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文物修缮修理合同(通用3篇)
古董文物修缮修理合同 篇1
定作人:
承揽人:
第一条 修缮修理项目
项目内容报酬
合计人民币金额 (大写)
第二条 材料名称商标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提供人提供日期消耗定额材料费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 (大写)
第三条 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
第四条 修缮修理时间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五条 修缮修理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
第六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方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_______日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____日内答复。
第八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成修缮修理项目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
第九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修缮修理项目交付的时间、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修缮修理项目验收标准、方法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定作人应在__________年______日______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保修期限: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有是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二)
第十六 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十七 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住所: 承揽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古董文物修缮修理合同 篇2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文物,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现就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寄存人)委托_____(以下简称乙方或保管人)保管国有文物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管文物的名称和数量
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由甲方依法收藏的国有文物_____等_____件,文物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一的《文物名录》为准。
第二条 保管文物的期限
经双方协商,保管文物的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保管期限可以延长。
第三条 文物点交的时间和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全部文物运抵_____,文物抵馆后双方授权代表在_____内对全部文物进行入馆点交。点交过程中,点交人员将对文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与本合同附件中《文物目录》进行核对,对于双方确认的重点文物,还需要对残损情况进行核对,并对文物现状拍照确认,填写有关点交记录。如遇文物实际情况与《文物名录》不符的,双方应对不符事项及目前实际情况在点交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点交结束后双方授权代表在点交记录上签字确认。点交记录为本合同附件二。乙方自入馆点交结束之时起对文物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条 文物保管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直至乙方将文物藏品交还甲方之时止,乙方承担文物的全部保管责任。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文物丢失或文物损坏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家对文物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损失金额,乙方应依此予以赔偿,损坏后的文物仍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文物保管技术要求
保管期限内,乙方应根据甲方文物的具体情况,做好保管工作,为文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乙方提供的文物库房或展室应具备防尘、防潮、防虫、防紫外线、防火、防盗、防震等相关条件,并制定有效的定期巡查制度(保管方案为本合同附件三),随时观察文物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商对策,如乙方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文物毁损,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保管人权利与限制
(一)经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可以在保管期内针对保管文物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但此类研究活动以不对文物构成实质性损坏为限;
(二)在保管期限内,经甲方许可并另签合同,乙方可以将保管文物用于其馆内展览陈列,但乙方应在陈列中设有“_____藏品”字样或具有相同意义的标识,陈列活动不得对文物构成实质性损害。
(三)在保管期限内,经甲方许可并另签合同,乙方可以在不损害文物的前提下,对保管文物进行拍照、传拓,并可将拍照、传拓形成的照片、拓片用于乙方学术著作或公益性宣传品中,但乙方如需将上述照片、拓片用于商业用途则需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四)在保管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将文物转交任何第三方保管或展出,乙方如需利用保管文物从事外出展览或其他超出本条(一)至(三)项以外的用途均需事先与甲方进行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第七条 寄存人权利
(一)在保管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保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对不当之处提出意见;
(二)在保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展陈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性提用或提前取回部分保管文物,临时性提用或提前取回保管文物须提前告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并依乙方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点交手续。
第八条 寄存人附随义务
(一)甲方交付的保管文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文物的性质需求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甲方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管文物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甲方保证对《文物名录》中的全部文物享有合法的支配权,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就同一保管文物订立相同或相似类的保管合同。
第九条 紧急情况处理
保管期限内,如出现危害文物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保护文物并拍摄现场,同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写出相关报告交给甲方,具体的文物保护方案与责任承担情况由双方代表另行协商。
第十条 文物包装与运输
文物到馆和离馆的包装与运输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应采用确保文物安全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完成包装和运输工作,如因包装和运输原因造成文物毁损,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文物离馆
保管期限终止后,乙方应将全部文物原样交还甲方,文物离馆的包装和运输工作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文物离馆前双方授权代表在_____内对全部文物进行离馆点交,点交的过程与入馆点交一致。如遇文物实际情况与《文物名录》以及入馆时的点交记录不符的,双方应对不符事项及目前实际情况在点交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点交结束后双方授权代表和有关人员在点交记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文物损坏,甲方在离馆点交结束前应及时申明,并根据合同约定调查损坏原因、分辨责任,乙方自离馆点交结束之时起不再对文物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保管费用
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无偿为甲方保管合同约定的文物藏品,不向甲方收取保管费用,甲方也无偿提供上述文物藏品,供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互不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以外,另行根据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向守约方或第三方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通力协作,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续延、变更与解除
保管期限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而延长,保管期限延长应由双方签订书面的续延协议,续延协议订立后本合同有效期随保管期限自动延续,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均需由合同当事双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如在保管期限内发生战争、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协商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无法正常履行时,本合同自动中止,待该不可抗力结束后,本合同是否恢复履行,如何恢复履行,由合同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当事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的主文、附件
本合同由主文和合同当事双方代表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共同构成,合同主文与各项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可分割。
本合同主文、附件均一式两份,合同当事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失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管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延,全部文物经点交离馆或双方协议终止时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古董文物修缮修理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田野文物巡查委托于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就该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田野文物巡查范围
巡查范围为: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乙方须晚上现场值守,白天定时到周围巡查,保证甲方文物安全。如发现有取土、建房、挖掘等影响甲方文物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向甲方汇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委托要求
4.1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土地范围内进行取土、建房、挖掘等影响甲方文物安全的行为,也不得允许第三人在该土地上进行上述行为。
4.2 乙方在值守和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安全事故,造成自身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3 乙方应有高度责任心,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2 甲方有对乙方的值守和巡查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权利。
5.3 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农作物的种植活动。
5.4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值守、巡查和向甲方汇报的义务。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支付费用:每月人民币 元。
6.2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 日之前以 方式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费用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甲方将不定期对巡查范围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一个月内两次不在现场值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月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如发现乙方一个月内三次不在巡查现场值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委托费用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7.3 对于以上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委托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0.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名称: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居住地: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