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精选28篇)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1
为进一步完善我部门考勤管理制度,结合我院近两月考勤数据统计情况,现对《××年员工手册》中第章考勤管理制度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考勤制度如下:
关于迟到、早退、缺勤
员工应按照交通状况合理安排通勤时间,保证按时出勤。
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8:00
上午09:15后到班者为迟到,下午18:00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上午09:30后到班者为缺勤半天,下午:30后到班者为全天缺勤。
上午11:00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缺勤全天,下午17:00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缺勤半天。
在当月考勤统计中迟到率超过30%(含)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以示提醒,并扣除人民币200元;在一月中迟到率超过50%(含)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以示提醒,并扣除人民币300元,早退超过3次(含)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以示提醒,并扣除人民币200元,此项罚款全部作为部门全勤奖励基金使用。
(注:迟到率=迟到次数/实际的出勤天数X100%)
以上考勤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请全体成员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2
第一条 奖惩理念
旨在塑造公司的文化,奖勤罚懒,纠正员工不良习惯。
第二条奖励
一、 奖励方式多样,对本职工作业绩的奖励体现在指标奖金中,员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外做出特别贡献的情况下,将获得特殊的奖励。
二、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予相应嘉奖:
1、 工作表现优秀,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
2、 爱惜公物,厉行节约,成绩显著者;
3、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 对外服务创造良好声誉者;
5、 关心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6、 为保护公司财产及人们生命安全,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7、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举报属实者;
8、 善于钻研,有技术突破者;在外做好事,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者。
三、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并可申报晋职或晋级。
1、 围绕“两主四辅”(两主:创造利润、造就人才。四辅:诚信、务实、开拓、跨越。)管理思想,即在创造利润、造就人才两个方面有重大贡献,积极开拓经营范围,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 解决重大经营难题,使工程项目得以实施。
3、 对项目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过实施为公司节省大量资金;
4、 保护国家和公司财产利益不受侵害,并做出突出贡献;
5、 对改革公司管理、扩大公司信誉、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
6、 在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方面的措施效果显著者;
7、 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8、 对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条惩罚
惩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
一、 经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并酌情扣除当月部分奖金。
1、 公司开会无故迟到、不退、违反其他会议制度;
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4、 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5、 未打招呼,随便带陌生人进入办公区域;
6、 行为不检点、语言经常不文明;
7、 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8、 工作时间看小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 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经济处罚3次以上者;
2、 在工作时间,与同事之间或外人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他人工作者;
3、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
4、 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
5、 未经领导允许,工作中脱岗(半小时)办私事;
6、 未经许可私自打电话;
7、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工作问题;
三、 严重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
1、受过3次(包括3次)警告以上;
2、 不服从领导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3、 因工作服务质量差,给公司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别客人投诉到公司者;
4、 随意用、拿公司物品,数额较大者(50元以上);
5、 不爱惜公物及设备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6、 利用职权报复他人;
7、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行为较严重的;
四、 记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对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个人不及时汇报;
2、 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影响员工团结;
3、 经过指正,员工仍视制度而不顾的行为;
4、 违反公司其他制度、规定较为严重行为;
5、 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作出决定或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和损失。
五、 记大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年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
2、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和名誉损失;
3、故意说假话,做假事,造成不良影响;
4、发现公司物品被偷或设备被损坏,不及时上报;
5、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经劝说无效。
六、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公司损失的,还须进行经济赔偿。
1、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担当的工作,又不服从换岗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2、一个月内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
3、工作时间饮酒滋事、打架斗殴;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
4、蓄意破坏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6、背叛公司,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材料;
7、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8、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假资料;
9、有损公肥私、挪用公款及严重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有盗窃、诈骗等不良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
10、严重违反公司其它规定中符合辞退条款,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11、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公司名誉带来极坏影响。
第四条 奖惩程序
一、 奖励员工由员工或部门向总经理提供书面素材,经总经理批准。
二、 惩罚员工由其他员工、部门主管检举或公司管理部门调查,由各部门主管按程序办理,并备案,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聘还需公司总经理或分管经理批准。
三、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之奖励或处分提出后报总经理批准,主管负责奖励/处分措施的具体实施。
四、 员工对奖惩有申诉的权利,认为不合理者一周内可以向主管提出复议,否则视为员工已经接受。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3
一、实行门卫、教师、中层领导三结合的值班制度。
二、值班教师按时到岗位,有特殊状况提前做好协调请假手续。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不做私活。
四、值班人员应填写好值班记录,并收发好刊杂志及上级文件、来函,有事及时通知校领导及当事人。
五、定时巡视校园,发现危险或其他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并通报校领导。
六、加强进出校门检查,来客进门须履行登记手续,不准外人随便进出。
七、做好校园门前三包工作。
八、遇到紧急状况时,应及时拨打110或119。
九、认真接、转电话,并对重要电话做好记录,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妥善处理有关事务,作好值班登记。
十、值班人员遇有紧急、重要事务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不得延误和擅自处理。
十一、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交接班时,要详细交接值班状况,尤其要把未处理完的事项交待清楚,并在值班簿上登记、签名。
十二、值班人员要爱护和管理好值班室的各项设备。非值班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值班室。
十三、巡逻期间要尽心尽责,一丝不苟的完成校区治安巡逻任务,确保校园教学的.安全,制止和防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十四、巡逻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巡逻路线、时间、目标进行巡查,时刻提高警惕;发现问题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并做好巡逻纪录。
十五、巡逻时如遇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务必勇于向前,齐心协力,敢于制止。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4
