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诉讼答辩状

2024-09-0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建设合同诉讼答辩状(通用3篇)

建设合同诉讼答辩状 篇1

  答辩人: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贵院已经受理,现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_______________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20__年8月1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条“合同价款暂定价_______________元(以决算为准)文明工地施工费:______________元”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工程结算时,按20__年8月26日协议条款及双方承诺方式另行结算。”之约定,答辩人付款的依据应是双方的结算的合同价款,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结算。

  其次,20__年6月13日,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共同委托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决算,20__年10月16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了《工程决算书》。但20__年3月24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撤销了20__年10月16日公布的该工程决算书,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决算费用。并建议双方通过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该工程结算问题。至此双方委托第三方决算仍无结果。

  综上,至今为止,双方未进行结算,委托第三方决算亦无结果。因此在本案工程总价款尚未确定之前,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_____________15元尚无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另,“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并不是具体的数额,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_________________(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判令答辩人赔偿损失_________________”之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答辩人诉称“二是因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造成被答辩人遭受工程管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_______________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的逻辑是,造成其_______________元损失的原因是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

  那么答辩人是否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付款呢,根据20__年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内付清。”之约定,答辩人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点为两个,一是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答辩人是否违约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首先:_________________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从施工到竣工验收结束时,从未给答辩人报送工程进度,答辩人只能根据被答辩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20__年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第9.2条“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每月25日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报表”、第25.1条“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的报告”之约定,因被答辩人从未给发包方答辩人报送过任何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因此,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其次,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答辩人并未违约。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认为的工程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元的80%计算,应是_______________元。根据20__年6月11日至20__年4月30日《王城国际工程款明细单》共付款_____________元,加上20__年10月28日付款50万元、20__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__年2月11日付款5万元共计_____________元。因此答辩人在20__年4月底竣工时,已经支付了工程总价款的86.62%。更何况根据答辩人的决算,工程总造价应为_____________元,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答辩人并未违约。

  第三、既使因为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辩人遭受工程管理费用损失_____________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_______________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_______________,应由答辩人举证证明,并在法庭审理中有待进一步查证。

  综上,支付工程进度款答辩人并未违约,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因为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辩人已经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共计_____________元,而根据答辩人的决算,工程总造价应为_______________元,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_______________元。

  三、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诉讼请求,因答辩人现在已不存在违约事实,因此该项诉请应予驳回。

  此违约金的计算应是根据20__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书》第三条“在该站决算结论后三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应付未付的百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决算结果若甲方付超,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退还多付的款项,逾期未付清的,按应退未退的百分之零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之约定,应付未付款为45609元。

  但20__年3月24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撤销了20__年10月16日公布的该工程决算书,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决算费用。因此,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至今仍无据算结论。

  故20__年6月11日《协议书》第三条“在该站决算结论后三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应付未付的百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因该站至今尚无决算结论,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违约事实。

  综上,因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至今尚无决算结论,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违约事实,“判令答辩人支付违约金45609元;”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四、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费980000元”诉讼请求,因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第一、根据被答辩人“另,定额站对王城国际工程决算未计入消防工程管理费980000元和打桩租用发电机费用230000元,这两项费用也应由答辩人承担。”之诉称,此项诉讼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存在逻辑上的冲突。

  首先,如果被答辩人严格按照20__年6月11日《协议书》内容执行,那么定额站的决算结果即使并未计入消防工程管理费980000元和打桩租用发电机费用230000元,被答辩人亦应按照定额站的决算结果执行;

  其次,如果被答辩人不按20__年6月11日《协议书》内容执行,那么定额站的决算结果亦不应作为被答辩人计算工程余款的依据,即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无任何决算依据,理应予以驳回。

  最后,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四项诉讼请求之间,被答辩人只能二选其一,选择第一项诉讼请求,则第四项诉讼请求顺理成章应被驳回,而第一项诉讼请求因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至今尚无决算结论而无法认定;选择第四项诉讼请求,则表明被答辩人自己已经不认可20__年6月11日《协议书》内容,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因自相矛盾而无法认定具体数额,况且第四项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应举证证明,并在审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辩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辩人施工结束并撤离工地后才开始进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间,被答辩人未进行过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谓的消防工程管理费,所以该项诉请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此项诉讼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存在逻辑上的冲突,被答辩人只能二选其一,更何况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辩人撤离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五、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租用发电及费用230000元”诉讼请求,因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同上述第四项第一部分答辩。

建设合同诉讼答辩状 篇2

  答辩人:地址:代理人:被答辩人:地址: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涉案工程因发包人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目前,答辩人已将______公司诉至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法院应当将______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存在违约,合同约定的支付余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五条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______%工程款,十五层后按月进度的______%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所称的合同总值______万元,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______万元,已付款比例占合同总额为______%,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______%工程款;答辩人已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至于余款,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目前该工程只是主体工程完工,尚未完成室内安装等工程,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并不符合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条件。

  二、涉案工程发包人______公司应当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因工程发包人新XX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______亿元,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不得已停工,答辩人就工程款追偿纠纷将新XX公司诉至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鉴于由于______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且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从而也导致答辩人无法对被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建议法院追加______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为尽快化解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答辩人也请求法院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______公司追加为被告,由______公司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此致______县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建设合同诉讼答辩状 篇3

  答辩人(被告):

  住所地:

  被答辩人(原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因被答辩人公司诉答辩人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

  纷一案,答辩人于20__年月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法。

  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

  容发〔20__〕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

  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

  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

  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

  整或解除。

  截止目前,我与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

  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公司无权向

  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

  件。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的通知》京价(商)字〔20__〕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

  (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

  暖季35元。

  因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

  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

  原告提交了一份由

  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

  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

  设计用途。

  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室是住宅只

  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

  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

  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__〕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

  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

  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

  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

  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

  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

  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

  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

  收费标准。

  五、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

  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

  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

  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

  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

  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

  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

  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

  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

  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

  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被答辩人

  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

  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

  答辩人特具上述意

  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

  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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