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违规建设整治方案范文(精选18篇)
农村宅基地违规建设整治方案范文 篇1
为遏制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建房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乡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综合整治行动。为扎实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理念,以农村环境更加优美、农民生活质量更高为目标,以联合执法为手段,以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为突破口,坚持依法行政、高位推动、综合治理、标本兼职,形成农村建房规范有序的良好局面,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推动“两区互动、强攻兴城”战略提供有效保障。
二、目标任务
1、坚决拆除各类违法违规建房,制止新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的发生,全面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势头。
2、完成乡农房建设规划、农房现状普查和农村违法违规建房非法用地专项检查。
3、建立健全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科学监督机制、快速处置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农村房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推进城镇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村支部书记为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三)坚持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广泛动员我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村民,积极劝阻和举报违法建房行为。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职能,对违法违规建房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四)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先国道省道、后县道乡道,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重点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戚违法违规建房,利用农村集体用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违法抗法等行为进行综合整治,以面带点,以点促面,做到重点工作突出、面上工作兼顾、整体成效明显。
(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违法违规建筑拆除行动中,坚持个人自拆与依法强拆相结合,对个别情节恶劣、教育疏导无效的违建户,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坚持集中力量、综合打击。加大现场巡查和督导力度,对违法违规建筑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达到拆除一处、教育一片、惩戒一方的威慑作用。
四、重点整治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村的行政管辖范围;
2、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周边(包括德白公路2.7公里沿线;105国道北移工程周边;德安大道沿线;工业园六、七期征地范围内等)
3、各村基本农田建房。
五、工作步骤
本次综合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年9月1日—10月31日)
1、大力宣传综合整治工作。召开全乡综合整治安排部署工作大会,利用宣传车、悬挂宣传标语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2、明确调查摸底重点。调查摸底为年7月1日至现在的违法违规建房,重点为20__年7月1日至现在的违法违规建房。调查摸底内容主要包括九类:
①整治期间顶风抢建的违法违规建房;
②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法违规建房;
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违法违规建房;
④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和在已被政府列入收储计划和正在收储的土地上套(骗)取拆迁补偿违法违规建房;
⑤拥有两处及以上住宅的村民违法违规建房;
⑥非本村世居村民违法违规建房;
⑦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或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的;
⑧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内违法违规建房;
⑨国道省道周边及园区景区内违法违规建房。
3、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成立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调查人员会同国土所进村入户,对农村房屋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违法违规建房事实,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4、违法违规认定。摸底结果经各村、国土所、工作组经核查、核实后,统一报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规划局认定后,在乡、村、组三级公示一周,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阶段(年10月15日—11月15日)
1、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法对被确认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对限期未自拆的制定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切实做到一户一预案,由乡上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违法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强制拆除。
2、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开展全方位督查,及时掌握并通报各村自查自纠情况,并重点抓好三个典型:一是领导干部和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戚违法违规建房的典型,二是违法抗法的典型,三是行政村管理监督、综合整治不力的典型。乡村两级领导干部和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申报自己及家属、亲戚违法违规建房建设,并于9月底前自行拆除。对不申报、不自拆的,一旦查实,进行严肃处理。对综合整治工作中乡村两级领导干部和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和妨碍执法的,以及各村查处违法建设不作为、查处不及时、处罚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纪依规从严查处。
(三)全面拆除和重点整治阶段(年11月16日—12月31日)
1、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拆除、查处完善的范围和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实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无房、危房和住房困难户,在整治结束后要依法给予补办和完善相关手续。
2、全面开展重点整治,狠刹违法违规建房之风。对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的九类违法违规建房一律必须拆除。对乡村两级领导干部、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及家属、亲戚违法违规建房未在9月底前自拆的;兼管、综合整治不力的;收取了费用违法违规供地的,特别是对阻碍执法公务、暴力抗法的;顶风抢建、乱建行为的,将重点打击、严格追究、严肃查处。对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建房、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严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
3、认真做好三项工作。各村要在12月31日前配合乡政府完成:
①村镇农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让农民建房有规可查、有图可查、有地可建;
②乡村农房现状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当前农村房屋的总量、分布、结构及使用情况,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房提供有力依据;
③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用地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建房及收取费用违法违规供地行为。
(四)完善总结和建章立制阶段(年1月5日—3月31日)
及时总结综合整治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继续按计划做好后续拆迁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房的监管督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使农村违法违规建房查处工作进入常态化。结合此次综合整治情况,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各村支部书记为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第一责任人机制,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做到经常化、精细化,将矛盾和问题消除在基层,从头上杜绝农村违法违规建设现象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2、开展专项督查。由领导小组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全程监督和督查。为确保综合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建立农村违法违章建房综合整治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
3、严肃整治纪律。各村要切实担负起整治工作的责任,组织力量依法、按程序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将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同时,各村要做到“守土有责”,认真排摸和调处在整治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4、严格目标考核。在综合整治期间,各村、乡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村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警示,“守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按照“包自身、包家属、包亲戚”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违法违章建筑的自拆工作。对未达到整治行动工作目标的各村实行领导责任一票否决制。
