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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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通用29篇)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_____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流转土地及用途

  (一)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以土地承包证书登记面积为准,共计_________亩。

  (二)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三)甲方现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其他____________方式流转给乙方。

  (四)流转土地上原有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最长不超过甲方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土地的交付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经由双方验收交接,并办理《土地交接单》。

  第四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单位:元人民币):

  □一次性付款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于______年__月___日前付清。

  □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___期,每期___年,每期土地流转价款递增___%。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__________元,以后每____年于当年____月____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土地流转价款。

  (二)以实物或实物折资进行计价或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证金

  乙方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作为合同保证金,保证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___日内,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无息返还乙方。(凭原始收据)。

  第六条甲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土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土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所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应属于甲方并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土地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妨碍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七条乙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办理土地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四)不得闲置抛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土地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土地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流转土地内发生破坏土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地、耕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七)对所流转的土地上未列入流转协议的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农村集体资产应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使用或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及发包方同意。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土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应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应作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应在合同期满后___日内将原流转的土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土地妥善处理。未收获农作物的处理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的利益分配及资源处置

  流转期间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利益分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__‰作为滞纳金。逾期___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土地手续不合法,或土地经营权属不清,产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防碍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___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给流转土地造成损害,或者擅自改变农业用地、耕地用途或者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由出让方、受让方、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农业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 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 篇2

  甲方:农一师十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加快农业综合生态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团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项目:耕地

  二、承包土地方位:

  三、承包土地面积: 亩。

  四、承包合同期限: 年,(20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经营形式:自主经营、费用自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六、土地种植经营用途:生态经济林

  七、有关政策规定

  (一)合同期内乙方免交土地利费。合同期满,由甲乙双方续签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上交利费按团当年同类土地等级上交标准和方式交纳。

  (二)乙方灌溉用水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和调配。灌溉用水实行配水到田,乙方按实际用量和团当年水费结算单价、结算方式支付应交水费。

  (三)乙方自种植年起第三年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种植经营用途和甲方统一规划定植生态经济林,定植管理应达到甲方管理技术要求。对不按团规定定植生态经济林的,则按师团生态治理政策规定扣减合同免交利费年限三年。

  (四)乙方种植粮棉产品由甲方统一收购,交售产品按定单合同约定的产品结算方式和单价执行。

  (五)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划要求负责条田防护林定植和管理,确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0%以上。条田防护林苗木当年由甲方提供,林权归乙方所有。林带和道路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年度内排灌系统维护清淤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斗渠、斗排(不含斗渠、斗排)以上的排灌系统清淤工作由甲方统一施工,费用按各条田土地面积分摊。斗渠、斗排以下由乙方负责完成,费用自理。凡因乙方灌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排灌系统和设施损坏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期内,乙方如退休、调离或病故,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转让的,必须报请甲方批准后依法转让,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出让期限。

  八、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期内,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按规定限期整改,如制止无效或乙方无故拒绝和延期整改,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或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它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应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便利,协调作物灌溉用水等事宜。规划住宅区内生活用电线路由甲方按统一规划负责投资架设。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凡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受到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二)乙方有权在不违反上级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费用自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三)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单方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种植经营用途。不得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破坏性生产,不得对土地造成污染。

  (四)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做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合同解除

  (一)合同期满,合同自动解除;

  (二)协议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

  (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与其解除合同;

  1、因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对承包土地随意改变种植经营用途或弃耕抛荒的;

  3、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或对土地造成污染,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合同变更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合同需变更,由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进行调整。其它条款未经甲、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十二、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公证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管理单位、十团土地分局和公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公证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二〇〇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 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______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______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水果、种苗、绿化苗木等其他农作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______万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金中予以扣减,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贰份分别报南浔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特别条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报请南浔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订约人: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 篇4

  发包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甲方及其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约 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 承包期限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 年,从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由乙方根据镇政府规划用于 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用途。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 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 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 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营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法流转。

  (3) 承包期满,有优先承包权、

  2、义务

  (1)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承担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

  六、 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方式

  承包金总额为 ,在 年 月 日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给甲方作定金,在 年 月 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土地承包款,剩余承包款项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七、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和双倍退还定金。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已付定金和承包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但逾期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 其它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政府协商补偿事项,乙方未与政府达成征用补偿协议前,甲方不能单方面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九、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经黄圃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十一、 本合同一式肆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壹份报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 篇5

  发包方:___________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 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 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南至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 年____月___ 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 元。

  每年_____ 月___ 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 份,甲乙双方各_____ 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 篇6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______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______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水果、种苗、绿化苗木等其他农作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  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______万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金中予以扣减,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贰份分别报南浔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特别条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报请南浔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订约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 篇7

  订立合同双方:  __县__乡__村__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东至__,西至_,南至__,北至__。其中,一等地__亩,二等地__亩,三等地__亩,四等地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筑物。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2、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3、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斤,____,____斤____,____斤____,……。交售时间是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元,纳税时间是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元,公益金__元,管理费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4、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5、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6、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事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2、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3、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第六条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第七条其它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村委员、(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县__乡__村__组(公章)  代表人:__(盖章)  乙方户主:__(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锦 篇8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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