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通用11篇)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1
为做好我镇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污染排放,改善我镇空气质量,根据《孝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孝义市大气污染防治20xx-20xx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孝发发〔20xx〕66号)和《孝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全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进行调度的通知》(孝经信发〔20xx〕84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污染排放,有效控制采暖期峰值污染问题,推进我镇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实施时间
20xx年11月1日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遇提前供暖或延后停暖情况,则相应调整)。
三、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错峰生产工作领导组,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企业按要求停产。
组长:王治攀(镇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任臣贵(镇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镇党政班子成员
成员:环境监察中队、安监中心、所涉各村包村干部及各村负责人。
四、重点工作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全镇范围内的耐材企业(回转窑、梭式窑、蒙古包)、石灰窑等行业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全部实施停产。停产期间,所涉企业要按照《孝义市耐材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孝义市耐材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方案》要求,完成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此次采暖季错峰生产结束后,停产的耐材企业必须通过市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复产。
五、责任分工
(一)镇错峰工作领导组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并督促有关工业企业实施采暖错峰生产工作。
(二)镇环保中队负责对所涉企业是否达标排放进行界定,并配合做好此次采暖错峰生产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镇安监中心要积极督促包联企业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采取全天候驻厂的方式,确保企业限产措施落实到位。
(四)各相关企业是此次采暖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详细的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报镇错峰生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在错峰生产期间,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产,不得提前生产,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企业要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并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镇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成立下堡镇20xx年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领导组,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相关站所、包村干部和村干部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安监中心主任担任。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相关站所负责人要开展不定期督导、抽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方案。对不执行错峰生产方案要求,甚至偷排投放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上报市错峰生产工作领导组,各站所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支部村委、各相关站所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标语、微信平台等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参与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主动配合我镇污染天气治理各项措施的执行。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2
一、目标任务
坚持新发展理念,把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颗粒物(PM2、5)浓度,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差异化管理,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工作,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二、错峰生产时间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范围
钢铁、焦化、水泥、耐火材料、砖瓦窑、石灰窑、陶瓷行业企业。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介休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介休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正茂兼任。负责协调落实领导组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错峰生产工作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对全市错峰生产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的重污染天气防治联防联控;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承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完善工作措施,协调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具体工作,督导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秋冬季期间每月5日前报告工作小结。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钢铁、水泥、焦化、砖瓦窑、石灰窑、耐火材料、陶瓷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错峰运输工作。
3、国网介休市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中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按照领导组要求,提供被列入错峰生产清单内企业的每月用电量情况。
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负责按照《介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署,制定和更新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清单,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对未达到环保治理要求、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等措施。
5、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编制本部门工业企业专项错峰生产方案;配合领导组完善和细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清单,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按照错峰生产方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对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做好错峰生产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秋冬季期间每月5日前,将错峰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领导组办公室。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错峰生产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根据晋中市大气办《关于做好20xx年工业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更新完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错峰生产部分:制定错峰生产方案,方案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错峰生产措施,确保可操作、可核查。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计划的调整。
(二)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含项目清单),充分运用晋中市工业企业差异化管理评估结果,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按照企业评估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管控,制定各单位20xx—20xx年秋冬季错峰生产行动专项方案,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领导组办公室。错峰生产方案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错峰生产措施,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错峰运输方案,督导检查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三)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年度环保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20xx年10月1日起,由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予以停产治理。
(四)以下企业不予限产:一是被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二是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五)钢铁、建材、焦化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季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属于产业政策允许类的企业,限产3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
(六)20xx年10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
