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范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区长、常务副区长明确要求重点督查的工作;区委确定的重点工作涉及区政府落实的任务。
二、工作程序。一般情况下,每年人代会后,区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列出当年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制发《区政府系统有限目标量化管理的通知》,明确完成时限,确定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负责人,提出督查要求,报请区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执行。对阶段性重点工作,按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办理。
三、实行领导责任制。凡列入督查范围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负责,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一把手具体负责。牵头单位要按照区政府的要求,负责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方案,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区政府督查室。
四、实行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或牵头单位,必须定期向区政府和区政府督查室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属于全年性工作,每月5日前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阶段性重点工作,按阶段性工作安排办理。报告的内容要客观准确,并由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签批上报。
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协调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协调不了的,要提出意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以便决策。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顾大局、识整体,当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六、强化监督。要把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任务情况,作为考评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每年区政府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以区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或其他奖励。对工作完成不好的,要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落实,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要增加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落实的透明度,通过内部通报等形式定期公布任务完成情况。对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要采取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七、要建立“免督查”工作机制。对不用督查按时、按进度、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对主动协调、主动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抓落实,创造性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通报表彰;对通过督查立即采取行动,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肯定;对通过督查仍然行动迟缓,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说明情况。
八、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常务副区长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每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发政务督查通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