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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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
二、 乙方代征 税并遵守如下规定:
1、 代征范围
2、 计税标准
3、 代征期限:
4、 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
(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
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必须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销有关凭证。甲方有责任对乙方
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七、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