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情况说明书(通用17篇)
财务情况说明书 篇1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状况
(一)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附属其他业务,企业从业人员、职工数量和专业素质的状况。本公司成立于( )年。是以( )为主业的公司,现有员工( )人,其中大专以上人员( )人,占公司总人数的( )%;技术人员( )人。占公司总人数的( )%。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营业务:
年月日),公司经( )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取得了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 )。
(二)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1、主要产品的产量、业务营业量、销售量(出口额、进口额)及同比增减量
2、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销售(经营)的影响
3、营业范围的调整状况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及投入状况
(三)对企业业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有关状况(四)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及工程竣工决算状况
(五)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需要披露的其他业务状况与事项等
二、利润实现、分配及企业亏损状况(经济效益分析)
1、本年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 )万元,增长率( )%。
2、本年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 )万元,增长率( )%,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
3、本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 )万元,增长率(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
4、本年产品销售费用( )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 )万元,增长率( )%,主营业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
5、本年管理费用( )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 )万元,增长率( )%,管理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
6、本年财务费用( )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 )万元,增长率( )%,财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
7、本年营业利润( )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 )万元,增长率( )%,营业利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
8、其他项目的比例参阅损益分析表。
(上述指标增减变动也能够用表格形式反应,下面是文字说明变动原因。)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状况
1、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减额
2、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影响因素,包括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结构变动和新产品销售,以及影响销售量的滞销产品种类、库存数量等
(二)成本费用变动的主要因素
原材料费用、能源费用、工资性支出、借款利率调整对利润增减的影响
(三)其他业务收入、支出的增减变化
若其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类别披露有关数据
(四)同比影响其他收益的主要事项
1、投资收益,个性是长期投资损失的金额及原因
2、补贴收入各款项来源、金额,以及扣除补贴收入的利润状况
3、影响营业外收支的`主要事项、金额
(五)利润分配状况
1、本年实现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 )万元。
2、全年上交税金总额( )万元,其中所得税( )万元,增值税( )万元。
3、本年提取盈余公积( )万元,其中公益金( )万元。
4、本年分配给投资者利润( )万元,其中普通股股利( )万元,优先股股利( )万元。
5、本年职工工资总额( )万元,职工人数( )人,职工全年平均收入( )万元。
(六)利润表中的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明确说明原因
(七)税赋调整对净利润的影响,包括有关税种和税率调整、享受各税优惠政策退税返还等数额。
(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数额
(九)亏损总额及其同比增减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产品滞销、成本费用加大、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亏损及亏损额进行分析。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状况
(一)各项资产所占比重
1、各项资产所占比重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等变化是否正常,增减原因
3、长期投资占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及同比增减状况、原因,购买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状况
(二)不良资产状况
1、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资料及其处理状况
2、潜亏挂账(含政策性原因挂账和其他历史潜亏挂账)资料及原因
3、按账龄分析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未收回原因及坏账处理办法
4、长期积压商品物资、不良长期投资等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5、不良资产比率(三)负债状况
1、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比重
2、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同比增减金额及原因
3、企业偿还债务的潜力和财务风险状况
4、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金额、主要债权人及未付原因
5、逾期借款本金和未还利息状况(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以上的,应明确说明原因
(五)现金增减和周转状况
1、本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上年增长( )万元,增长率( )%;本年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比上年增长( )万元,增长率( )%;本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比上年增长( )万元,增长率( )%。
2、本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比上年增长( )万元,增长率( )%;
3、本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 );存货周转率为( );流动资产周转率为( );固定资产周转率为( );总资产周转率为( )。
4、企业的发展潜力指标状况: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 );净利润增长率为( );留存盈利比率为( )。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状况
1、会计处理追溯调整影响年初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变动状况,并应具体说明增减差额及原因
2、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本年初与上年末因其他原因变动状况,并应具体说明增减差额及原因
五、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会计政策的变动。
2、会计估计的变更。
3、重要合同事项。
4、重要投资事项。
5、对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本期和后期工作推荐
1、针对本期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就应采取的改善管理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以及业务发展计划。
2、总结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工作成绩与不足,对今后工作的推荐。
财务情况说明书 篇2
一、本年度预算编制基础
(一)企业编制年度预算所选用的会计政策,说明折旧率、资产减值等重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的原因,对损益的影响金额。
