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服务协议书

2024-11-02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养老护理服务协议书(通用3篇)

养老护理服务协议书 篇1

  甲方(养老机构):__________

  乙方(入住老年人):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__________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______________(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1.2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⑤其他 。

  1.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 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 养老服务费用

  3.1.1 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 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

  3.1.3 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

  3.1.5 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_______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 押金不计利息 □押金计利息 □ 计息标准为: 。

  3.2.4 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 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 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 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5.2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患有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5.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5.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 合同的变更

  6.1.1 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6.1.2 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6.2 合同的解除

  6.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 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 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6.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_______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七条特别约定

  7.1 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7.1.1 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7.1.2 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

  7.2 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7.3 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7.4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7.5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7.6 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7.7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2 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3 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8.5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8.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7 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10.1 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0.2 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0.2.1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0.2.2 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0.2.3 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10.2.4 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0.3 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0.4 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一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12.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2.2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

  12.3 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

养老护理服务协议书 篇2

  甲方:

  电话:

  地址: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预产期:

  婴儿姓名:

  委托人/紧急联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

  居民身份证:

  住址:

  电话: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

  经甲乙方及丙方同意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及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婴儿之父母为婴儿法定监护人,对婴儿拥有监护权利及义务。甲方仅负有对乙方身心保健及护理服务之义务。

  2、乙方陪同或探访的人员对乙方造成损害行为由乙方自行负责。

  3、丙方仅享有与乙方共享居室空间和使用权之权利,除非与甲方有特殊约定的书面合同外,不享有甲方提供的任何服务。

  a、 丙方陪住期间无权干预甲方的护理行为,如果由于丙方的干预导致甲方无法顺畅实施护理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丙方陪住,如拒绝不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终止一切服务;

  b、 丙方陪住期间须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c、 丙方如果发生谩骂和攻击甲方工作人员的,甲方可立即停止一切服务并终止本合同,费用不退,同时保留追究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d、 由于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产生的额外的服务,须就服务内容另行协商计费。

  4、乙方及丙方负有积极配合甲方护理服务工作的义务。

  5、乙方及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服务费及各项应付费用。

  6、乙方及丙方在入住期间,负有爱护居室及相关物品,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之义务。

  7、乙方在实际进住时,应提供医院的产检相关项目的检查结果、母婴出院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乙方及丙方的身份证、乙方及丙方陪住人员的健康调查问卷(健康调查问卷需本人亲自填写并鉴字)。未如数提供以上证明可能导致婴儿的病理问题的,由乙方自行承责。

  8、乙方须及时并如实提供本人及丈夫、婴儿及相关人员家族病史、遗传病史等,以及就医后的医生诊断证明及医嘱,如未如实提供的,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9、如故意隐瞒传染性疾病及性病,甲方发现后有权利终止接待并且不予退费、若已造成传染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后果。

  10、乙方婴儿若患有不可逆转的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及遗传缺陷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接待,并凭就医后的医生诊断证明退费。

  11、乙方及丙方不得影响甲方公共卫生、不得在公共区域吵闹、不得擅自进出其他客人居室等以及有妨碍或者威胁到他人身体健康的不良行为。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提出提醒及警告,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费。

  12、乙方因梦游、昏迷等自身原因,或因自己行动不小心等原因造成自身跌打损伤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13、乙方需承担陪住人及探访人员的管理和连带责任。如乙方有未成年家属陪同入住,则乙方应看管和照顾好其未成年家属,并对其人身安全负责。

  14、乙方或丙方因过失行为对自身及婴儿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15、乙方或丙方如需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之外的相关服务的,须另外协商计费。

  16、乙方产妇出院时,须将婴儿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17、对于早产儿、以及患有先天性疾病婴儿(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卵圆孔未闭、法洛氏四联症、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大血管错位、主动脉缩窄和三尖瓣闭锁等疾病),甲方要求乙方须配合做到以下几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a、 乙方需请专人在房间陪护,照顾婴儿,须另外协商计费。

  b、 婴儿由乙方家属照料,护士定时巡房,对新生儿的护理进行指导及协助。

  c、 如因上述诊断原因新生儿在喜孕中心入住期间突发任何疾病或产生任何损害,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8、在合同签订后入住之前,如乙方有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证实无法接受甲方服务的,则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应将乙方缴纳的预定金全额退还(刷卡支付产生的银行手续费需扣除)。如甲方认为婴儿不适宜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新生儿,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退还新生儿部分的服务费用(刷卡支付产生的银行手续费需扣除),由乙方产妇继续接受服务;乙方亦可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在未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退还全部的服务费用(刷卡支付产生的银行手续费需扣除)。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在此确认,仅作为法律法规许可之家政护理企业而非医疗企业,依照本合同服务条款及约定,向乙方提供母婴护理及家政护理服务。