农村宅基地违规建设整治方案范文 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建房有关规定精神,深挖细找全市农村非法违规建房问题,有效整改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现制定XX市深入开展农村非法违规建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全市农村非法违规建房大排查大整治,明确整治政策,落实有力有效整治举措,“零容忍”管住新增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严肃查处顶风违建和严重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问题、严重失职失责问题及搞利益输送等严重腐败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态度坚决、方法科学、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稳妥推进,坚决有效遏制农村非法违规建房乱象。
二、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范围为:20__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农村非法违规建房,重点为5个类型:
(一)城市居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户口迁移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违规建房;
(二)城市居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假冒或借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违规建房;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违规建房;
(四)违法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河湖岸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非法违规建房;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违规建房行为,如:超高超大的“花园洋房型”非法违规建房,圈占大量土地的非法违规建房,借用他人名义建成超高超大经营性场所以及建成套房形式非法出租或出售等。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从20__年8月下旬开始,到20__年1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深入排查阶段(20__年8月下旬—20__年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和高新区管委会、XX集团有限公司、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16+3”)要在上一轮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本次专项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类型,开展全域全覆盖、无死角大排查。各地要深入发动群众提供非法违规建房线索,采取举报奖励办法,设立举报电话(),让农村非法违规建房行为无处藏身。大排查要深入细致,全面、准确掌握非法违规建房的房屋及附属建筑情况、建房户情况、非法违规事实,逐户逐栋建立问题台账;市非法违规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审核专班,对“16+3”排查问题逐一现场查验、会审把关,由“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把关并加盖公章后的排查摸底情况和问题台账,于20__年9月25日前报市委、市政府及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整治阶段(20__年10月1日—20__年12月31日)
1.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因审批环节滞后导致的非法违规建房行为,20__年12月31日前依法完善审批手续,消除违法状态(已纳入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按照相关政策处置)。
2.城市居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户口迁移方式骗取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由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整改户口迁移。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照骗取批准论处(撤销原批文);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照非法占地论处,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其退回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依法处置。
3.城市居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假冒或借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违规建房的,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照非法骗取批准论处(撤销原批文);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照非法占地论处,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其退回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依法处置。
4.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法违规建房,区分两种情形处置:一是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破旧,不适合居住),并对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依法处置,对拒不退回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二是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其退出新建住宅上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上建筑具备良好居住功能),并对新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依法处置,对拒不退回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5.违法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河湖岸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非法违规建房,由市非法违规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从速严肃作出处置,确保整改到位。
6.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违规建房行为,如:超高超大“花园洋房型”非法违规建房、圈占大量土地的非法违规建房、借用他人名义建成超高超大经营性场所以及建成套房形式非法出租或出售等,由“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拟定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审定同意后,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确保整改到位。
“16+3”清理整治情况,经其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于20__年12月25日前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
(三)建章立制阶段(20__年1月1日—20__年1月31日)
按“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深刻剖析产生农村非法违规建房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严格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一线把关的农村建房管理机制,着重围绕审批、监管、查处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流程。各地要统筹考虑以下4个方面因素,着力构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新格局新思路:
1.乡级政府要合理保障正常工作经费,采取务实举措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坚决堵死乡镇(街道)、村(居)收取建房费用的利益驱动。
2.乡镇公安机关要对城镇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居民户口认真甄别、严格控制,提级至市公安局审核把关。
3.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建房“开绿灯”、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处理,将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负面清单及廉政意见回复。
4.建立市级农村建房大数据平台,整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机关及乡镇村居等数据资源,健全多部门联审联批制度,提升审批效率、堵住审批漏洞。
“16+3”建章立制情况,由其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盖章,于20__年1月25日前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
四、工作要求
(一)态度要坚决,操作要稳妥。
针对农村非法违规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依规按政策处理,做好风险评估,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发生群体的性事件和恶性的事件。
(二)严格属地管理,逐级压实责任。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具体操作主体,“16+3”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上述责任人务必靠前指挥,组织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认真审查排查、整治成果,对排查、整治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负总责。市、乡两级纪委(监委)要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发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三)“零容忍”管住新增项目。
