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加工合同

2024-09-0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矿山加工合同(通用3篇)

矿山加工合同 篇1

  承揽人: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____________(写明加工任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1、加工成品名称为:_____

  2、加工成品规格为:_____

  3、加工成品数量为:_____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写明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提供的办法、规格、数量、质量、期限

  1、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时间为:____________

  2、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数量是:____________消耗定额为:____________

  3、定作入支付原材料的质量是:____________规格为____________

  4、承揽人对原材料的检验期限是____________,承揽人如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

  5、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偷工减料。

  6、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计算,应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办法、期限及保密条款

  1、技术资料、图纸由____________一方提供。

  2、提供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期限为:____。

  3、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在____________(日/月)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4、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合同即应写明,承揽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的约定,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5、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报酬承揽人按合同有关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定作人付给承揽人价款(或酬金)____元。

  (价款或酬金,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

  2、验收期限为:①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②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保证期限为: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4、双方当事人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为:____________。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双方不同意以上计算方式,可以另行约定。)

  2、交货地点:____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包装定作物的材料为:_____

  2、包装定作物的方法为:_____

  3、包装定作物的标准和要求为:_____

  4、包装定作物的费用负担:_____

  第九条运输方式与费用负担

  1、本次加工承揽中,采取

  2、本次加工承揽中发生的运输费用由________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与期限

  1、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定作物____日内,进行结算。

  2、定作人采用____________(写明是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还是银行汇款结算)作为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定金与预付款

  1、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支付定金____元。定作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____元。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额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任务,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按质量论价;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定作物经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货时间到期,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支付给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的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____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_____‰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暂不接收。

  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____%(一般为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承揽人应支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人,承揽人除应负责运到正确指定地点或接收入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承揽人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偿付定作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9、承揽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办法与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承揽人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物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中途终止合同,应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或未完成必要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还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____‰偿付违约金。

  6、定作人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人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人,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在合同有限期间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之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若是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承揽人逾期交付,则定作人承担责任,否则,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如达不成仲裁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变更与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

  定作人:(签章)_____

  地址:_____

  承揽人:(签章)_____

  地址:_____

  签订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加工合同 篇2

  发包方:

  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位于 矿山发包给乙方开采经营,具体协议如下:

  一、承包期限为十年,从 至 止。

  二、承包范围:

  三、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第一年 元,以后每年在前一年承包金的基础上增加 元,矿山承包加工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年承包金,以后每年 月 日支付当年承包金。

  四、甲方的责权利:

  1、矿山承包加工合同签订后,将矿山交付于乙方开采,保证承包范围内的'矿山不受他人干涉。

  2、提供通往矿山的车辆通行道路,保证乙方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3、按规定收取承包金。

  4、乙方经营过程中,需要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配合乙方办理。

  5、负责期满后收回的矿山的复垦治理。

  五、乙方的责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在承包范围内开采、经营。

  2、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

  3、保证生产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4、在承包期内若转包他人的应报甲方备案。

  5、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期满未开采的矿山交付于甲方。

  六、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发包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终止矿山承包加工合同的,除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外,另按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总额的20%赔偿对方违约金。

  2、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金的按日万分之五赔偿对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依照《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的有关 执行,并可签订补充协议,效力同等。

  九、本矿山承包加工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遵守。

  甲 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 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矿山加工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价款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

  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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