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2024-12-22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建房数量和规模大幅度增加,但由于管理力量薄弱及农民建房思想观念落后等原因,农民违规建房、无图建房,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施工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建房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农民建房监管责任

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办、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实防止农村建房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镇(办、区)、市直相关职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本单位职责,实行分工负责、依法管理。各镇(办、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农民建房管理负全面责任,由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镇(办、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项目法人、居民和农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同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工作要求,围绕部门工作职责,向下延伸,将村镇建设工程监管纳入整个建设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范畴,加大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力度。市建设局对全市农民建房监管负全面责任;市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市安监部门负责农村建房安全的指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把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农民建房工程一般分为两个类别:一是两层以上(不含两层)、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二是投资额在3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我们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的管理。

㈠对限额以上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要将限额以上工程全部纳入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按法定程序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监督。对限额以上工程要加强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督促建设方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㈡对限额以下工程,由各镇(办、区)负责管理,市建设局等部门提供技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限额以下工程必须在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的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限额以下工程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具有从业资格的农村住宅建筑承包队施工。限额以下工程建设要实行合同见证制度。各镇(办、区)村镇建设服务机构负责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见证与备案,并加强过程监督。

三、规范服务管理,构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㈠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体系。市建设局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对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各镇(办、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班子,明确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到位。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建立起适应农民建房量大、面广、点多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体系。

㈡开展村镇建设技术服务活动。各镇(办、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意识。市建设局要加强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转变。要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村镇建筑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㈢从源头上把好村庄建设质量安全关。要加快村庄规划的编制进程,提高村庄建设规划的覆盖率,改变农民建房无“规”可循,抢建滥建的局面。村庄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实用性,让农民看得懂、村委会用得上、政府管得住。建设项目要严把规划关、设计关,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建筑高度,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要规范规划建设许可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审查,加强施工许可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质量安全关。

㈣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实行村镇建筑市场质量安全随机巡查制度。市建设局要把建设程序、工程设计、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环节作为监督重点,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处理。要实行建筑材料“出厂合格证”制度。凡无“合格证”的预制构件一律不准出厂,不准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对经销或盗卖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企业,发现一家坚决查处一家,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发现一批坚决就地销毁一批。要实行村镇建筑市场从业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市场规模调控个体施工队伍的数量,根据建设业绩、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要素决定个体施工队伍的去留,将不具备承揽工程基本条件或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体施工队伍,坚决清除出本地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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