  2、甲方护理人员为乙方提供产后日常护理服务。

  3、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场所、营养膳食和入住礼包。

  4、甲方需保障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卫生,以及居住场所的安全及隐私。

  5、甲方为乙方提供入住期间的母婴日常护理服务。

  6、甲方替乙方邀约具有行医资质的医生不定期床前探视,为乙方进行健康咨询和评估。

  7、甲方提供24小时乙方监测与护理记录供乙方随时查阅。乙方参考甲方记录和建议进行自我观察、监护自身及婴儿的健康状况,做出是否就医的决定。

  8、甲方为非医疗机构,无权执行及承担有关的任何医疗行为。乙方产妇及婴儿由于生理或病理原因所导致的医疗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除非乙方有法律认可的相关证据,证实是由甲方过失导致的医疗后果的,方由甲方承担责任。

  9、产妇产后如患产科疾病产后仍未痊愈的,甲方要求乙方家属24小时陪护,如因家属未陪护发生昏迷、跌倒、受伤等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健康和安全,乙方访客探访应提前预约,非直系亲属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9:00~12:00、14:00~19:00。访客探视后,在合理期内,若母婴有任何异样情况的,甲方有权利将访客造访列为病因因素之一。

  11、乙方自行自主就医。如乙方身体状况超过甲方护理范围所能提供的服务,甲方有权终止接待服务。费用按以下原则收取:平均日均价*天数。如因乙方身体状况引起甲方接触人员的感染造成后果,乙方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及后果赔偿责任。

  12、甲方不向乙方婴儿提供任何入口食品(水除外),除母乳喂养外,增加的人工喂养品一律由乙方自行购买,婴儿的食品安全由乙方负责。

  13、甲方为保证工作顺畅,有权利自行安排、调遣或者增派护士为乙方提供服务。

  14、甲方对产妇的照顾和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甲方非经乙方或乙方委托人书面同

  意,不得将婴儿交给除乙方或乙方委托人之外的任何人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乙方或委托人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甲方可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经依法签订确定,确认因甲方护理服务过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服务责任。

  15、本合同仅限于在乙方足额缴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后,享有该服务,而乙

  方在本合同项下,将不享受任何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外的其他权利。

  16、服务期限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婴儿带离,若乙方逾期无理由将婴儿带离,甲方

  应给该婴儿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可在服务期限终止之日起五日后将婴儿送至国家相关

  机构安置,甲方可向乙方提出支付额外产生的看护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17、乙方及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拍摄带有包括乙方及婴儿、家属与亲友(肖像权人)在内的肖像之照片、图像,试听资料等作品。同时,该等作品将由甲方制作视频赠送给乙方留存纪念。除在甲方场所展示之外,若甲方需就该等作品用于商业目的之活动的,应经肖像权人同意。乙方和丙方入住期间,不得在甲方场所接受除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之 外的摄影机构进场拍摄。

  三、甲方费用收取的有关约定

  1、乙方每增加1位婴儿服务 ,则应增加35%服务费支付给甲方。

  2、因医嘱要求,需特殊护理的产妇或婴儿,以28天为周期,乙方支付给甲方特护费每位5000元。

  3、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注明乙方预定进住月子中心的日期、天数、套餐及房型(优选入住但不限具体房号),进住天数从乙方实际进住日进行计算。

  4、乙方所预定的房型自预定日期之前后两周内入住均属有效,两周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而定:若升级房型,无须增加费用;若降级房型,甲方补退差价;若甲方因满房而无法提供房间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预定金。

  5、乙方入住期间如有未进行的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可按甲方所公示的标价折算成特色护理服务继续享受。

  6、乙方于本合同入住日期提前90天之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预定金;乙方于本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提前60天之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退还乙方50%预定金;乙方于本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提前30天之前解除合同的,则预定金不退。