(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对承担供气、供热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能力确定限产比例,以热定产方案由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国家和山西省、晋中市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影响到生产安全的,由企业确定安全生产负荷,提供相关报告佐证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晋中市政府。
(九)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
(十)执行错峰生产时,可以实施停产错峰的企业,限产比例按照停产天数折算,在制定错峰生产清单、“一厂一策”时进行报备,停产时间不得更改。行业集群企业可以釆取轮停的方式进行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时,不在停产时间企业按照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和错峰运输措施。
(十一)对于拒不配合执行错峰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钢铁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烧结机达到超低排放,完成无组织超低改造的企业限产40%。
2、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30%,允许类限产40%,限制类限产50%;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20%,允许类限产30%,限制类限产40%。
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实施停产。
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要求制定以热定产方案。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涉及居民供暖的焦化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
3、砖瓦窑行业治理设施使用湿电除尘和脱硫,安装高精在线监控设施且验收后稳定达标2个月以上,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分别稳定达10和35毫克/立方米。产业政策鼓励类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2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允许类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以在线监测数据计)。使用纯煤矸石、仿古砖、加气块的生产线不错峰。
4、水泥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且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粉磨站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使用清洁能源且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
5、化工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且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涉及安全生产负荷的,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报告,由领导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大化工不参加错峰生产)。
6、耐火材料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且污染物达氮氧化物3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且使用清洁能源的,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
7、石灰窑、铝矶土等建筑材料制造达到环保治理要求的,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30%,允许类限产40%,限制类限产50%;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20%,允许类限产30%,限制类限产40%。
(二)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运输
对钢铁、电力、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和国四及以下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进出厂区(其中错峰运输清单中备案的保民生和保安全车辆除外,特种车辆和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重点用车企业要安装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错峰运输要密切结合《介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标准明确精准施策
本方案管理范围只限于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清单内的行业企业,内容只限于秋冬季期间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工作,其他事项以《介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准。各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维护企业产品质量、尊重工艺流程,制定科学性、可操作性高的方案。
(二)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采暖季错峰生产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钢铁、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计划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xx〕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xx年—20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xx〕16号)要求,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度力度,抓好全市各行业错峰生产,改善秋冬空气质量,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大气质量考核指标目标,为守护和巩固我市“大同蓝”发挥应有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力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错峰任务
对于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业涂装及包装印刷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共有1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未完成VOCs治理,现安排错峰生产,进行停产治理。
错峰时间: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经信局、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对辖区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各部门单位要在本方案错峰生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特征、布局和企业排污情况所处区位,制定具体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2、实施电力监控。各县(区)要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管监控制度,对全市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监控,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送市环境改善领导组办公室。
3、严格督查问责。各县(区)政府要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专项督查,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有关人员,严格实施问责。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将对各县(区)错峰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4
为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按照《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xx-20xx年)(修定版)》《延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xx-20xx年)》和《延长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xx-20xx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错峰时间
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
二、实施范围
错峰生产行业: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
错时生产行业: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
三、职责分工
(一)县经济发展局职责:县经济发展局是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组织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协调解决问题。
(二)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职责:定期向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牵头部门反馈空气质量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向社会公布污染排放等情况,配合开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指导监督工作,参加全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检查工作。
(三)县交通运输局职责:配合开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责表面涂装(含汽修)行业错时生产工作,参加全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检查工作。
(四)县市场监管局职责:配合开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责包装印刷行业错时生产工作,参加全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检查工作。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开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参加全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检查工作。