锅炉工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锅炉工负责公司锅炉设备的操作,为了确保车间正常供气供热、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操作的安全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岗位职责
1、在岗位上的操作人员应严守纪律,服从生产指挥,不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
2、按时检查设备情况,正确填写运行记录和交班记录并签名,保证锅炉供气和供热参数。
3、正确处理发生的异常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向综合车间主任汇报。
4、遵守操作规范规程,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5、经常保持设备和场地清洁卫生。
6、配合进行设备修理后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安全操作制度
1、密切监视水位、压力和燃烧情况。
2、正确调整各种参数。
3、按规定做好日常工作(例如冲洗水位表、压力表、排污试验安全阀等)。
4、随时检查锅炉入孔、手孔、受压部件以及过热器等是否有泄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
5、检查汽水管道、烟道、风道、给水泵、送风机和煤气管道等。
第四章交接班制度
1、锅炉工在交班前,提前15分钟做好交班准备工作。
2、对锅炉设备的运行情况做最后一次检查和调整,使锅炉压力和水位达到征程值范围内。
3、由当班人员填好当班期间设备运行、交班记录及关键检查要素记录表,并签名。
4、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本班中锅炉运行情况。锅炉供汽、供暖压力情况,软水和炉水质量、设备故障和检修情况。
5、交班时如遇列事故,必须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班手续,交接班人员应积极处理事故,设备运行不正常不交班。
6、经接班人员检查无误后,应共同在运行记录本上签名,交班人员方可离开锅炉房。
7、每班必须搽洗水位表、气压表一次,锅炉排污一次。
8、每班必须保持锅炉房环境卫生。锅炉、燃烧器、操作柜应保持清洁明亮、不沾积灰。
9、交班者,做到“五交”和““不交”。
五交是:
1、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正常。
2、锅炉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3、锅炉各部件及附属设备无异常。
4、运行记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5、锅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用具摆放整齐,做到文明生产。
五不交是:
1、不交给喝酒的`司炉人员。
2、锅炉主体及附属设备出现异常现象不交。
3、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
4、接班人员不到时不交给无证司炉工。
5、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第五章罚则
以上各项职责若有违反,每次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决定,造成事故及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5
1)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岗位,热情服务
2)遵守公司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
3)解和明确自己所分担的本点保洁范围、保洁计划、保洁标准,对垃圾实行袋装化,做到及时清运。
4)听从组长的安排,严格按照清洁程序,保质保量地搞好职责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5)“七净”各楼层地面净、内围地面净、外围人行道净、雨(污)水井口净、设备净、地面沿路花草根净、墙根净。
6)“六无”各管井无垃圾污染物、无清扫工具、十字通道无碎纸皮核,前室和楼梯道无烟头、地面无污水脏物、电梯门和电梯门口无纸屑脏物。
7)“适时”楼层清洁垃圾清运要适时,必须要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除。
8)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离岗,注意仪态仪表,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工作服装,并佩带胸卡。
9)正确使用、保管各种清洁用具、器械,不得随意乱放,防止丢失,如有损坏将适情况按价赔偿。
10)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6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新进入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知识。
3.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4.各工作场所内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5.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6.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7
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
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
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
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
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8
第一条电视监控室必须昼夜24小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安全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三条 监控人员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发现有异常现象或员工乱收费现象,及时保存录像片段,并作好标记,以备查用。
第四条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随意离岗离位,个人需处理事务时,应征得保卫科长的同意并在有人顶岗时方可离开。
第五条 监控人员须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流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第六条 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及观访者参观,必须经保卫科长上报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室。
第七条 不准在监控室聊天、会友、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严禁在监控值班期间打盹睡觉,一经发现,按公司规章制度严厉处分。
第八条 公司领导定期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监控情况。
第九条 保持监控室设备的清洁卫生,坚持每月进行系统维护,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 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监控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监控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监控录像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关闭电视监控系统、停止系统运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9
稽查职责范围
1.负责稽查二次关断栓工作。
2.核查新入网居民小区实际供热面积与签订《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用热面积是否相符。
3.抽查已供热用户的用热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
4.抽查停栓、退网、减供的热用户是否存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开栓、私接等情况。
5.抽查热用户是否有对其供热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供热系统失水现象。
6.检查热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供热设施、改变供热用途、增加供热面积、调节供热阀门(自管站用户)、安装放水装置等窃热违约行为。
7.抽查辖区内各类热用户的供热面积是否与实际录入经营管理收费软件系统内的面积相符,是否有漏报和漏管的行为。
8.根据停栓用户信息进行抽查,对停供热用户、用热单位用热情况检查率达到100%,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建筑物层高供热情况进行复核。
9.依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制止向热力管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以及在供热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悬挂标语牌等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联系执法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10.制止所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以及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稽查员行为准则
1.稽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热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公司供热管网系统及相关规定;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热用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情况及热用户的用热状态;
3.掌握与供热稽查有关的业务内容。
4.稽查人员必须坚持总经理领导下的独立工作的原则,不允许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与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影响稽查工作的各种因素。
5.稽查人员应坚决抵制各种干扰和影响,依法合规、有理有据地履行职责。
稽查业务管理规定
1.根据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稽查。
2.实施热力稽查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组成稽查小组,由稽查小组组长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稽查任务,不允许事先泄露稽查信息。
3.稽查人员依据规定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向被查对象出示热力稽查证件。
4.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问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
5.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与供热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同时参加,并当场做好记录。
6.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用视、听工具,形成视、听材料,或以书面签字材料作为证明违规用热的事实依据。
7.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整理稽查资料,填写《稽查通知书》,《稽查通知书》由主管领导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10
