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书汇编(精选31篇)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相互支持、协同发展的.原则,就相互双方在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在办理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方面相互支持,密切合作,互为对方提供对等金额的连带责任担保,最高互保额为人民币万元整,担保期限叁年,贷款保证担保到期,双方合作再另行商议。
二、双方在互保额度内严格控制风险,加强对相互担保贷款的管理,按时偿还本息,不得给对方造成不良记录。如有不能按时归还本息情况,必须及时向对方通报,因发生违约而使担保方利益受到损失,被担保方应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补偿担保方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双方按月相互提供会计报表,并对各自提供会计报表的财务资料严格保密。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 日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2
摘要: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
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2)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特别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所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积极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一、担保法律关系
研究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
1.接受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提供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主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须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实际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因财产所有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就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当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允许的。(3)出质人。出质人必须是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享有人等。
(二)客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在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内容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三、担保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相同。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但是《,担保法》第17条第3款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1)债务人在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检索抗辩权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不得行使检索抗辩权。
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贷款人既可以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审判实践上看,除非出现借款人破产、撤销、注销、下落不明等情况,贷款人不宜仅起诉保证人,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实,如贷款人是否按时汇付贷款,借款人是否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都应有借款人参加。否则,不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案件。因此,当贷款人将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不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3
纳税担保合同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担保人明确担保责任及其用于担保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出具的合同。
纳税担保合同订立条件
1.担保对象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担保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4)担保方的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方式;(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纳税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4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三、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关问题
合同保全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怎中保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了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很多情况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保护力,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合同保全的具体情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中国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5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经中国____银行_____(下称甲方)与 _____(下称乙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有的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乙方。
第一条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种类)
贷款(大写)_____,用于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
2、评估价值:_________。
3、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本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乙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1、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_____、_____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乙方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五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3、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甲方:乙方:日期: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6
履约担保合同
甲方: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根据《担保法》《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就甲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X合同(合同编号:)提供履约担保,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担保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上述主合同项下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违约以致解除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上述主合同约定丙方将合同所涉房屋转移登记期届满,丙方未将合同所涉房屋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电话、书面通知)丙方解除合同,自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按照主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四、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对解除主合同时丙方应当返还甲方的购房款###元及丙方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律师代理费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证期限
自主合同解除,甲方与丙方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日起两年。
六、乙方权利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约担保费壹万元(小写:元),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
七、其他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三方均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各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7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本担保于 20xx年 12月 29日由以上三方在签订。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NJ,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 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书。
一、担保内容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
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认识到签
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8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乙方受丙方的委托,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甲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乙方作为丙方的还款连带责任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金额
乙方对主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补、补充条款中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丙方未按主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保证期间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在甲方尚未全部收回借款之前,无论乙方是2
否已经向甲方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甲方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丙方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2、甲方给予丙方和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手印)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手印) :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手印) :
年 月 日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9
(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根据担保财产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形式。此外,还有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特殊形式。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的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是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补充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他主张债权,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可分为不转移所有的物的担保和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即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为典型的物的担保;后者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8]等,为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类型,在学者中认识不一。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9]但金钱毕竟是一般等价物,是特殊的种类物,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物的担保有着重要区别。所以,在法律上金钱担保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10]所谓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特定数额的金钱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合同的担保可以划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1.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2.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1.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2.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15]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1.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据此,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海商法》中规定的优先权,也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
