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2025-01-16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通用11篇)

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篇1

  一、水上交通事故概况

  20__年,温州瓯江海事处辖区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无人员伤亡,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349.67万元(估计)。与20__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75%,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32%。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辖区安全形势相对稳定。

  其中,运输船舶达到一般以上等级上报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无人员伤亡,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346.27万元,与20__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60%,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

  二、水上交通事故特点

  (一)沿海货船事故多

  辖区今年发生的3起事故中,与沿海货船相关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总数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数统计,沿海货船共发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沿海货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布

  今年辖区港区水域、瓯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发生事故1起,各占事故总件数的33%,水域分布相对均匀。

  (三)触损事故多

  全年共发生触损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总数的33%。

  (四)事故发生时间相对集中

  按月份统计,8月份事故件数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67%;10月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33%;其他月份无事故。

  (五)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明显增加

  今年辖区发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占事故总件数的67%,小事故1起,占事故总件数的33%,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加。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布情况(运输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从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来看,主要是船员主观方面失误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发生与辖区通航环境方面存在着缺陷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从“人、船舶、环境”等因素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和综合的。但针对辖区20__年度所发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主观原因

  船员文化素质较低,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我要安全”的安全观,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具体表现为:

  1、船员值班疏忽,没有谨慎驾驶

  船员值班疏忽和没有谨慎驾驶,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现为船舶航行中瞭望疏忽,及发现船舶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继续冒险航行等。如8月4日,“浙温货0171”船与“永渔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温货0171”船航行中,船员瞭望疏忽,在碰撞前一直没有发现对方船所导致的。8月23日,“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其触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长发现舵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检查,而继续冒险航行所致的。

  2、船员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当

  船员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没有根据船舶自身操作性能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如10月24日“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船长在过通航孔前没有使用良好船艺,结合船舶自身性能和当时水域情况,提早调整船位有直接的关系。另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在船舶触礁后,经检查,发现仅首尖舱进水,船长在没有判断船舶当时是否存在沉没危险和滩涂陡峭情况下,就采取全速冲滩,是导致船舶沉没,损失扩大的原因。

  3、桥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辖区水域桥梁不当增多,个别桥梁业主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桥涵标的维护存在疏忽,没有保证桥涵标正常发光,给船舶及早辨别通航孔带来一定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如“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大桥桥涵标没有正常发光也有因果关系。

  4、船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责任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生产中负有特殊的作用,由于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内在原因。如个别船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时缺乏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不同程度上与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联。

  (二)客观原因

  航行中发生意外机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因素。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与“静涛16”轮航行中船舶液压舵柱塞油缸底座发生断裂,导致舵机失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五、安全管理建议和对策

  针对我处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为今后更好地预防事故发生,我们认为,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发,狠抓源头管理,通过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加强对船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或方法,全面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

  船员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是首要任务。目前由于船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经常出现值班疏忽、冒险航行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因此,加强船员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船员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1、各航运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使广大船员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提高船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要认真落实船员后续教育工作,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4小时,教育中要注重对船员的基本操作能力和应急技能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2、在今后的船员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使船员及早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船员应急驾驶技能的培训。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公司开展船员后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防止船公司搞形式或走过场。

  4、严格执法,加大对事故责任船员或有违法行为船员的处罚力度。

  (二)继续加强运砂船管理

  今年辖区运砂船事故只占事故船舶总数的17%,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往年的死人事故基本有运砂船导致,今年辖区保持零死亡的良好势态,与加大运砂船管理密切相关,因此,继续加大运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管理新方法,同时,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1、船公司和船东在选择船员时要严格把关,在确保船员适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员,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劳值班等原因产生船员值班疏忽。

  2、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温州海事局《关于要求小型船舶从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的通知》文件,要求船员在航行、作业时穿着救生衣,以提升船员自我保护能力。

  3、船舶须途经复杂航段时,如施工水域和存在较大风浪水域等,驾驶员不要擅自冒险航行,特别是夜间,驾驶员首先应详细了解航道情况,以便提早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还要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4、海事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采用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打击运砂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运砂船,要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砂石开采公司继续实行对违法给予运砂船装载,造成运砂船超载的挖砂船采取相应的措施。

  5、要充分利用相关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链网工程”,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以船公司、砂石码头和开采公司等源头管理为重点,同时在运砂船运输生产的其他各环节上,也予以严打和施压,以全面杜绝运砂船违法、违章行为。