(六)各镇政府、街道办职责:配合县上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相关企业错峰生产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县错峰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安排工业企业错峰、错时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督查落实等职责,确保错峰生产工作扎实开展。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做好各分工领域的错峰生产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大正面事迹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
(三)强化监督检查。作为错峰生产工作的牵头部门,县经发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要严肃追责,确保全县错峰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5
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xx-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三期行动计划(20xx-20xx年)》和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减少秋冬季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科学制定差异化的错峰生产措施,避免“一刀切”,有效减少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全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同比改善。
二、实施范围
全市水泥(含粉磨站)、砖瓦、人造石英石、表面涂装(含汽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
三、实施时间
全市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等行业错峰生产时间为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人造石英石、表面涂装(含汽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错峰生产时间为20xx年9月10日至20xx年10月31日。
四、具体任务
(一)水泥行业
1、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1)豁免类。达到《水泥生产、水泥生产(粉磨站)、机制砂生产、砖瓦生产等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绿色标杆企业技术标准(试行)》(枣环字〔20xx〕19号)中绿色标杆企业基本条件和差异化条件全部要求。
(2)限产类。达到《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xx)表2规定重点控制区特别排放限值,全部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在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3)限制类。豁免类和限产类以外的水泥企业,在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去年已审核通过并真正实施的(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华沃(枣庄)水泥有限公司、枣庄市沃丰水泥有限公司、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滕州市东郭水泥有限公司),鼓励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保民生供暖,如继续申请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对所承担的任务项目及所需的最大生产负荷等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备案。
①提供关于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有关部门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备案、批复等材料。
②提供根据所承担任务核定的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有关水泥企业将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区(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由区(市)工信局会同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核认定。
④各区(市)工信、生态环境分局要组织对辖区熟料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核审,报区(市)政府备案、盖章后,按时间要求报送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实施。依次呈报市政府、省工信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今年其他水泥企业申请保民生供暖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实施“以热定产”,对外实际供暖面积小于8万平方米的一律不予审核确认;新增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一律不予审核确认;实施保民生供暖和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水泥企业在今年秋冬季错峰生产结束后,仍然要在其他规定时间内补齐错峰生产时间。
2、水泥粉磨站
(1)豁免类。
达到《水泥生产、水泥生产(粉磨站)、机制砂生产、砖瓦生产等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绿色标杆企业技术标准(试行)》(枣环字〔20xx〕19号)中绿色标杆企业基本条件和差异化条件全部要求。
(2)限产类。
豁免类外的粉磨站企业,在20xx年1月1日至2月9日停产。
(二)砖瓦行业
1、豁免类。砖瓦生产企业达到《水泥生产、水泥生产(粉磨站)、机制砂生产、砖瓦生产等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绿色标杆企业技术标准(试行)》(枣环字〔20xx〕19号)中绿色标杆企业基本条件和差异化条件全部要求。
2、限产类。砖瓦生产企业达到《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5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xx)表2规定重点控制区特别排放限值,全部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在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停产。
3、限制类。豁免类和限产类以外的砖瓦生产企业,在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2个月。
(三)人造石英石、表面涂装(含汽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针对我市秋季臭氧高发的污染特征,为有效缓解秋季臭氧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优良率,对全市人造石英石、表面涂装(含汽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管控时间段为20xx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在易形成臭氧的高温时段(11:00-17:00)相关VOCs产污工序停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行业停产、限产措施。各相关工业企业是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错峰生产的重要意义,提前谋划,预先安排和调整生产计划,做到“一企一策”,自觉遵守错峰生产期间的各项要求。
(二)科学组织实施。各区(市)要结合本辖区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细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明确到每一个企业的具体生产线、具体工序和具体设备,并细化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要明确专人帮包企业,确保错峰生产落实到位。各区(市)要对照本方按要求,对实施错峰生产的水泥(含粉6磨站)、砖瓦行业的工业企业,要列出详细清单,在经区(市)政府审核后,于20xx年10月30日前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区(市)要建立错峰协调机制,工信、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采取用电监控、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强错峰生产期间的执法检查。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错峰运输的检查,建立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错峰运输措施。对未按要求实施错峰运输的企业,要立即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
(四)严格督导问责。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各区(市)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对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督查,确保错峰生产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取得扎实成效。同时,要积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提升和深度治理。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6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落实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优化工业企业年度生产方案,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平稳有序。各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执法监督,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
二、实施阶段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对下列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限产比例为20%-50%,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1.钢铁行业。以高炉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限产时间总产能必须满足限产要求;球团(烧结)等工序按高炉设计产能同比例限停产,按生产线或轮产排班;焦化工序出焦时间延长至30小时以上。
2.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按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3.玻璃、陶瓷行业。原则上以去年同期产能(没有投产的生产线,按错峰前三个月月均产能计算)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4.铸造行业。指铸造熔炼设备(含铸造用生铁高炉),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5.有色行业(仅限熔铸工序)。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6.化工行业。燃煤锅炉设备停限产,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7.其他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企业。其中未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10蒸吨/小时(不含)至35蒸吨(含)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燃煤炉窑的企业在20xx年12月31日前限产20%-50%,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20xx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对新发现的不在统计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不含)至35蒸吨/小时(含)工业燃煤锅炉一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差别化调控措施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绿色环保生产,在错峰生产阶段采用科学、弹性、动态的差别化调控措施。
