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2024-05-11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管理制度具有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标准范本,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用心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状况介绍。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务必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员工务必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务必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务必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一样意见的推荐,能够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九条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推荐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资料,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贴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能够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家住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第十九条员工务必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礼貌生产、礼貌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持续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第五章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厂部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第二十四条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务必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第二十五条考勤资料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一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务必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不发工资、午餐补贴。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务必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资按职务、职称、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第三十条全厂的工资管理由厂办公室、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和考勤实绩,由财务造册报厂长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工资水平坚持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庥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员工可离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第三十四条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齐发放。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免费为员工带给宿舍,住宿员工务必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附后)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将随着经济发展,实力增强,在承受潜力许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待业、生育状况下获得帮忙和补助。

  第七章培训

  第三十七条所有员工均需理解本公司政治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凡经厂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厂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第三十九条经本公司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章安全质量

  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职责人的有关领导的职责,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务必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的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工艺要求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职责不追职责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订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货主要调查访问制度,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部领导。

  第四十六条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员工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十章卫生守则

  第四十八条办公室、营业部、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第四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洗盥室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条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工作场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务必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到达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公司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

  (1)旷工一天的;

  (2)谎报虚报考勤的;

  (3)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紧急状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声誉的状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职责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对于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工作不负职责,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手册"各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本公司。

  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从而造就机会给每一位员工有所发展,严格的纪律和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册将公司的员工规范、奖惩规定集一册,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以为我们共同的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

  第二条公司信念

  1、 热情一以热情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对待客户及同事。

  2、 勤勉一对于本职工作应勤恳、努力、负责、恪尽职守, 作风诚实。

  3、 服从一员工应服从上级主管人员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4、 整洁一员工应时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第三条 生效与解释

  5、 本员工手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 公司的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应通过布告栏内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公布。

  7、本员工手册印制成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4、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5、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2、 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 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6、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节 工资福利

  1、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3、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4、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5、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节 社会保险

  1、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携带危险物品入超市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7)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元以上的;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

  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4

  一、工作态度:

  1、按酒店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2、员工对上司的安排有不一样意见但不能说服上司,一般状况下应先服从执行。

  3、员工对直属上司答复不满意时,能够越级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4、工作认真,待客热情,说话和气,1谦虚谨慎,举止稳重。

  5、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批评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任何状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论,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告直属上司。

  6、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的基础上适当提前到达岗位作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员工尚未接班前当班员工不得离岗。员工下班后,无公事,应在30分钟内离开酒店。

  7、员工不得在任何场所接待亲友来访。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员工不得使用客用电话。外线打入私人电话不予接通,紧急事情可向直属上司申请。

  8、上班时严禁串岗、闲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厅、厨房、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9、热情待客,站立服务,使用礼貌语言。

  10、未经部门经理批准,员工一律不准在餐厅做客,各级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给亲友以各种特殊优惠。

  二、制服及工作牌:

  1、员工制服由酒店发放。员工有职责保管好自我的制服。

  2、所有员工应佩戴作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币5元,员工遗失或损坏工作牌需要补发者应付人民币10元。

  3、员工离职时须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门,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损,须交付服装成本费。

  三、仪表、仪容、仪态及个人卫生:

  1、员工的精神面貌应表情自然,面带微笑,端庄稳重。

  2、员工的工作衣应随时持续干净、整洁。

  3、男员工应修面,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

  5、男员工应穿皮鞋,禁穿拖鞋或凉鞋。女员工应穿黒鞋,肉色统补袜其端不得露于裙外。

  6、手指应无烟熏色,女员工只能使用无色指甲油。

  7、只允许戴手表、婚戒以及无坠耳环。厨房员工上班时不得戴戒指。

  8、工作时间内,不剪指甲、抠鼻、剔牙,打哈欠、喷嚏应用手遮掩。

  9、工作时间内持续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四、拾遗:

  1、在酒店任何场所拾到钱或遗留物品应立即上缴主管作好详细的记录。

  2、如物品保管三个月无人认领,则由酒店最高管理当局决定处理。

  3、拾遗不报将被视为从偷窃处理。

  五、酒店财产:

  酒店物品(包括发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均为酒店财产,无论疏忽或有意损坏,当事人都务必酌情赔偿。员工如犯有盗窃行为,酒店将立即予以开除,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六、出勤:

  1、员工务必依照部门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变更班次,须先征得部门主管允许。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外,所有员工上、下班都要签工卡。

  3、员工上班下班忘记签卡,但确实能证明上班的,将视情节,每次扣除不超过当天50%工资。

  4、严禁替他人签卡,如有违反,代签卡者及持卡本人将受到纪律处分。

  5、员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时上班,应电话通知征得部门主管认可,补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工卡遗失,立即人事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补发新卡。

  7、员工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店。

  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篇5

  第一章总则

  第___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___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___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___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___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___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___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___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___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___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___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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