(二)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需说明是否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凡是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的企业,应按资产及负债的类别逐项说明影响的金额及原因。凡是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的企业,应说明理由。
(三)年度预算报表的合并范围说明,未纳入及新纳入年度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子企业名单、级次、原因以及对预算的影响等情况。
(四)对预算年度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预测与分析,说明企业编制预算的宏观经济形势基础。
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
(一)业务预算。
业务预算是企业编制年度预算的基础,企业应在深入开展业务板块分析、重要子企业调查的基础上,对主要业务板块的发展趋势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客观的预测,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决策进行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与预测,说明宏观经济形势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的影响。
2、从行业发展阶段与趋势、能源、原材料及主要产品价格、市场供求关系、行业监管政策等方面,说明行业经济形势变化对本企业的影响。
3、结合本企业整体战略规划、所处行业地位、市场供求关系及价格变动等情况,按主要业务板块说明生产经营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收入、成本等变动情况,以及指标变动对企业效益的影响程度等。
(二)投资预算。
1、说明企业预算年度内拟安排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十项)的目的、总规模、预期收益及预计实施年限等情况,对于资金来源与资金保障情况应重点说明。其中:对于重大新开工项目,还应结合企业对未来一定时期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形势的判断,分析说明投资的依据与理由。
对于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超过10%、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低于30%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予以详细分项说明。
对于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予以详细分项说明。
2、说明企业预算年度拟计划实施的重大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投资目的、预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持股比例、预计收益等情况;逐项说明预算年度拟实施收购项目的目的、收购方式,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债务结构产生的影响。如有境外收购及投资项目的,应按上述项目逐项说明。
说明预算年度拟清理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拟采取的清理手段和措施。
3、分类说明企业预算年度内拟安排的债券、股票、基金等风险业务的资金占用规模、资金来源和预计投资回报率等情况。
4、分类说明企业预算年度内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安排,包括选择的品种、交易规模、资金额度、交易场所、交易对手、交易策略、保值效果以及风险控制等情况。
(三)筹资预算。
说明企业预算年度内拟安排的重大筹资项目目的、筹资规模、筹资方式和筹资费用等情况,分析筹资行为对企业财务费用增长、债务结构以及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及带息负债比率等财务指标带来的影响。如企业资产负债率连续增长且处于行业较高水平,应说明原因及控制措施。凡纳入我委债务风险重点关注范围的企业,筹资预算应与债务风险控制目标相衔接。
(四)资金预算。
预算年度内资产负债及现金流量情况,重点说明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化情况,同时结合当前信贷政策从紧、融资成本攀升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和筹资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说明企业为保障资金安全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如加强应收款项回收管理、提高库存流动性、跟踪高负债子企业和亏损企业、加强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控等。
(五)费用预算
1、预算年度期间费用发生情况,具体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预计发生金额、年度增减变动情况,以及本年度拟采取的费用增长控制措施及落实方法。对期间费用中前十项费用的名称、金额、与上年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应进行逐项说明。
2、预算年度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具体包括:预算年度内企业人工成本支出情况、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比重变动情况、职工数量变化等情况。如果人工成本总额、人均人工成本或工资增幅超过收入及利润增幅,应详细说明原因。
三、预算年度重大事项说明
(一)预算年度内拟出售固定资产、债务重组等重大营业外收支项目的'原因、金额、对象、方式等情况。
(二)说明企业预算年度内担保、抵押等或有事项的规模控制情况,并说明对逾期担保等或有事项拟采取的清理措施。
(三)详细说明企业预算年度内对外捐赠支出项目、支出规模、支出方案等预算安排情况,并对上年度捐赠预算执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可能影响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
可能影响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是企业对预算年度可能对现有预算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事项的说明,如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决策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等。企业应当充分说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对企业主要预算指标的影响程度,并对其进行敏感性分析等。
五、预算执行的保障和监督措施
预算执行的保障和监督措施指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保预算执行的有关制度保障和跟踪、监督、评价、考核等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集团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预算
财务情况说明书 篇3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1997〕1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绪言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十一节、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第六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自招股说明书核准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且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尚未失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招股说明书已经失效,或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已失效的,应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不得刊登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广告性的词句。
第十条、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五日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住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五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XX年XX月XX日刊载于(报刊)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概览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概览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股票简称;
(二)股票代码;
(三)总股本;
(四)可流通股本;
(五)本次上市流通股本;
(六)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八)上市地点;