  四、预定套餐

  乙方为喜孕中心特惠妈妈,预定进住日期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房型为贵宾房;优选房号为_______,如因满房而需调换房间,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共同协商沟通后乙方全力配合;进住天数为 天;套餐总金额为 元(大写 ),套餐费用由乙方承担,入住期间,乙方必须在 网怀孕妈妈版块发表入住体验帖,帖子不少于15张图片,总字数不低于600字。发表时间不超于入住后的40个工作日,帖子维护不低于5次,发表后将帖子链接交给甲方负责人核实。套餐详情见附件。

  五、付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应缴纳总金额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2、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应缴纳预定金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须最迟于入住当天将服务费尾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3、入住当天需缴纳5000元押金(用于月子期间消费,退房时结算并退款)。如果入住后超过一天未交齐服务费和押金,乙方应当按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给甲方;如入住后超过两天内不交齐服务费和押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且已经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缴纳押金,在乙方退房后三天工作日内,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账。

  六、退房规定

  甲方退房时间为当天上午12点以前;超过中午12点的,加收半天的费用;超过当日下午6点的,加收全天的费用,按日均价计算。

  七、特别约定

  1、甲方不提供乙方其婴儿的任何入口食品,乙方增加的人工喂养食品一律由乙方自备,并提供自备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材料交由甲方备案,如由此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乙方自行承担。

  2、因乙方自身疾病需要去医院就医需要派车接送和专人陪护的,甲方按接送一次100元/次收取;陪护半天(不足4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甲方按150元/次/半天向乙方收取;陪护一天(按8个小时计算,4个小时以上未满8个小时的按一天计算),甲方按150元/次/半天向乙方收取。

  八、特别声明

  1、甲方不具备医院资质,只对乙方及其婴儿提供母婴护理服务,不提供医疗服务,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若发生乙方及其婴儿需就医的特殊情况,甲方应支持与配合,并全力进行协助。若乙方隐瞒病情或甲方合理建议下不愿就医,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接受服务期间如发生非甲方原因所致的新生儿常见疾病(如黄疸、感冒、肠炎、脐炎等)和产妇突发性疾病(如乳腺炎、生殖系统感染、产后抑郁症等),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送往医疗机构就诊,但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额服务是符合大众化的配餐标准(VIP套餐除外),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时,明确告知甲方本人的饮食中禁忌情况及身体情况(如有过敏体质、肠炎史、高血压、糖尿病、甲亢、耻骨联合分离症等),方便甲方在配餐或服务时有针对性的进行配餐或提供服务。

  九、违约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的,将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服务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未按时缴纳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加收乙方逾期支付部分5%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五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十、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将于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予以终止

  1、本合同服务期满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费用不退;

  a、故意拖欠服务费或任何其他费用超过5日的;

  b、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他人安全和健康以及甲方利益的行为;

  c、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一、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则提请合同签约地青秀区人民法院诉讼。诉讼结果,对甲乙双方均具最终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方及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终止或者修改(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养老护理服务协议书 篇3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安保服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概况

  1.1合同名称: ;

  1.2服务地点: ;

  1.3承揽内容: 负责 园园区及办公区域等甲方指定区域的安全保卫及防范工作;

  1.4安保服务内容:安全保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安全保卫服务质量标准》中所列的保安服务、巡逻服务、门卫服务、守护服务、押运服务、技术防范服务等内容,服务工作应是包括针对人为和自然条件等所有情况下的安全保卫。乙方实际服务范围由双方在本合同1.3条中书面确定;

  二、组成文件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形成的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文件(含双方往来函件、会审记录、会议纪要、签证等与本合同相关的修正文件)

  6)、合同清单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三、服务质量:

  安保服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所附附件的要求;且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精神并符合园区甲方要求。乙方应对所提供的安保人员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不符合安保要求的人员,不得报甲方确认,不得分派现场执行安全保卫工作。

  四、服务时间

  4.1总服务期:暂定3个月;安保服务启动日期由甲方书面通知为依据;

  4.2服务方式:乙方提供的安保人员按约定采用轮班制开展安保工作。乙方人员工作12小时后休息24小时,再开展第二次12小时任务,以此规则轮换执勤;

  五、合同价格

  本合同约定乙方出勤的经甲方确认上岗的保安员服务费每人每月为(人民币) 4600 元,每月暂定安排保安员人数为50人,合同总价暂定为:¥69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保安员具体人数由甲方需求通知确定,最终结算时按实际安排人数计算。

