,统一保管。
九、加强组织领导
1、县上成立xx年暴洪灾害重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建维修工作,协调解决重建维修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随时处理重建维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
2、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一般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本乡镇重建维修工作负总责,乡镇主要领导和联村单位一把手为重建维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时要将重建维修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和帮扶工作队员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工程质量。
3、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和配合重建维修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采取最优惠的服务措施,支持灾民搞好重建维修工作。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重建维修资金争取、政策指导、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规范建立重建工作档案。发改委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村的有关公用基础设施和移民搬迁项目的报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重建房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督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争取及乡镇政府所在地重建规划审批工作;水务、水保部门负责规划过程中的防洪河堤、护坡处理和农村人饮工程;环保部门负责环境评估;国土部门负责建房用地的调整审批和规划选址过程中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资金监督,搞好跟踪检查。物价、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建材市场价格和质量的监管;林业部门要解决好重建林木使用计划审批;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价格的监管;公路、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价格的监管和整村重建、异地搬迁村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及公路沿线群众重建规划审批工作。凡属异地重建的村要求扶贫、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农牧、科技、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确保重点村水、电、路、通讯、广播电视、沼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一次安排到位。金融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对重建困难户简化手续落实3年1—3万元贷款。
4、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建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属于向上交纳的收费项目,及早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减免,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涉及的各项审批,可边开工,边完善手续,以确保重建维修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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