(九)上市时间;
(十)股票登记机构;
(十一)上市推荐人。
第三节、绪言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在绪言部分披露: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二)股票发行核准的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和价格等;
(三)股票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股票简称和代码等;
(四)本上市公告书与招股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发行人的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财务指标,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享有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募股资金总额;
(四)发行方式;
(五)配售比例(如有);
(六)配售主要对象(如有);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八)每股发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情况,包括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的数量、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股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股资金入帐情况,包括入帐时间、入帐金额、入帐帐号与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上市前股权结构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等披露股权结构;
(二)披露最大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国籍或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学历、职称、在发行人的职务等。以上人员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有变动的,应特别注明。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个人持股、家属持股、法人持股等类别,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简况。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如按规定设置有认股权,应披露认股权计划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已发放认股权的.行权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情况及契约性安排,以及上述人员自愿锁定所持股份声明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简要披露有关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八节、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有关要求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首次公开发行后的重大财务变化(如有)。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审计报告的全文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发行人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补充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应补充披露该期上述财务指标。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
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列示自上市之日起董事会作出的承诺。董事会应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作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股票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一节、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推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附则
财务情况说明书 篇4
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有:A产品、B产品和C产品。开户银行是工行合肥市大钟楼支行。企业法人代表刘伟。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本公司有两个基本生产车间;一车间和二车间。一车间生产A产品,二车间生产B产品和C产品,各种产品所耗原材料均为开工时一次投入,单步骤大量生产各主要产品。本年十二月A产品完工50箱,B产品完工45箱。销售A产品100箱,B产品200箱,全年累计实现实现利润总额120.84万元。
二、利润分配及资金变动情况
我公司20xx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52.69万元,营业成本194.46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56万元,销售费用为33.9万元,管理费用86.8万元,财务费用1.9万元,资产减值损失为15.8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溢为2万元,投资收益为4.28万元,营业利润总额122.50元,营业外收入为0.6万元,营业外支出为2.25万元,缴纳所得税29.10万元后净利润为91.7万元本公司期初的实收资本为320万元,其中国家资本224万元,D公司法人资本金96万元;期末增加资本金45万元,是C公司以固定资产对我公司的投资。年末提取盈余公积9.3万元,分配给投资者利润24.8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65.7万元,20xx年末所有者权益为479.7万元。
三、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重要财务指标
1、资产负债率指标
期初总资产为590.80万元,总负债为137.7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3 %;期末企业总资产为792.1万元,总负债为317.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0%。资产负债比率较期初有较大的提高,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有所下降,但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
2、流动比率指标
期初企业流动资产360.00万元,流动负债57.77万元,流动比率为6.2,期末流动资产432.6万元,流动负债137万元,流动比率为3.1 。我厂流动比率较高,短期偿债能力较强,但是企业持有的闲置现金数额较大,从而影响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3、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
本期企业营业收入为452.69万元,应收帐款平均余额35.62万元,周转率为12.7次。本企业应收帐款周转率较好,我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运营效率尚可。
4、存货周转率指标
本期企业销货成本194.4万元,平均存货153.6万元,存货周转率1.3次。我企业的存货周转率不是很高,与行业水平有一定差距,说明存货资产的营运能力较低。
5、营业利润率
我厂该年度利润总额为122.2万元,营业收入为456.29万元,营业收入利润率是27 %。该指标越高,反映企业销售收益水平越高,获利能力越强。
6、资本收益率
我厂年度净利润为91.7万元,资本金平均额为342.5万元,资本金利润率为26 %,资本金利润率越高,表明企业权益资本的获利能力较强。
四、对本期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
固定资产增加对财务状况发生的影响。二车间购入设备一台,总造价是84.43万元。新设备的投入必将增加二车间B产品的生产能力,同时应做好生产资金的准备和增加销售的市场开拓。
新建三车间借款100万元对财务状况发生的影响。20xx年12月26日,我厂向建行城南分行借入五年期借款100万元,利率6%。借款的增加,导致未来五年中每年的财务费用要增加6万元。为确保按期还本付息,减少财务风险,应尽早开工建设,早日投产使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本期产品成本有大幅度上升。期初A产品单位成本20xx元/箱,B产品单位成本为1000元/箱,本期完工产品A产品单位成本为2263元/箱,B产品完工产品单位成本为1289元/箱,比期初A产品单位成本上升了263元/箱,上升13.5%,B产品单位成本上升了289元/箱,上升28.9 %。由于产品成本价格的上升,必然会消弱了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我们务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快企业发展脚步。
财务情况说明书 篇5