  (三)改善通航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辖区航道复杂,桥梁多,航道综合治理措施没有与港口航运业发展同步进行,加上个别业主单位对桥涵标维护存在疏忽,因此,辖区通航环境不容乐观。为此,就如何改善辖区通航环境,建议如下:

  1、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航道综合规划和治理,改善港口通航环境。

  2、各业主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两防”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桥区和施工水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确保助航标志处于正常状态。

  3、在目前情况下,相关部门或船舶代理单位应提高服务质量,应主动向外籍港船舶提供咨询服务。

  4、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在重要时段要派人实施连续职守,同时,各单位要配置相关的宣传器材,加强对过往船舶的宣传和指挥。

  5、做好巡查工作,对违章抛锚和挖砂船非法采砂等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进一步维护好辖区的通航环境。

  (四)严格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航行中,因船舶机械等设备意外故障而引发的事故也屡见不鲜,严格按规定做好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之一。因此广大船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仔细做好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开航前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纠正,不得存在半点侥幸心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加大对船公司行业管理

  目前许多船公司以经营为主,公司对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和船员配备情况了解甚少,缺乏一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无法压束船舶各种活动,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的行业管理,同时海事机构也要加强对船公司监督检查,以帮助公司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全面予以落实,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

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篇2

  20__年×月×日×时×分,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月-日晚-点左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行至到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大学新校址。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大桥到路再上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人,年仅岁。当晚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总、-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警钟长鸣。

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篇3

  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篇4

  XX年1月30日上午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人民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垫江县监察局、垫江县安监局组成的“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号牌:渝B3Z583,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6536B1DBAS,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载客人数:1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C07681,车辆识别代号:LVCP2CBA1CB005361,车辆所有人:王志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卧龙路51号,初次登记日期:XX年4月25日。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渝B3Z583号车车速应为97KM/H,不存在超速行为。

  2、事故车辆号牌:渝A1G599,车辆品牌型号:蒙迪欧牌CAF7230A,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人数:1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3218837,车辆识别代号:LVSGBFAF7AF117837,车辆所有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内,初次登记日期:XX年5月5日。

  事故车辆渝A1G599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所有,属公司自用车辆,不用于营运。事故发生时,由公司员工张桂凤驾车驶向梁平。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渝A1G599号车车速不低于122KM/H,存在超速行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志明:男,43岁,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512322,档案编号:,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建设北路300号,初次领证日期:XX年7月3日,证件有效期:XX年7月3日至XX年7年3日。经长寿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王志明驾驶证到期未换证。王志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张桂凤:女,42岁,渝A1G59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512224,驾驶证档案号:,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3号45幢105,初次领证日期:XX年6月21日,证件有效期:XX年6月21日至20__年6月21日。张桂凤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有处于疲劳驾驶状态及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其他影响驾驶的行为。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全封闭、分车分向的沪渝高速公路1670KM+74M路段(重庆市长寿区境内)。事发路段为沥青砼路面,路面平坦。出城方向线形为弯道左偏圆曲线,半径R为3470M,超高为1%,下坡,整个下坡平均纵坡为%,长1624M;经现场测量该事故区域纵坡坡度为1%;进城方向线性为弯道右偏圆曲线。事发路段道路设有两条行车道及一条应急停车道,其中左、右侧行车道均宽米,应急停车道宽米,路段限速:小客车120KM/H,小客车除外100KM/H。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长度25米,XX年6月按《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拓宽为米。中央分隔带开口活动护栏为插拔式,长度能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基础采用抽换式立柱基础,活动护栏上设置有反光片,未设置防眩设施,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根据现场勘查及重庆通力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路面平整无坑凼。

  (四)事故发生时天气及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08时50分许,长寿区气象局当日该区域天气记录显示,事发路段区域(长寿区云台镇)天气情况为小雨、路面潮湿,未发现对行车视线造成影响的起雾迹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XX年1月30日8时03分,驾驶人张桂凤驾驶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进入沪渝高速公路驶向梁平县。8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重庆市长寿区境内),车辆左前侧撞击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后以122KM/H的速度由出城方向车道冲入进城方向车道内,与驾驶人王志明驾驶的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进城方向的左右侧车道之间发生碰撞。导致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掉头并向车身左侧侧翻,渝A1G599号小型轿车最后停驶于应急车道内,左侧车身紧贴W波型防撞护栏板,车头朝垫江方向;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侧翻于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车头朝垫江方向。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随后市级相关部门、长寿区政府、垫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应急处置等工作,受伤人员及时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现场在3小时内恢复正常通行。