1.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错峰生产比例提高不少于10%。
2.错峰期间,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企业已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行业专家评估并报经市环保局审核认定,降低错峰生产停限产比例。
3.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废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市环保局审核,核定的产能可不予错峰。
五、工作安排
1.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错峰生产方案,结合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落实错峰生产的各项措施,同时全面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偷排偷放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
各县区对本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 错峰生产组织。各县区要根据错峰生产要求,在摸清本地涉及错峰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辖区内错峰生产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总体状况、停限产企业清单,要具体到各乡镇(街道、园区),细化到企业,落实到生产线和设备,实行台账式管理,并载入排污许可证。对本辖区内其他涉气企业,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可结合本方案执行错峰生产,错峰比例原则上在20%-50%。实施细则(含任务台账)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20xx年9月10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并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网站或媒体公布,作为考核和接受监督的依据。
3. 实行网格化监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生产要求,组织企业做好错峰生产工作,细化工作日志和运行台账,将各项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错峰生产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无盲区、全覆盖。
4.建立信息定期报送机制。错峰期间,每月5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前半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5. 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各级经信、环保等部门要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切实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六、其他要求
1. 请各县区明确一名联系人,并于 20xx年9月1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2. 省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执行省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7
一、错峰生产时间
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10日
二、错峰生产重点行业及企业
(一)建材(水泥)行业。全县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他行业。火电(自备电厂)等其他行业企业。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
三、主要任务
(一)在错峰生产期间建材(水泥)行业水泥窑、粉磨站等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停产处置,不得提前生产,以实际行动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错峰生产期间,要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治原料、生料、熟料、成品水泥露天存放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
(二)火电(自备电厂)及其他重点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县将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限负荷生产。限制负荷标准为10月22日前企业生产负荷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具体以发改局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为准。
(三)错峰生产期间企业要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四)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则各错峰生产涉及企业需执行日上报机制,将当日错峰、压减产能的情况与每日17时前报送至县发改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错峰生产作为减少冬春季大气污染排放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常态化的运行机制,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执行国家错峰生产政策,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加强监督检查。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检查涉及停产企业准备工作情况,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停产,并在停产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涉及企业限负荷落实情况,及并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服务指导。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协调督促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止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有效降低供暖季大气污染,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严格考核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不执行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享受各类奖补政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各涉及企业于20xx年3月5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总结。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8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高延安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xx年工作要点》、《陕西省20xx年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和《延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xx年工作要点》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夏季错峰生产(20xx年6月1日-8月31日)
1.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行业:各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实行监测调控,对石油化工行业实施限产;对煤化工、焦化行业统筹制定本县区停产检修计划(焦化行业也可通过停运部分装置方式)分别实施限产,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2.水泥行业:各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实行监测调控,对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实施限产,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3.表面涂装(含汽修)和包装印刷行业:各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实行监测调控,对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10:00-16:00停止生产。(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配合)
各县区于9月8日前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报送夏季错峰生产整体执行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抄送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二)冬季错峰生产(20xx年11月15日-20xx年3月15日)
1.建材行业:各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实行监测调控,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2、焦化:各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实行监测调控,对焦化企业实施限产,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3、石油化工、煤化工行业:各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实行监测调控,石油化工、煤化工行业实施限产,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4.粉磨站:各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实行监测调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各县区政府负责)
5.电力行业:各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实行监测调控,制定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按照煤耗能效、排放绩效综合水平对电力行业精准实施错峰生产,县区高效清洁火电燃煤机组多发,在保证居民、企业正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发电,热电企业严格落实以热定电,禁止超负荷发电。(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6.保障重大民生任务:各县区根据省、市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实行监测调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
