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根据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合理地解决干
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的一些特殊生活困难,
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誓利费使用问
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干部、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
母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力的
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病故的困难补助。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特殊困难补助,即:遭受意外
灾害的困难补助。
(三)用于干部、职工集体福利的开支。
(四)干部、职工患病慰问品的开支。
二、补助原则
干部、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特
殊的生活困难,对于干部、职工的家庭确属生活特殊困难
的,坚持“困难大的多辛卜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
从严掌握。
三、补助数额
(一)干部、职工因公负伤、病重、手术住院,补助数
额掌握在2 o 0元左右;慢性病患者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可适
当增加补助数额。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补助,补
助数额另行研究。
(三)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完全依靠干
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
属病重、负伤、视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掌握在1 0 0
元左右。
(四)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病故时补助2 0 0
元;干部、职工的公婆、岳父母病故时补助1 0 0元;完全
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
其他亲属病故,补助1 0 0元。
(五)慰问品数额掌握在1 0 0元左右。
四、补助手续
对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住院等情
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
对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意见,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予补
助。凡属特殊情况,需补助的数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由人
事处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给予补助,并负责
向局机关福利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