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箱纸箱包装买卖合同(精选30篇)
木箱纸箱包装买卖合同 篇1
签字日期:
买方: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项目序号│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 位 │ 数 量 │单价│总价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中国公司(电报挂号:),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补充条款: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 卖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律师)(签字)
年月日
木箱纸箱包装买卖合同 篇2
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合同标的
1.1产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等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税率含税单价
(元)含税总价
(元)交付日期
备注合同总标的额: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1.2合同总标的额包括卖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附随义务有权得到的全部价款。
第2条质量标准及要求
口执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
口按买方提供的图纸制造验收
口按卖方提供、买方认可的图纸制造验收
口执行标准,标准号
口性能要求:____________
除上述标准外,产品还需满足买方所在地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下使用和买方工程/工作的实际需求。
第3条交付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卖方送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经买方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视为产品交付。
第4条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_____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_____。运输费用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5条包装
口采用包装,包装应按通常标准选用适当的方式,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口无包装,但需符合运输条件。
第6条随机物品:随货备有发货清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材质单及相关技术资料等,买方另有要求的,应按买方要求执行。
第7条验收方式和质量异议
7.1以买方检验或验收结果为准,卖方有权派人监督。双方共同封存样品的,以样品为依据验收。
7.2产品未能通过买方验收的,卖方应在日内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更换或补足并通过买方验收。
7.3若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卖方应于未能通过验收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
所在地检验机构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过错方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卖方应在日内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更换或补足并通过买方验收。如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申请检验,视为卖方已认可买方的检验结果。
7.4卖方的产品责任不因买方的验收而减少或免除。
第8条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卖方对其产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质保期为产品验收合格后_____个月。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_____日内,按买方要求完成修理、更
换或退货。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第9条结算及支付方式
9.1结算:以买方验收确认的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含税单价进行结算。
9.2支付:货物验收合格,卖方开具17%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具后三日内交付买方,买方收到发
票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0%其余10利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所有质量问题处理完毕30日后,余款一次性无息付
清。
9.3开票信息:
9.4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担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
第10条违约责任
10.1卖方逾期交货,每逾期1日,应按合同标的额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交货超过10日,卖方
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标的额30%勺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于2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10.2卖方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买方要求的,卖方应及时完成更换或补供,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逾期交
货的,按照本合同第10.1款承担违约责任。
10.3保修期间,卖方未按照约定完成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标的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买方有权自行处理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因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还应支付合同标的额10%勺违约金。
10.4卖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或买方要求致使购买产品未达到买方预期使用效果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
标的额30%宜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间接损失。
10.4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因卖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买方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卖方应继续赔偿。
10.5按照本合同约定发生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买方有权从价款中扣除。
第11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条其他事项
12.1双方陈述与保证:
12.1.1买方陈述与保证:
12.1.1.1买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订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
12.1.1.2买方缔结和履行本合同已经通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12.1.1.3买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附随义务。
12.1.1.4至签署本合同之日,买方不存在财务状况不良的可能,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对买方造成负面影响的诉讼
或仲裁程序。
12.1.2卖方的陈述和保证:
12.1.2.1卖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订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
12.1.2.2卖方缔结和履行本合同已经通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12.1.2.3至签署本合同之日,卖方不存在财务状况不良的可能,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卖方造成负面影响的诉讼
或仲裁程序。
12.1.2.4卖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附随义务。
12.1.2.5卖方完全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经营资格及相关授权,并保证向买方提供的所有证书及资料真
实、有效。
12.1.2.6卖方保证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包括住所地)、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Email等)真
实有效,可以作为对方通知及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执行等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
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材料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材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2.1.2.7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如卖方违约,卖方应当承担买方实现权利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保险、公证、鉴定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