20__年8月下旬及之后新开工和在建续建的农村非法违规建房,按“顶风作案”问题坚决拆除,并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有关责任人。对重大典型案件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强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执法力量作用,开展动态巡查和全天候监测,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坚决做到对新增违建问题“零容忍”。
(四)强化联合处置举措。
“16+3”要建立行政、纪检和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联合处置工作机制,畅通联合处置渠道。各有关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违建问题线索,要集中力量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拆除、没收等处理,提出生态恢复要求,利用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等力量,坚决执行到位。行政机关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开展审查工作,对在整治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要依法严厉打击处理。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审判刑事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行政公益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对符合受案范围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强制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五)明确处置政策。
“16+3”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森林等法律法规,根据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违法问题性质、违法发生时间、违法责任主体,依法采取完善手续、拆除、部分拆除、没收、保留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分类稳妥处置到位。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破坏生态、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主体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置;对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要明确责任,依法查处,注意保障无过错方权益;对建房主体和地方政府“互有瑕疵”的,要厘清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
(六)严肃执纪问责。
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市、乡两级贯彻落实上级农村建房管理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整治工作涉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市纪委监委有关指导意见处理。坚决防范整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违建的,要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理,为整治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农村宅基地违规建设整治方案范文 篇3
为贯彻落实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大竹县自然资源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竹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关于开展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摸清情况,查清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底数,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摸清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底数,建立农村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建房、不按规定审批宅基地问题工作台账,为限期整治存量问题奠定基础,确保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坚决遏制新增违建。
二、工作任务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__〕43号)精神,本次清理的是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职能划转后的宅基地建房审批事项,即20__年6月1日以后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
(一)清理范围。全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村组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审批规范性,是否按照审批证书建房等。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情况和建设手续审批情况等,最终形成统计台账,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应当在组、村(社区)、公告栏予以公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非住宅类房屋不在本次摸排范围之内。
指标解释。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院坝)等用地。
(二)清理内容
1.申请、审批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查审批资料);
2.村(组)审查、乡镇审批规范性(查审批资料);
3.审批台账,乡镇(街道)、村两级宅基地申请审批公示情况(资料上图片佐证,公示栏存有内容备检);
4.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到场”(报批前到场勘测查验、批准后到场丈量批放、开工后到场监督指导和竣工后到场核查验收)开展情况(查“四到场”样表图文佐证、人员签字);
5.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巡查记录、图片佐证);
6.宅基地审批是否存在应批未批、延迟审批等情况(查看台账登记时间、农户申请时间、政府批准时间);
7.宅基地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手续审批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备检);
8.宅基地管理“四条禁令”、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农村房屋安全制度等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四条禁令”看转发文件、“八不准”看宣传贯彻落实由自然资源部门备检、房屋安全由住建部门备检);
9.是否存在违规收取管理费、审批费等违法行为;
10.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工作协作配合情况;
11.农村宅基地管理与住房建设的其他重点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从20__年7月底开始,至20__年10月底结束,前2个月为摸排阶段,后期为整治阶段,以组为基本单元网格清理,镇人民政府负总责,村组具体实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规建办等部门负责行业指导。要求在20__年8月5前完成村组级数据摸底调查,8月7日前完成镇级全面汇总,9月5日前迎接县级抽查核实,10月底前迎接市级巡查抽查和整治。
四、清理安排
(一)摸排方式。调查摸底主要以统计、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各地要细化摸排方式,规范摸排程序,保证摸排质量,充分利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台账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数据,避免重复摸排和增加基层工作量,做到一组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薄,确保20__年6月1日以后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情况全面摸排到位。
(二)摸排程序。组级统计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排查统计表》报村(社区)汇总审核后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汇总(组表作附件同报),村级汇总审核组数据后加盖公章于20__年8月7日前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组、村〔社区〕表作为附件同报,纸质、电子版双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域数据后加盖公章于20__年8月8日底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村宅基地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耕地保护和农村稳定安宁,各村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建房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对管辖范围内的宅基地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
(二)压实属地责任。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房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审联办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充实一线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要认真核查农户信息,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台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村(社区)要自觉承担起信息审核审查职责,指导建房农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协助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巡查执法。镇、村要完善巡查制度,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要求,不走过场,把准把实问题。
农村宅基地违规建设整治方案范文 篇4