各县区于11月5日前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报送冬季错峰生产方案,附县政府对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生产线最大生产负荷的审批报告,抄送市环保局;20xx年3月30日前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报送冬季错峰生产整体执行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抄送市环保局。
二、工作职责
(一)市工信委职责:市工信委是错峰生产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错峰生产的指导监督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全市错峰生产检查,及时汇总各县区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协调解决问题。
(二)市发改委职责:配合开展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电力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石油化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加全市错峰生产检查工作。
(三)市环保局职责:定期向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反馈各县区空气质量情况,参加全市错峰生产检查工作。
(四)市交通局职责:参加全市错峰生产检查工作。
(五)县区政府职责:县区政府是错峰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停限产计划并监督检查,按期报送工作总结。错峰生产期间,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和安全预案的制定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工信、环保、交通、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错峰生产工作组,相互配合,运用综合手段合力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工作组要确定1名联系人,与市级各牵头部门加强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ニ)细化措施方案。各县区政府要围绕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准确填写本地区总产能,错峰停限产比例,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生产计划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要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对各县区错峰生产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的部门要追究监管责任。
(四)重视政策宣传。各县区政府做好属地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大正面事迹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9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实施“一厂一策”管理,确保“六保六稳”,有效推进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
二、错峰生产时间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范围
对钢铁、焦化、有色(电解铝、氧化铝)、铸造、化工(煤制氮肥、炭黑)、建材(砖瓦、耐火、陶瓷、石灰、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
四、差异化管控要求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环保绩效分级、绿色工厂评定、超低排放改造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一)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错峰停产。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错峰停产;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最严格的限产措施(不低于红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秋冬季结束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改造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或解除限产。
(二)被评定为B级、B-级、C级、非引领性的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实施轮开轮停,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减排比例确定停产天数(铸造C级企业按照不少于90天实施停产),停产时长在两个阶段分别落实,生产期间如遇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严格执行应急减排;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
(三)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以及焦化、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企业可豁免错峰生产,鼓励秋冬季期间各市采取协商自主减排。
(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考虑民生保障,对城市供热、供气的企业,根据供热、供气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错峰生产措施。按照发改经贸〔20xx〕1351号文件,允许A、B级化肥生产企业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自主减排。对满足环保排放要求且污染物排放总量小,对稳增长、稳就业、稳外贸等影响大的生产企业,可适度减少错峰。
(五)错峰生产期间,针对重点涉气行业如出台更严格的管控措施要从严执行。水泥熟料企业错峰生产时间和要求按照《山西省20xx年水泥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指导意见》(晋工信原材料字〔20xx〕128号)执行。
五、错峰生产方式
错峰生产方式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采取轮开轮停方式实施,对不可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采取整个秋冬季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联合制定本市错峰生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各市错峰生产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各市错峰生产方案及企业清单于10月29日前分别报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报送电子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错峰生产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要对参与错峰生产企业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通过电量分析、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在线监控等手段持续跟踪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工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掌握行业内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动态,对各市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督促督导,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错峰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对秋冬防期间不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环保绩效评级做降级处理。
(三)加强工作指导。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各市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开展工作抽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促企业利用错峰生产间隙期,加快工艺装备、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更新大修,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10
一、组织机构
(一)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资源的领导任副组长,县工信、公安、规划、建设、环保、安监、国土资源、工商、供电、国税、地税、质监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镇(乡)长、街道办主任为成员的县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下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委。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全面“禁实”工作。
(二)县工信委全面指导我县“禁实”工作,县墙革办具体负责“禁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墙改政策,做好本辖区“禁实”工作,协同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扎实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三)县墙革办依法归口县工信委管理。
二、“禁实”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要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不包括二次重复使用的实心粘土砖)。
三、工作步骤
整个“禁实”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5月3日—20xx年5月31日)。各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展览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宣传;要大力宣传节约能源和土地资源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执行和违反有关政策法规、造成资源浪费和国有资金流失、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坚决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依法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6月1日—20xx年6月30日)。由县工信委牵头,各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参加,深入实地调查摸底,摸清20xx年现有砖瓦生产企业,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建好台帐。