  (三)善后处理情况

  垫江县人民政府认真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现8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8名伤者均已得到妥善治疗,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一)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由张桂凤驾驶,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出发,于1月30日8时03分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往梁平方向行驶。

  (二)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王志明驾驶,从垫江县高峰镇出发,在高峰镇农贸市场搭乘寇杰及寇喜洋,在高峰镇东风村搭乘杨烈民,再返回高峰镇搭乘吴加云、袁紫玲、吕凤莲,随后至五洞镇搭乘邹燕青、罗传虎、张绍英、王洪豪、王赵昆,最后在澄溪镇肖家岭岗搭乘黄明合、黄诗涵、邹艳芳,于1月30日8时39分从澄溪收费站ETC车道上道往重庆方向行驶。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张桂凤在雨天环境下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限速120KM/H,时速不低于122KM/H),致使车辆撞倒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驶入对向车道并撞击渝B3Z583造成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王志明私自加装座椅从事非法营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人),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一是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垫整治办〔〕4号)规定,严格非法营运车辆处罚程序,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在XX年和XX年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的116次非法营运案件中,有70件没有按照程序或标准进行处理。二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监管不力,未将事故车辆渝B3Z583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以致该车事发时仍在从事非法营运。XX年3月4日,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该车驾驶员王志明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车辆。按照(垫整治办〔〕4号)文件规定,应在有王志明所在村社及镇政府担保材料等情况下才能作出首次缴纳10000元、余款40000元缓缴的处罚决定,但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晓波、副大队长汪向阳在无上述担保材料的情况下,签字决定作出首次缴纳5000元罚款、45000元缓缴的决定。在XX年5月16日,王志明只缴纳5000元罚款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将渝B3Z583车返还给王志明,余款45000元至今仍未收缴。间接导致王志明驾驶渝B3Z583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至本次事故发生。三是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按照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一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要求,将查处过的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信息及时通报对方。

  2、垫江县交委。垫江县交委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县政府安排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落实不到位。垫江县交委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过问非法营运车辆处罚、联动机制落实及平时对曾经被查处过车辆的监管情况,对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存在的上述行为失察。

  3、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超员违法行为失察;未认真指导其辖区高峰镇政府交安办对面包车、摩托车、拖拉机、货车“四类”重点车切实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工作。

  4、垫江县高峰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未按照垫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13、35号)要求开展非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工作,未建立统计台账,以致底细不清;二是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该镇辖区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失察、源头监管不到位。

  5、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不到位。按照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强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联勤联动工作指导意见》,明确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是联勤联动对口单位,并要求“加强信息通报反馈,建立共享机制,对辖区超限、非法营运的区域、线路、车辆、人员、企业等基础信息进行摸排,定期、定人交流相关信息”;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明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大队与垫江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车辆等信息实行共享,并可相互通报”。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未将查获的垫江县籍非法营运车辆、人员的信息向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交流共享。

  6、垫江县政府。垫江县非法营运现象突出,县城、高峰镇等地非法营运长期存在。近两年,垫江县政府虽然组织了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行动,但措施不力。有些乡镇和部门存在走过场的行为,县政府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该项工作成效不明显。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事故是一起涉及非法营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桂凤,渝A1G599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车辆,直接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王志明,渝B3Z583车辆驾驶员,私自加装座椅从事非法营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人),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王晓波,男,汉族,1964年4月生,本科文化,XX年12月加入共产党,1980年11月参加工作,XX年10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党支部副书记。XX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王晓波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并放行;XX年和XX年两年间,王晓波对20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2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王晓波未落实联勤联动协议。XX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王晓波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对此负主要责任。鉴于王晓波已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结案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汪向阳,男,汉族,1966年8月生,大专文化,1989年5月加入共产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XX年10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其间:XX年10月至XX年7月分管港航工作,XX年上半年至XX年7月分管案件处罚工作;XX年7月至今分管路政工作。XX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汪向阳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XX年和XX年两年间,汪向阳对35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8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汪向阳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汪向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成县交通委员会给予免职处理。

  2、李武胜,男,汉族,1976年12月生,本科文化,XX年2月加入共产党,1994年12月参加工作,XX年6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XX年8月至11月全脱产到县拆迁办工作),分管运政工作。XX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李武胜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分管运政工作的副大队长,对此负主要责任;XX年李武胜对3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将其放行,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应给予李武胜行政记过处分,鉴于XX年8月至11月,李武胜全脱产到县拆迁办工作,实际分管运政工作时间不长,建议给予李武胜行政警告处分。