为加快推进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xx〕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xx〕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力争20xx年底完成全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在各村进行确权登记信息“公示—反馈—再公示”程序,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三)进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建设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并与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相关联,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宗地上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建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月)
完成项目招投标,组织人员培训,进行宣传动员,为我县全面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5月至20xx年11月)
20xx年5月全面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xx年8月底,完成总任务量的50%;20xx年11月底力争全面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2月)
1.20xx年12月初完成县级初检;
2.20xx年12月底完成市级复查及省级验收;
四、工作方法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依法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二)先行调查,纠纷后处。
为了加快权籍调查速度,减少障碍,权调工作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把当事人有关问题记录清楚,纠纷地块宗地图进行整体测绘,在宗地图上把纠纷地块位置标注清楚,纠纷暂时不作处理,待全村调查结束后,由村协调小组根据记录进行协调处理,或由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处理无果又不向法院起诉的,在调查表和宗地图上记录纠纷原因,暂不予确权登记。
(三)严把三关,确保质量。
一是把好现场指界关:在权属调查、外业测绘阶段,各村民小组应成立由村民组长、老党员、群众组成的协助小组,帮助找人,收集相关资料等,确保指界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是把好签字确认关:每一户宅基地必须由户主签字或被委托人签字,委托签字的必须有委托书,委托书注明代签人姓名,确保签字有效。
三是把好公示审核关:权属调查和外业测绘结束后,对每一户不动产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现场复核,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四)依法依规登记发证。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需收集以下申请材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前两页);
2.权籍调查资料
(1)指界资料:“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等;
(2)地籍调查表;
(3)房屋调查表;
(4)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资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1)土地征拨文件;
(2)原土地使用证书;
(3)其他资料。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
(4)从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和相关规划的,由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界址调查方法
(1)“房地一体”宅基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可以设定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农村居民使用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宗地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的现状范围测量,不含护墙地、滴水等墙外土地,宗地范围外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地不得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
(3)有围墙和房屋主体,界线明确,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可以测量确权登记发证。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予发证。
5.审批流程
(1)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2)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提出审批建议;
(3)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重点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
(4)镇政府综合各部门审批意见,批准同意;
(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分情况确认宅基地面积。
1.证载面积大于等于现状(实测)面积的,根据群众意愿,按照现状面积换发不动产权证;
2.证载面积小于现状(实测)面积,若现状(实测)面积小于220平方米,根据群众意愿,按照现状(实测)面积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若现状(实测)面积大于220平方米,按照220平方米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3.有宅基地批复文件的,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4.从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农房,1987年前修建的,至今未扩大,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1987年以后修建的,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确权登记,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除外。
(六)超面积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1.按照宅基地实际确权登记发证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使用权面积”栏,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2.宗地图按宅基地实际测绘范围绘制。
(七)“一户多宅”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农村家庭户以权利人所持户口簿登记为准。
1.本村集体成员,户已分开,未分开居住的,原则按照共用宗地登记,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若两户之间有明确界线,可分户进行登记,分户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2.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由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非本集体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1.非本村集体成员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该权利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非本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由继承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批准使用新建宅基地的,依法确权登记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九)集中安置点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安置点,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拨文件,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出具农宅使用权人花名册、面积等材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同时提交集中安置点项目验收材料,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农宅规划面积大于220平方米的,按照220平方米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移民搬迁户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国家移民搬迁政策,整体搬迁农户,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移民搬迁文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农民自发搬迁到外地生活居住的,户籍未注销,且宅基地完好可进行居住的,经户主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房已塌毁、宅基地荒废无法进行居住的,只调查登记,不发证。
(十一)县城及镇政府(园区)规划区内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县城棚户改造区,由县棚改办出具证明,在棚改拆迁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2.宅基地审批手续合法,符合县城及乡镇规划的,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3.县城及乡(镇)政府规划区内,公路沿线,符合相关规划,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农房(含上宅下店、前店后宅),土地按宅基地,房屋按实际用途进行调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二)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
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按程序申请登记。