规范公司治安、消防及其它安全工作。维护公司正常、稳定的办公环境。
1、坚持“谁管理,谁负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2、人事行政部归口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各门店负责人为部门直接治安负责人。对所管范围的治安消防负全面领导责任。
3、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1、防火、防盗、防劫、防破坏、防诈骗、防爆炸及防治安害事故。
2、重要票据、单据必须入保险柜,现金原则上不过夜存放;20__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
3、下班最后离开工作现场的员工,必须做好电、门及窗户的检查。
4、仓库主管每周必须2次以上对仓库的门窗、货梯等地方进行常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发现事故苗头、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应及时向上级报告。遇紧急情况直接报警,同时报告上级负责人。
6、仓库重地严禁外人进入;公事或工作联系必须仓库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入。
7、具体处罚内容参照《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
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
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
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
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
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
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
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
7、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
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由公司信贷部门和风险部门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险部门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部门在接收到的贷款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险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审批岗负责,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基层贷审组由分管业务副总、信贷部经理、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农民代表组成。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
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1)集体审批原则。
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
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总经理一票否决原则。
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不得决定发放。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
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5、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
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全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本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
公司统一制定各部门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
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分类管理。
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凡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的信贷员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三)定期考评。
信贷员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
(四)适时调整。
公司根据信贷员和信贷部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按照《大额贷款管理规定》、《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贷后管理制度。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贷后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贷款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对贷款质量负责,承担贷款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责任人应当独立判断市场风险,有权决定贷款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预。贷款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在贷款借据上签字注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信贷员,其他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
第十三条实行贷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
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一)信贷部审批的贷款。
包片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下同)为调查主责任人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分管业务的部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分管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二)贷审会审批的贷款。
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贷审组、贷审会、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其他委员为审批次责任人。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
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上岗资格有效期3年。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信贷部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实行信贷“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
(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
(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发放贷款;
(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
(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七)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发放贷款;
(九)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
(十)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第十七条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信贷部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
(二)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对农信社等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
(三)恶意逃废和悬空农信社债务及有损害农信社利益的客户;
(四)厂垮人散,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客户;
(五)极不讲信用,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上了“黑名单榜”的客户等。
第三章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信贷部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公司客户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七)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符合农信社的要求;
(八)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十条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等;
表外授信: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二十一条授信的原则。
客户授信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对象和额度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授信的条件。
对客户实施授信除符合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信贷部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授信的方式。
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授信指信贷部内部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贷部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信贷部内部掌握。
公开授信指信贷部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公司信用。
第二十四条授信的发放与管理。
(一)归口管理。
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机构管理。
(二)统一授信。
对客户授信,要实行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信贷品种的综合授信;
(三)据实办理。
信贷部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
(四)加强监测。
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分类处理。
第二十五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类别、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级组织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业务种类
第二十六条信贷部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分类如下:
(一)按性质分类。
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农信社)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按期限分类。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按方式分类。
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按《贷款保证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务品种。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指公司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二)助学贷款。
即公司对国内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公司(公办学公司、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发放助学贷款按照《助学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三)农户联保贷款。
是指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公司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四)中小企业贷款。
是指公司为满足中小企业生产产资金需求,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结合公司信用可供能力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具体业务操作按《企业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对具备条件的信贷业务还要进行评信与授信。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部及贷审会审查。
(二)审查。
信贷部对信贷员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司贷审会审议。公司贷审会对受理的贷款应当在2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
公司贷审会审议后,报董事长审定,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直接进入贷款发放程序,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对审查部门初审通过的贷款,必须在3天内召开贷审会审议。
(四)签订合同。
信贷部应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五)贷款发放。
合同签订后,信贷部在办理借据之前,要将信贷资料再送有权审查部门进行放贷审查,放贷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出放贷通知。
会计人员收到放贷通知后,进行出账审查,办理出账手续,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信社开设的存款结算账户。
(六)贷后管理。
按《贷后管理制度》执行。贷后管理责任人每月对借款户的贷后检查不得少于1次,信贷部门对本级审批和上报审批发放的大额贷款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检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同级贷审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信贷产品定价。
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贷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经信贷部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12
第一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绝对不允许违背公德、违反法律的现象存在。
第二章、爱岗敬业
第二条、爱岗敬业: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地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能,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
第四条、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与领导保持一致把工作做好,不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五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别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第三章、团结协作
第六条、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七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九条、不拨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第十条、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第四章、遵守纪律
第十一条、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下班时间不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嬉闹、大声喧哗。未经他人允许,不得翻阅他人文件、资料,动用他人物品。
第十四条、工作时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紧张有序,不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期间不在公司岗位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禁烟区吸烟,不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和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五章、诚实自律
第十五条、遵守职业道德,不贪污受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他人索取钱财和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第十七条、不得挪用公司财物,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第十八条、对于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和个人赠送给公司或个人的礼品、财物,必须上交到公司办公室、财务部。
第六章、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要随时随地地注意防火安全,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每个员工都要熟知防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注意公司现金和贵重物品、财物的安全存放,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门。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秘密。
第七章、仪表大方
第二十二条、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男职员不留长发。
2、指甲:应经常注意修剪指甲。
3、胡子:不留胡须,保持面部清洁。
4、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女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十三条、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其他按照公司岗位安排着工作装。
1、衬衫:无论什么颜色,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有污垢。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佩带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的颜色相配。领戴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保持清洁。
4、女员工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不穿过于露的衣服,不带装饰品。
第八章、言行文明
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内职业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
1、站姿: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领导、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时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以职务称呼上司。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的眼睛,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必须要打断说话,也要看准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一下您们的谈话” 。
6、递交文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笔、小刀、剪刀等,要把尖锐的一面对着自己,使对方容易接。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慢脚步。无论是在自己公司还是访问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更不能唱歌或吹口哨等。遇到上司或顾客、客户要礼让,不得抢行。
第二十五条、待人礼貌。
1、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内,不得缺席;有客来访,马上起身接待,并让坐,接待时要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
2、直接见面介绍的场合下,应先把地位低者介绍给地位高者。若难以判断,可把年轻的介绍给年长的。在自己公司和其他公司关系上,可把本公司的人先介绍给别的公司的人。
3、一个人介绍给很多人时,应先介绍其中地位最高的人或酌情而定。
4、男女间的介绍,应先把男性介绍给女性。男女地位、年龄有很大差别时,若女性年轻,可先把女性介绍给女性。
5、名片应先递给龄长或上级,把自己的名片递出时,应把文字向着对方,双手拿出,一边递交,一边清楚的说出自己的名字。
6、接受对方的名片时,应双手去接,拿到手后,要马上看,准确记住对方姓名后,将名片收起。
第二十六条、电话接听处理
1、办公人员和接待人员接听电话时必须礼貌用语,应有较强的随机应变能力。
2、重要电话接听应做好电话记录工作,将电话接听内容并及时传达、回复。
3、语言要求:规范礼貌、简洁耐心。
4、电话接听时要说:“您好+单位名称”;电话结束时要说:“再见” 。
5、对方打错电话时,不要说:“打错了”就马上挂电话,而应礼貌的说:“我想你拨错号码了” 。
6、接听电话要及时,一般电话响铃不得超过3声。
7、为防止电话长时间占线,接听电话一般不宜超过3分钟(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篇13
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
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
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
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
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 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
(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