2.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中还不具有典型意义,但为学说、判例所承认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都属于非典型的合同担保。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10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11
甲方(担保权人): 乙方(担 保 人): 丙方(被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就被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 提供担保,签订如下担保合同:
1、乙方自愿为丙方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
(1)丙方 所发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2)甲方与丙方之间出现协议终止或被解除 等情况;丙方出现 时,乙方仍然应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以上情况不发生免除乙方担保责任的后果。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后终止。
4、若丙方出现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乙方和丙方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追究乙方和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5、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需经甲、乙、丙三方再次共同达成相关协议,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撤销。
6、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7、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担保合同8、乙方、丙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手印或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12
甲方(出借人): 签署地:
乙方(借款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身 份 证 号:
丙方(担保人):
身 份 证 号:
鉴于:
1、乙方于 年 月 日通过融贷通赢平台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借款期限 ,网站借款标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
2、为保证甲方在主合同中的合法权益,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担保保证人。
3、由于甲方存在多个出借人,而且借款关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能现场与担保人签订合同,担保人已知晓,并对此担保予以认可。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丙方为乙方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提供担保事宜签订本保证合同,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一、丙方同意对主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如乙方未按主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将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
二、丙方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甲方或融贷通赢平台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三、丙方用于清偿乙方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
2、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 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3、丙方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丙方资产抵押给甲方并可根据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资产部分明细如下: 。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五、甲方给予债务人和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借款合同》及本保证声明项下的权利,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丙方履行本声明的各项义务。
六、甲方经各方同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丙方同意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借款出现逾期,融贷通赢平台运营方启动本金保障计划代乙方先行垫付偿还甲方本金和利息的,融贷通赢运营方因向乙方行使追偿权而对乙方享有债权,丙方抵押给甲方的资产自动转移到融贷通赢平台运营方名下或融贷通赢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还款困难或是有不愿还款迹象等预期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八、丙方担保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双方借款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而无效。
九、本保证责任自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甲方根据主合同所应收的债权本息被全部清偿为止。如债权发生转让的,则丙方在原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十、甲方可委托融贷通赢平台的运营方代行其在主合同和本声明中的权利,代行其实现债权权利。
十一、甲方对丙方的通知只要发送至丙方在本合同所载明的邮箱即可,发送邮件即视为完成通知义务。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形式表示认可,并承认按此程序进行通知的效力。
十二、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第五条执行。在执行本声明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裁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13
一、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
1、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②主债权的种类、数额;③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④抵押财产的价值;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⑥抵押权灭失的条件;⑦违约责任;⑧争议解决方式;⑨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抵押合同变更
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2、抵押合同的终止
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
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②抵押合同被解除;③债权人免除债务;④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权利凭证的保管
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的保险
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
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注意,不同的抵押物对登记部门不同。①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③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车辆、船舶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机关;⑤以动产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
。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14
一、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
二、合同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15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贷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个具体协议:
(1)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____(大写_____),即_____元整,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给甲方。
(2)甲方贷款的目的是乙方有权监督甲方贷款的使用。
(3)甲方贷款期限为个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4)本合同项下贷款月利率为_____‰,总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整,即人民币_____元。
(5)贷款到期日,甲方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如贷款本息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或存在违约责任(见第三条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人民币_____(大写_____)作为违约金,即:¥_____元。
(6)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见第二条担保条款)____。
(7)本合同也是借款人领取贷款的合法凭证。
(8)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将该债权转让给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本合同项下有多个担保人,所有担保人应共同对债权人(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自愿以现在和未来的私有财产及全部收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还款责任担保。
(2)担保责任的发生:如甲方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日向乙方清偿债务,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进行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3)保证人确认:本人同意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及保证期间向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限于贷款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本保函涵盖所有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转让费等。),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违约,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据,借据的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4)贷款期间,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如被宣告破产、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担保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5)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是持续的,对其法定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约:
1、甲方变更借款用途。
2、甲方违反本合同,未按约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证书、资料等文件是虚假的、非法的。
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5、担保人违反本合同担保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6、甲方或担保人可能影响乙方贷款偿还的其他行为。
(2)如发生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所有贷款,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2、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3、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四条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地_____人民法院起诉的形式。
贷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合同的日期:____________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16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协议书汇编 篇17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
丙方(保证方):_______
甲方与乙方签订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广州________公司停车场承包合同(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下称“承包合同”)为了担保该《承包合同》能正常履行,三方共同签订该《承包合同》的保证合同,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丙方作为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承担履行上述《承包合同》的保证责任,甲方与乙方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的范围:乙方在《承包合同》中应履行一切义务和乙方在保管车辆期限内因被保管车辆被偷、损坏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四、保证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甲方与乙方变更合同应书面通知丙方,并需丙方书面同意,否则丙方不承保证责任。
六、纠纷解决:因履行上述合同出现纠纷,三方同意将纠纷提交_______区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