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企业债权和财产的清收,实际是在企业破产后,法院对作为破产企业的各个债务人案件集中审理和执行,清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最后破产财产分配的比例,历来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中之重。根据规定的第73条,清算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直接向清算组履行的可以说是极少极少,大部分是存在两种态度:第一种是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对所提异议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所提异议 ;第二种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 ,也不按通知书的要求到清算组履行义务,法院认为需要开庭质证,查明案件事实,经传票传唤后也拒不到庭。第一种情况法官对当事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后,可以直接根据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直接下达裁定执行。现在问题是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这种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缺失情况下法官如何认证。
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谓真伪不明是指“在诉讼结束时,当所有能够释明事实真相都已采用了,但是争议事实仍然不清楚的最终状态。”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清算组作为一方当事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作为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没有进行任何抗辩时,是不可能出现争议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的。因为清算组提出主张后,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未进行任何抗辩时,所以就没有所谓的.争议事实,也就没有争议事实的真伪不明,因此,我们不能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没有提出异议,进行抗辩的案件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裁定清算组败诉,这样处理,显然有悖破产法和规定的立法宗旨。
在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缺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要求对清算组的举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要求的都裁定予以支持,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进行执行,否则就裁定驳回。根据证据规定第73条,适用该原则的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2、法官可以形成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内心确信。此种情况下,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举任何证据,在形式上首先就不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条件,实质上也不存在清算组证据明显大于债务人一方的问题。
清算组清收债权的证据,因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提异议、不答辩、不出庭而不能得到质证。按照上述规定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故形不成高度盖然性的状况。显然,现有的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破产案件审理中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缺失的情况。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适当引入新的规则,对此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依法收到履行债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的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其不提异议、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的,应当以拟制自认对待。拟制自认也叫默视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的默认。前文笔者已经充分分析了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消极诉讼给案件审理带来的尴尬。在履行 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收到清算组发出的履行债务通知书,知道清算组请求其偿还债务数额和交还持有财产的名称、数量,知道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及逾期未提异议、未举证、未出庭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后,仍然在无正当理由不提异议、不举证、不出庭,无非是两种心理:一种是认为清算组发的通知,提不提异议都一样;另一种是对国家审判机关的蔑视,前者是事实上的自认,不必说,后者是对诉讼制度的故意践踏,当然也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益应当归于其自身。因此,将此类情况按拟制自认对待符合法律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
虽然证据规定对拟制自认作了严格的要求,但是当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法收到清算 组发出的通知,知晓清算组要求履行义务的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及举证的相关规定后,不进行任何诉讼事项的作为,法官根本没有对其进一步释明的可能,而这种结果是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不作为故意造成的,应当视为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适用拟制自认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同时被裁定为证据失权,即使以后举证,也不能作为新的证据而更改原裁定结果。
财务情况说明书 篇6
一、引言
“十三五规划”和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体来说,就是要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而企业发行股票是直接融资的基本方式。
在我国,企业发行股票需要向投资人公布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目的是展现公司的成长性,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投资,以满足公司募集资金的需要。因此,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对投资者最有价值的,非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莫属。而招股说明书的编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动辄上百页的文字已让投资者头痛不已,个中的信息更使人眼花缭乱,无从取舍。此外,国内对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的研究较少。所以,文章对财务信息的梳理整合变得尤为有意义。
二、招股说明书及财务信息分类
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是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份时向投资人做出的法定信息披露,其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和实质,除了必须符合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公布的系列编制准则编报。招股说明书主要有三种版本:申报稿、封卷稿、最终稿。申报稿主要是发行前向证监会提交的预先披露稿件,其在证监会官网上完整公布。封卷稿一般是发行人对监管?C构审核后的文件修改后的版本,此版本一般不公布。最终稿是发行人在上市后披露的最完整的一版,一般在交易所官网上公布。我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的编报规定各有不同,同时,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要求与创业板公司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本文拟就非金融企业主板上市企业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信息进行解读。
本文通过归纳的逻辑方法,将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分为三大类、十小类。分类见下页表。
三、前向预测信息解读