(三)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7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各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禁实”工作取得实效。
四、主要措施
(一)各镇(乡、街道)要严格贯彻执行《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会同县墙革办、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砖瓦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本县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所有实心粘土砖厂要在20xx年12月底前关闭到位。对原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且又不在耕地上取粘土的砖瓦企业,允许其通过技改成为达到符合新型墙体材料标准的生产企业。
(二)县工信委要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新产品的开发研究,组织建设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示范小区;总结设计、施工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并组织力量对原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且又不在耕地上取粘土的实心粘土砖瓦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产工作。对现有不占用耕地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企业,要按照逐年递减10%以上的速度下达限产计划。
(三)县工商局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砖瓦企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砖瓦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四)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但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取土的砖瓦企业进行依法查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并责成违法企业做好耕地复垦工作。
(五)县环保局要积极支持“禁实”工作,加大对污染严重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六)县供电公司要全力配合“禁实”工作,对无证、无照的非法企业一律采取停电措施。
(七)县公安局要依法对破坏资源、拒不执行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八)县规划局要积极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协同县墙革办做好新建、扩建、改建、搬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规划选址工作,并将征收墙革专项基金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前置审批。
(九)县建设局要加大对在建和报建工程项目的监督、审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在建和报建工程项目没有到县墙革办开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的,不予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十)县国税局要加强砖瓦生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98号)精神,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十一)县地税局要加强砖瓦生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依托综合治税平台,实行以砖瓦生产企业“耗用电度”核定管理办法征收。
(十二)县质监局要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实行质量跟踪,提供产品技术咨询、检验、指导和服务,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市场。
(十三)县安监局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集合 篇11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有效削减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力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xx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临汾市20xx-20xx年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为目标,在严格执行市级错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等级等确定错峰停限产比例,不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倒逼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环保治理管理水平,努力打造行业标杆企业,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管控范围
全县钢铁、铸造、砖瓦、混凝土搅拌、活性炭、铁矿采选等涉气行业企业。
三、管控时间
20xx年10月21日-20xx年3月31日。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个时段20xx年10月2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个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管控停限产时长在两个时段平均落实。
四、管控原则
(一)严格治理水平差异化管控。按照不同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绩效分级为A级、引领性的企业不予管控,对绩效分级为B、B-、C、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标准且国家省市和社会普遍认可的`标杆企业,予以适当调整生产比例。
(二)严格守法违法差异化管控。对错峰管控类别内企业实施违法加严管控,对其他工业企业实施“守法不管控,违法严管控”,协调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管控内容
(一)铸造用生铁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20%。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限产50%。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60%,其他的错峰停产。
(二)铸造行业(包括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铸造工序)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1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三)砖瓦行业
1.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5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错峰停产。
(四)混凝土搅拌行业
在百日攻坚行动和20xx-20xx年冬防期间,出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停产4个月。
(五)活性炭行业
1.冬防期间,按照《浮山县20xx年生态环境治理决战行动实施方案》(浮办发〔20xx〕9号)文件中活性炭企业治理标准和要求完成治理,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2.达不到治理标准和要求条件的,错峰停产。
(六)选矿、铁矿开采及其它涉气行业
冬防期间,按相关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未按相关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治理。重污染天气期间按预警级别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七)其它新建项目
其它新建项目在建期间按预警级别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冬季期间,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对于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指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错峰生产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把管控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县环委办按照县政府安排,做好错峰生产管控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通报、整改等工作。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错峰生产管控工作职责,加强对管控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为管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促企业利用错峰生产间隙期,加快工艺装备、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更新大修,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冬防工作一企一策”,明确细化停限产等管控要求。
(三)严格管控要求
错峰停限产期间,如遇其他类型生产管控的,其他类管控时限可纳入错峰时限;其他类管控措施严于错峰停限产措施的,严格执行其他类管控措施。对部、省、市级错峰生产管控要求严于我县要求的,县环委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下发通知,对管控要求进行调整。
(四)细化管控措施
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管控要求,指导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减排量不低于上一个“冬防”;要将管控措施细化到生产线、设备,明确相关停限产要求。限产方式优先选择错时或轮流停产措施,要将停产时限平均分配在第一和第二时段,停产时间优先选择在20xx年12月和20xx年1、2月份;停产方式严格采用生产线整体停产方式实施,无法整体停产的,严格按可停产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停产以及不可停产工序产量限产相结合方式实施。
(五)强化执法监管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管控等科技手段,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对冬防期间发现存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偷排直排的企业,加严一级管控,直至停产整治。对冬防期间未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环保绩效评级做降级处理或加大错峰管控比例,问题严重的,将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涉及项目实施限制审批。对发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超标时段(以日计)实施等量补偿,对发生违法行为靠近冬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