(十三)不予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形。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7.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本次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县政局、县住建局、县农水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濉溪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本次工作的'实施推进(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也应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利用各类相关媒介,大力宣传“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如下: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制定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的调查方法,拟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测算工作经费,组织招标选择作业队伍,做好人员培训,指导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落实。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5.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组织好入户调查指界签字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抽调专人全程参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宅基地违规建设整治方案范文 篇5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龙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xx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xx〕11号)。
(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
(四)《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xx〕4号)。
(五)《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xx〕5号)。
(六)《龙陵县农业农村局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农发〔20xx〕164号)。
二、建立联审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审工作机构。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镇级成立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村级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专人负责宅基地工作,村民小组要明确由小组长负责宅基地的申报各项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县级上报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镇直各单位、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办理流程
(一)农户申请
1、原址拆除重建所需材料
(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其他所需材料:户口本复印件(有农转城家庭成员的两本均需复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结婚证(已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老证)。
2、异址新建所需材料
(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先自行到镇自然资源管理所、林业服务中心查询拟用地地类是否符合建设要求,对不符合建设用地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当面说明理由,并要求另行选址;
(2)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户分家协议(达到分户条件的分家户);
(5)其他所需材料:户口本复印件(有农转城家庭成员的两本均需复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已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达到分家分户条件,异址新建后老宅继续保留由其他家庭成员使用的,无需提供;未达到分家分户条件,异址新建后老宅需要拆除复垦的,需要上交原件);
(6)其他需要异址新建的材料。
(二)小组审核
村民小组收到材料后,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先审核申请户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核实拟建设地块是否与四邻存在争议,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小组长组织召开小组会讨论,经本小组2/3以上农户同意,将结果在小组内公示10天。
需要提交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签到、会议通过后公示满10天的公示材料,并由小组长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三)村级审核
村民小组审核结束后将材料提交至村级,由村级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委会主任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村级收集汇总后于每月25日—30日以村为单位报送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向春黎)。
(四)镇级联审
镇级收到申报材料后先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如不完整的,现场返还要求补齐,资料齐全的交至联合审查组,联合审查组于每月1日至10日进行联合审核。
1、严格落实部门联审职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管理所及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申请人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部门意见。
2、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明确联合审查时限要求。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将审查通过的材料组件报送至县级的办理用地转用手续。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4、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各村(社区)可以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5、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在新的宅基地标准未出台之前,继续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__〕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1、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农村宅基地报批的基本要求
(一)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县城中心城区按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各村(社区)必须在每年9月15日前上报下年度辖区内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计划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县级审批。
(二)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
(三)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不批就用,边批边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四)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五)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前提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户均标准面积80%的。
5、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无住房的居民。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组、无住房的。
(六)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实施村庄和集镇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6、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7、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8、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五、建立联管工作机制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联合执法。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级成立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各村(社区)要整合力量配合县镇两级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根据上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村民乱占耕地建住房违法案件存量、增量的时间界定为20xx年7月3日。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妥善处置。
(三)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农村个人建房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127号)要求,“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六、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县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要求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要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对乱占耕地、未经审批、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按照《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xx〕1号)等要求,加大宣传,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镇农民居住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短信、会议等手段,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优亲厚友、违规审批等,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中的所有规定与法律及各种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为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由龙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农村宅基地违规建设整治方案范文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