前向预测信息是指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中带有预测未来性质的与财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反映公司从宏观到微观风险的风险信息、反映公司盈利与竞争力的成长性信息、反映公司募集资金与如何使用的募投信息,以及反映如何回馈投资者的分配信息。
(一)风险信息
风险信息是非常关键的披露信息之一。风险信息的披露是否完全,直接涉及到证券监管机构能否审核通过,投资者的投资是否安全等重大问题。因此,理解风险信息大有裨益。归纳发现,一般招股说明书会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业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募集资金投向风险、其他风险这七大风险。政策风险指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或官员行使权力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也不可逆转,企业首先应当考虑该因素。市场风险应当考虑市场前景、行业环境变化、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境外经营等因素综合考量。技术风险包括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土地等无形资产使用等问题。募集资金投向风险包括盲目扩张导致的投资失败和资金使用不效率等风险。对于其他的一些风险,本文不再赘述。
(二)成长性信息
成长性信息是投资者最应当关注的信息。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想要投资获利,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成长性。首先,通过招股说明书中的业务与技术、行业与竞争和主营业务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主要的研发技术和商业模式。其次,招股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这一章中,具体描述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分红安排以及这三者未来的趋势预测。此项目的理解应当参照“财务会计信息”这一章的内容一起理解。财务状况分析分项目列示了报告期内每年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并分析了原因,极为详实。盈利能力分析一般是运用杜邦分析体系等财务指标分析,也是分年度列示,最后予以评价,投资者可以清晰地看出变动趋势。其中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毛利率这一指标。分红安排也可以看出发行人的成长性,成长性强的企业一般都会把利润留存用于今后的发展,因此股利支付率一般较低。此外,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发行人通常会做出发行资金到位后的每股收益(EPS)预测,但该预测是基于若干假设之上的,准确性有待考证,投资者基于每股收益做出的决策要格外谨慎。
(三)募投信息
募投信息即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信息的简称。该信息包括了资本性支出计划、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的运用。资本支出计划包括了公司所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的投资项目,每个项目还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前景预测,确保募集资金有效、合理地投入。发行人还应当合理地测算资金的使用进度,确保及时完工。此外,募投信息还包括资金的运用对发行人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从而投资者可以看出该投资能否提高发行人的盈利实力、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
(四)分配信息
分配信息就是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该信息主要包括近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发行后利润分配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分配信息一方面体现了投资者获得回报的能力,另一方面还能窥探出企业的发展战略,可以作为预测企业价值的依据。该信息包括分配的具体内容、条件、比例,使投资者明确何种情况下能获得多少回报。三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看出企业的鼓励政策是否积极、持续,是否将盈余先满足自身发展再分配。同时,稳定的股利分配还便于投资者运用股利现金流折现模型估测企业的价值。
四、后向历史信息解读
后向历史信息是指发行人的招股书中带有陈述过去事实性质的与财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会计审计信息、税项相关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和独立性信息。
(一)会计审计信息
公司披露的各种文件中,会计审计信息向来都是各方投资者聚焦的中心。招股说明书中的会计审计信息更是从内容上占据了“半壁江山”。读透会计信息,投资者将会很好地了解发行人从初始设立以来,股本是如何形成的,期间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并购是如何进行的,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怎么样。此外,招股书“财务会计信息”这一章中还会单独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这一节,方便投资者评价发行人的财务情况。阅读审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确定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可信性。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好的企业是相辅相成的,高质量的审计信息,不但能提高报表的可信度,还能提高发行人发行成功的概率,获得超额回报。
具体来说,会计信息包括设立时验资及投入资产计量属性、资产评估、重大资产重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应当具体分析非经常性损益、最近资产负债、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和现金流的变动。财务报表应当明确财报编制基础、合并范围及变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他事项,以上每一项都会给发行人利润带来重大影响。发行人的分部信息也很重要,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重要的`经营分部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审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信息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每项都包含了审计期间、审计口径和审计类型,该类信息简明扼要,却责任重大。
(二)税项相关信息
税项相关信息通常占招股说明书篇幅不大,但对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税收环境至关重要。该信息通常包括税项和财税优惠政策。通过看企业缴纳税种的类型,是流转税(如增值税)为主还是行为税(如土地增值税)为主,可以看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多元化程度及其面临的税负压力等信息。对于高科技企业、政府扶持企业、特殊地域企业而言,财税优惠政策就比较重要了。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期间、税收优惠程度以及其对利润的影响,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三)公司治理信息
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治理信息极为庞杂,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l行人的参股股东、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到每个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公司的控股、参股作为5%大股东的企业等,每一项均需按照证监会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文仅探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公司治理信息。首先,招股说明书中会以结构图的形式展现公司的控股形式,有些企业会展示组织结构图。这有助于投资者厘清公司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其中包括要有完善的权力机构设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和制度规定的相关委员会的设立。其次,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的持股比例、对外投资情况、薪酬情况及变动也是很重要的信息。这对确定一致行动人、管理层权力等因素有积极意义。
“公司治理”的另一面就是内部控制。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注册会计师的内控鉴证意见。发行人应当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进行内控管理,并出具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意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四)独立性信息