  3、龚方云,男,汉族,1963年8月生,研究生文化,1990年4月加入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XX年1月至今任县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其间:XX年6月至今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XX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XX年6月至XX年1月30日,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6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落实联勤联动协议。龚方云作为县交通委员会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龚方云行政警告处分。

  4、涂光明,男,汉族,1966年5月生,本科文化,1990年11月加入共产党,1987年2月参加工作,XX年12月至今任县交通委员会纪委书记,其间:XX年3月至XX年6月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XX年3月,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后,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并放行,之后也未纳入重点监管对象;XX年至XX年6月,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64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1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涂光明作为县交通委员会时任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涂光明党内警告处分。

  5、余强修,男,汉族,1973年5月生,高中文化,XX年3月加入共产党,1993年9月参加工作,XX年7月至今任垫江县高峰镇交安办工作人员,事业人员(非参公人员),具体负责镇水陆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余强修未按照文件要求开展非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工作,以致未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余强修党内警告处分。

  6、王锡利,男,汉族,1987年7月生,本科文化,XX年12月加入共产党,XX年9月参加工作,XX年4月至今任垫江县高峰镇交安办主任。王锡利未认真履行镇交安办主任职责,部署实施该镇交安办工作不力,不清楚该镇非法营运机动车摸排工作开展情况,以致未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王锡利行政警告处分。

  7、黄文东,男,汉族,1975年7月生,XX年8月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黄文东作为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分管联勤联动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未落实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联勤联动执法中的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对“1·30”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郑波,男,汉族,1974年6月生,XX年9月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郑波作为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负责人,未督促落实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联勤联动执法中的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谭凯元,男,汉族,1978年4月生,大专文化,XX年11月加入共产党,1997年12月参加工作,XX年12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运政中队中队长。XX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牌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运政中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谭凯元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运政中队中队长,对此负直接责任。鉴于谭凯元刚任职1个多月,对其工作正熟悉了解中,建议由垫江县监察局对谭凯元进行诫勉谈话。

  2、魏小雄,男,汉族,1962年10月生,大学本科文化,1986年7月加入共产党,1985年9月参加工作,XX年5月至XX年12月任原县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XX年12月至今任垫江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XX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违规处罚后放行,之后未纳入重点监管对象;XX年和XX年两年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70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2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落实联勤联动协议。魏小雄作为时任县交通局局长,对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上述行为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垫江县监察局对魏小雄进行诫勉谈话。

  3、刘涛,男,汉族,1981年5月生,大专文化,XX年7月加入共产党,XX年7月参加工作,XX年8月至今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中队长。刘涛作为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中队长,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超员违法行为失察;XX年对高峰镇开展面包车等四类重点车摸排底数、建立台账工作指导不力。鉴于澄溪公巡中队只有4名民警但负责高峰等7个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警力不足,且事故当日该中队正在其它路段正常履职,建议由垫江县监察局对刘涛进行诫勉谈话。

  4、王鸿,男,汉族,1966年6月生,本科文化,1992年6月加入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XX年2月至今担任垫江县高峰镇党委委员、政法书记、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含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王鸿未认真督促检查该镇非法营运机动车摸排工作,以致未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垫江县监察局对王鸿进行诫勉谈话。

  (五)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责成垫江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

  王志明,渝B3Z583车辆所有人,该车辆存在私自加装座椅,且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人),加重了事故后果。王志明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王志明处以99万元人币的行政处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教训十分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垫江县政府应督促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适时采取集中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加大日常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力度,实现常态化管理,常抓不懈。(责任主体:垫江县政府)

  (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登记入户、年检年审工作。对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的车辆一律不得上户、一律不得年审。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载、车辆改装后上路运行等违法行为,发现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违法行为,坚决拆除,不能一罚了之。(责任主体:县公安局、县交委)

  (三)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路面执法,加强源头监管,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度及各项防范措施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

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篇5

  XX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发生一起1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XX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载乘15人(核载7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出约146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下22.8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月11日8时05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吴永平电话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岗镇派出所出警;8时09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电话报称“有7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9时28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50余人于1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9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12时30左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于13时30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与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9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6000元救助费;每名受伤人员,设1个医疗小组,实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12日上午在罗平召开有100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罗平县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县、乡、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逐条排查,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应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措施,特别是要对营运车辆通行条件重新组织评估,确保安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特殊时段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赶集天、婚丧嫁娶、学生收放假日、重要节假日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出村路口要有专人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安排警力上路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处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扎实开展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专项整治。要全面摸清底数,落实车辆及驾驶员“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一盯一”、“一帮一”监管措施,村委会、村民小组、交通协管员、交警和片警要落实具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注重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

