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市村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组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原则,强化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维护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审核权和村民的监督知情权,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改善干群关系,促进我镇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对做好村组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财务问题历来是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农村大局的稳定。近年来,我镇在加强村组集体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规范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努力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现象有所遏制,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利益,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部分村干部财务管理意识淡化,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二是有的村干部自收、自管、自支集体资金;三是开支无计划,违规开支时有发生,办公费、招待费等费用过多;四是农村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队伍缺乏稳定性,造成村财会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五是农村财务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不到位,村级财物支配权还不能进行有效分解,相互制约的机制还不健全。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完善各种财务规章制度。
三、继续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一)“两审一办”工作制度
1、核算中心会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帐目结算,帐务处理,编制报表等项工作。同时,在结帐时,应认真检查收支单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及规定的要件,并正确处理帐务。
2、村、组集体资金的收支必须经过“二审”,即一是由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单据是否真实合理,在签署意见审核发票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二是由镇(村)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单据是否合规、合法。对审查通过的收支发票应加盖审验章。凡未经审批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同意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帐,否则由相应责任人追回所付款项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支出票据要规范,村社一切支出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人员逐笔审查,并在单据上逐一签字。再由村主任(组长)审批后方可列支,非生产性支出还需说明理由,对不合理合规的支出核算中心将拒绝报销,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金额的责任。
4、支出票据除劳务费、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外,其它票据都应为收款单位出据的正式发票或收据,村组原则不能自制单据支付各种款项。
5、集中办公时,核算中心会计应对报帐员加强业务指导,检查收支单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6、帐务处理完毕后,核算中心会计应相互交叉检查帐务处理是否正确,以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7、核算中心须及时向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报表等,年终要报送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表;同时为村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二)财务收支及审批制度
1、村组的收入是指凡以村组集体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村组的开支是指由村组集体资金支付的全部各类开支,必须全部纳入村组财务会计核算(含水费、一事一议、机动田款等)。
2、各村组凡与镇财政有往来(含各项拨款、借款等)必须经会计核算中心开据或签章方能领取,否则,财政所不予支付。
3、村组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在审批权限内原则上由村主任(村民小组长)一支笔审批,杜绝多头审批。
(1)组上日常开支100元以下,基本建设200元以下午由组长审批,超过限额的报村上审批;
(2)村上的日常开支300元以下,基本建设10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超过限额的由村支两委会讨论,并由村支部书记、主任共同审批。
4、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组原则上不得开支招待费,确需开支的非生产性支出必须严格控制,杂工款必须从严掌握。
5、凡未经审查批准,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未通过,收支发票出纳员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不规范的票据,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入帐,所产生的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6、村组每年向农户或单位收缴的水费、机动田款及其他租赁发包等收入必须按要求入账进行结算,建立健全各项往来帐务。
7、开支审批权限:村组重大事项大额开支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村民(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后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附有书面合同和结算清单,并且任何报销凭据都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8、凡用村组集体资金外出、学习、考察等事项,事前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9、严禁村组干部用集体资金(含上级各种转移支付资金)自定标准发放各种补助、报酬、奖金、补贴等。
(三)村组现金、存款管理制度
1、报帐员必须按核算单位分别据实逐笔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
2、严禁报帐员将现金挪作他用,严禁白条抵库。
3、银行存款票据,财务印章由文书管理,同时预留2人以上印鉴,印鉴由各自分别保管,严禁将票据,财务印章、预留印鉴交由一人保管。
4、严禁超限额库存现金,每个村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每个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元,以上限额均包括外出办事暂借款。
5、严禁非出纳人员(特别是村组主要干部)代行出纳职权,严禁座收座支,以支抵收。凡属村组集体性的收入必须出据村社专用收据,严禁以个人名义字或白条领取。
6、每次结帐时必须与出纳核对现金、存款余额。
7、凡无现金、存款余额的村组,出纳应拒绝报销开支,杜绝透支,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
8、凡财务人员经办的代发资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结帐,严禁长期挂帐、
拖延。
(四)票据管理制度
1、各村、组必须使用统一的村社财务专用收、支票据。
2、建立票据领用缴销登记簿,领用、缴销时必须按相关内容如实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3、对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严禁擅自销毁,必须交回领用处。
4、票据的填写必须内容完整、规范、印章齐全。
5、每季度结帐时会计必须与票据使用人核对票据的使用、缴销、结存情况。
6、凡本单位领用的票据只能由本单位使用,不得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7、领用票据时必须将上次领用的票据缴销回领用处方能继续领取,否则,不予领取。
8、所有开出的票据必须使用会计核算中心加盖有专用章的票据。
9、所有的票据不得遗失,否则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任务。
(五)帐目结算手续交接制度
1、村组必须坚持按季结帐(即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若财务收支发生较多的,可另行适时安排结帐。
2、每季度结帐时必须填财务结帐清单,填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核算中心会计、出纳、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签字认可。清单应载明期初余额,本期收入单据张数、金额,本期支出张数、金额,期末余额。
3、每季度结帐时必须清点出纳库存额,并如实记录于结帐清单上。
4、对本季度出纳的短款必须限期补齐,对长余款应查明原因,对不能说明原因的长款应立即收归集体所有。
5、结帐清单必须一式三份,出纳、会计、报帐员各执一份,并放大复印一份进行期内财务收支公示。
6、结帐清单应妥善保管,会计一份应同会计凭证一同装订归档。
7、委派会计每季处理完毕帐务后,必须与出纳核对现金、存款余额并相互签章认可。
(六)财务公布及公开制度
1、村、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十五日前向村民张榜公布财务收支帐目,同时还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口头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2、村、组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职责、年(季)度财务计划、各项收支、村组干部工资资金等报酬情况、各项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决定向农户筹集资金的收支情况、水电费等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3、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齐全,公布榜必须书写清楚、规范。
4、公开的内容应经所在村组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并留存软件,已备日后查证。
5、公布榜应张贴于人群集中、醒目的地方,以便于群众观看。
6、镇政府将不定期分片交叉进行检查。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各村、组财务档案由镇集中统一管理。
2、按时整理财务档案资料,每季度次月15日前,会计应将本季度财务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所有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统一归档,不得丢失损毁。
3、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村、组需借用财务档案时,必须如实登记并限期归还。
4、财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5、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销毁财务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切实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一)充分发挥村民对村集体财务的监督作用。凡事关村民根本利益的财务事项如重大财务收支、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等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要强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监督,理财小组要严格履行程序,加大审核监督,尤其要重点查看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看实际支出、资金往来和发票与账目是否一致;要建立完善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对村级财务定期监督检查的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平时有监督。镇农经管理部门要抓好村级财务公开情况的跟踪监督,将村级财务公开情况及时拍照存档。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要组织专人督促其进行财务公开,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切实把财务管理的“关口”前移,由事后监督转化为事前监督。
(二)加强村级财务审计监督。镇农经管理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每三年轮审全镇所有的村;对年收入或集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实行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在审计中查出任何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