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11-2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xx〕18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xx]68号)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黔财库〔xx〕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现行以多重帐户为基础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分散掌握和安排,大量资金在部门和单位长时间滞留,既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又难以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严重影响了对财政和经济运行过程的科学管理,因此,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从制度上、源头上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范操作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

   2、强化监管的原则。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保持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权基本不变,进一步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便利快捷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存款账户(又称国库单一账户)。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支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支活动,按照预算单位和收支预算科目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2、其他财政存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支行开设其他财政存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按照预算单位和收支项目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同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实行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设置相应的会计帐簿进行核算,并将当日财政零余额账户发生额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以核算柜组分别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所管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活动(其中,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部分为零余额),并将当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额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5、特设专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地区行署、地区财政局、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有关特殊的专项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6、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执收执纪单位非税收入的解缴情况,并与国库单一帐户和其他财政存款帐户清算。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待该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立即消户;确需另行开设银行帐户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赫章支行批准。

   在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自动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前,对上述帐户采用资金划拨方式办理收支活动。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财政预算内外收入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汇缴。

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支出等类型)、零星支出(预算单位日常小额支出部分)和转移性支出(拨付企业的补贴和县对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四类。

   2、支出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局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和乡级财政部门)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所列品目的服务、货物、工程等购买支出、转移性支出以及需要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根据财政局的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帐户为代理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代理单位提取小额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购买支出(分散采购部分)和预算单位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原则上对“项目支出”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对除工资外的“基本支出”采取财政授权支付。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仅涉及到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清算系统等必需的配套设施,而且涉及观念的转变,摆脱旧的管理方式的束缚。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以确保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

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预算,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创造条件。

   (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根据改革需要,制定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资金支付办法、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内部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制定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年初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资金指标已经下达到单位,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过程中结余的资金。属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原项目未实施完的继续用于原项目;原项目已完成的,调整项目安排使用。属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的结余资金,缴回国库,并相应调减原资金指标或抵顶其他项目资金指标;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结余,留给单位结转使用。

   (三)继续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41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的管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防范和杜绝“小金库”,保证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正常运行。

    (四)建立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的信息系统和管理操作系统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安排专项资金,尽快建设我县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系统,联接财政、税务、国库、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的横向网络,实现财政收入缴库退库、资金支付、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反馈等各项业务的科学管理和各项财政性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安全高效运行。

   (五)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执行机构

根据改革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并安排了适当的编制,将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收付业务和代理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机构所需人员从乡镇财政所和县直预算单位现有财务骨干人员中选调。

   (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认真审核预算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银行资信、资金清算等的监控;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七)积极稳妥,逐步规范和完善改革

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逐步规范和完善,切实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工作。根据人员素质和现有条件,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采取拨款方式进行手工操作,待人员熟悉业务流程和核算办法后,取消资金支付拨款方式和手工操作流程,采用代理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的清算,最后待人民银行赫章支行与代理银行的清算系统完成后,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通过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从而真正建立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收付体系,并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明年起,将工资性支出和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所列品目的服务、货物、工程等购买支出纳入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同时逐步创造条件,制定方案将非税收入的征缴纳入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收缴。涉及税收的征缴待上级措施下达,再纳入集中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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