  (四)专项排查平交路口隐患。324国道师宗至罗平段,平交路口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进行专项排查,结合实际,在主要的涉村(寨)、人员交叉通行等路口,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提醒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深入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加强本地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形式,重点加强农村群众不乘座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行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罗平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篇6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这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无形中将该项程序纳入了法庭的审理步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为了解决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也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的也不计入审限。这自然造成了案件审限过长,因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时往往会因证据来源的条件显得较为繁琐复杂,由简易转为普通审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则表示在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合理赔偿。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调解书,交强险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险,它区别于商业保险,不盈利、不亏损是其自身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调解书在执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要拒绝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拿到的是调解而成的判决文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现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明确的侵权案件,机动车保险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属于两种案由。但为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追加机动车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虽然有法释【20xx】1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法理依据欠缺。

  案件自身特点(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其中)及监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个环节多又缺乏制度约束,各个环节的机构又很难统筹的达成更高的监督体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即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进行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趋势)已经出现部分人员通过先行垫付治疗费用而盈利的现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赔偿又等不到法院判决执行款的情况下,部分人员提供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待判决生效后提取赔偿执行款中除治疗费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经验的法官加以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部分是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权责明确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形例如:判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受人、受赠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挂靠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借用人责任问题;判定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判定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定车辆维修人、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判定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产权人、维护人责任问题;判定行为人的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问题;判定无偿搭乘人责任问题等情况,这需要富有经验的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审判人员短缺,案件审理期限长且不易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通过数据已经充分显现出来。法院审判人员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较大压力。虽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造成审理期限过长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调解结案。这样为审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往往案件当年立案不能在当年审理结案变成积案转而给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负担,影响法院的综合指标。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责任者是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员责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身受伤需要治疗,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责任人不能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链条以及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未作改进的情况下很难对案件进行快审快结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可以说动一发便触动全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下,这些人员及部门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即使通过加强管理,调配人员提高某一个环节也难以追赶上这类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项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针对问题产生并随着事物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应以疏导为主,防治为辅。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新的规律。因此找到这一规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还应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机动车交通案件的审理模式以及这一链条是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运用法律与实践结合形成的,它已经形成了稳定模式。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优化环节,达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简分流,以一个审判庭为例,这个审判庭共9人在面对基数庞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案件中,会遇到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分摊在这9个人身上,尽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权责明确极易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与此同时这9个人还负责审理较为复杂的合同及土地纠纷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件上,每名审判人员都要经过很长审理周期才能将案件审理完毕。这样造成案件无奈的积压,若能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出容易和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集中负责这项工作,将审理周期长的交通事故案件由这几名同志负责处理,进而让其余审判员从案件简单且周期长得案件中解放出来审理其他案件,也许会在审判工作中达到很好的效果。但这个办法在实际中也会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体上看,案件依旧滞留在我院只是将此类转移到几个人员那里去;这样做也会造成权利过于集中,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带有个人色彩较浓不良的惯性。此法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还需进一步实践。可以考虑定岗不定员的交流办法加以改进。

  思考二案件审理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庭,将此机构直接设立在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这样做会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简化了诉讼程序。但这一制度并不适合全部法院,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具有多样性、地域性、行政行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诸多特点。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思考三严控收案范围,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围,即明确凡此类案件如原告未治疗终结或提出诉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医院接受长时间的治疗,造成案件中止、积压。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数量,但于法无据。造成此类案件社会上的积压,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效果不佳。可以进一步改进为严控收案范围的同时扩大现予执行的受案范围。

  思考四加强业务培训。在审判工作中更应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应对复杂多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简易审理的模式,将双方争议不大且权责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

  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计算设置成如同规范化公式模式上来,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可以使案件在审理时更为简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规。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审判人员适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但取消了调解前置环节,造成大量此类案件涌入法院。《侵权责任法》等部分新法虽然实施,但在审判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规中关于保险规定及执行法规,增强力度。扩大将可能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到强制保险的范围,使得这一社会性质的保险能更大的发挥作用,解决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治。

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篇7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xx年xx月14日出院。20xx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xx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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