独立性是客观公正的体现,发行人需要保持独立性以满足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求。《证券法》曾规定了公司上市若干条件中,除了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以外还要保持业务上的独立和人员上的独立。比如同业竞争、竞业禁止、兼职兼任等情况。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要求发行人披露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这有助于独立性的维持。此外,客户与供应商关系也是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的采购和收入占比,同时应当披露是否与前五大供应商或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以保持独立性。
五、其他责任信息解读
其他责任信息是指发行人与财务相关的责任信息。包括法律责任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
(一)法律责任信息
总体上,《证券法》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报告、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会导致强制退市、高额罚款等法律责任。具体来看,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为股东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与仲裁,都应当满足《合同法》《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此类规定,公司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遭受财务上的损失。
(二)社会责任信息
招股说明书中虽然未明确要求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企业在社会中更多地承担责任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我们仍然可以从招股说明书中提取出相关信息,比如员工及社保情况等。有些企业还涉及到其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医疗制度改革中所做出的努力。相信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不断发展的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会越来越充分。
财务情况说明书 篇7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应按本准则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第六条、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自募集说明书核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募集说明书已经失效的,发行人应按规定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条、发行人应在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住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五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XX年XX月XX日刊载于(报刊)的本公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网站的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XX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出具补充意见或作出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概览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概览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起止日期;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九)上市推荐人;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如有)。
第三节、绪言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在绪言部分披露: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的部门及文号、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等;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和代码等;
(四)本上市公告书与募集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发行人的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财务指标,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享有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四)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下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二)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
(五)募集资金总额;
(六)发行方式;
(七)配售比例(如有);
(八)配售户数(如有);
(九)最大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称、持有量;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承销情况,包括:
(一)原股东及社会公众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由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
(二)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集资金入帐情况,包括入帐时间、入帐金额、入帐帐号与开户银行等。
第六节、发行条款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规模及上市规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票面金额,利率和付息日期,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办法;
(二)转股价格及其确定、调整方法,转股的起止时期,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份的具体程序;
(四)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如有)的具体内容;
(五)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六)其他条款或事项(如有)。
第七节、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八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如有);说明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进行评级的情况(如有)。
第九节、偿债措施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的偿还办法,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第十节、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简要披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重大变化(如有)。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审计意见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就该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出具的补充意见以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处理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转载在募集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阅读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以及列明刊登公司前三年财务报告的报刊、网站名称及刊登日期,并应重点说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转股期结束后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变化。
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十一)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资信的重大变化;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