  本合同为全费用清单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乙方保安员执勤期间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应为保安员购买保险,且相关期间发生的安保伤害和风险防范及保险支出均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此之外的任何款项;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做调整。

  六、付款方式:

  每月 5 日前,乙方根据甲方安保付款资料要求申报上月服务费用,在当期服务经甲方确认符合当期要求后,服务费按甲方现场管理部统计数据作为基础依据,由甲方合约部门审定后给付审定金额的90%,以电汇方式结算;剩余10%在服务期结束后由双方统一核算全部服务期最终安保工作成果,确认安保工作合格,甲方出具书面意见后给付剩余全部款项;

  七、发票开具

  乙方在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前,需提供给甲方当期付款同等金额的正规合格发票。甲方在收到对应发票后支付相应款项;

  八、双方权利及义务

  8.1甲方权利及义务

  8.1.1 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安保人员。

  8.1.2 若甲方同意为值勤保安员提供必要的通讯技术设备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设备租赁使用费。

  8.1.3 甲方有责任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8.1.4 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8.1.5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不符合安保要求的执勤人员安保费用,是否符合安保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评价结果确定,不以乙方报甲方确认的上岗确认文件为准,但若乙方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造成甲方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8.1.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8.2乙方权利及义务

  8.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8.2.2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

  8.2.3 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2.4 乙方指派的保安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加班、工伤、年休假等依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提供保安员执勤所需的制式服装、必要的执勤装备,如因未及时提供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2.5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违纪问题的处理。

  8.2.6乙方保安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8.2.7乙方应定期对指派的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8.2.8乙方承诺在服务期内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二次安保专业知识和法规教育的培训工作。

  8.2.9乙方与该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必须交甲方备案一份。

  8.2.10负责执勤区域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做好人员进出登记,维护区域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

  8.2.11妥善处理突发情况,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伤害减至最低,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8.2.12协助完成甲方安保监管人安排的临时性勤务、勤杂工作。

  8.2.13乙方不得提供不符合安保条件要求的人员进行执勤安保;若提供的安保人员不符合安保要求的,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九、违约责任

  9.1在有效服务期内,除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解除外,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暂定安保服务费总额的30%违约金。

  9.2乙方安保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或国家及地方要求的,由甲方视乙方人员违约情节严重程度,酌情给予罚款处罚;对乙方相关安保人员处罚为50~1000元/次,同时对乙方处以合同暂定总额0.5%~3%的罚款;罚款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额10%;乙方需同时承担因乙方安保不力对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

  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10.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0.2合同期满后,如一方不要求续签,应在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若不通知,则自动解除。

  10.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超出违约金赔偿额的,就超出部分乙方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10.3.1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后,超过要求进场时间7天仍无法安排到位进场执勤的;

  10.3.2乙方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提供安保服务的;

  10.3.3乙方不解决实际安保过程中遇见的问题,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解决完成的;

  10.3.4 乙方指派的人员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或甲方认为其不胜任工作的,经向乙方提出更换乙方安保执勤或管理人员,乙方未及时更换的,经书面要求后7天内仍拒不更换的,或乙方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执勤岗位累计达7天的;

  10.3.5乙方提供虚假的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料或者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所报人员不一致的;

  10.3.6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园区安保工作严重不达标,导致无法挽回或可挽回工作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乙方拒绝修正的;

  10.3.7合同服务有效期间,存在重大隐患或乙方人员存在不廉洁自律的问题,索贿受贿的;

  10.3.8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指派的现场执勤人员提起劳动仲裁、举报、信访等行为的。

  10.3.9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服从甲方管理,因管理责任被甲方处罚(包括违反本合同的处罚以及违反施工现场制度的处罚)后,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10.3.10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0.3.11甲方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变更,导致相应承包服务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10.4合同解除时,已完成的工作量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甲方对工作量确认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48小时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认同确认结果。如乙方拒绝确认工程量,则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包括监理单位)确认的为准,乙方不得对抗该确认结果。

  10.5甲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暂停服务,在发出要求乙方撤离人员和设备的通知后48小时内,乙方须撤出施工场地。如乙方在甲方出具相关通知之日起超过48小时仍拒绝撤出施工场地,造成甲方不能清场的,乙方每延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2%支付延迟履行金,如超出5天仍未清理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延迟退场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遗留在工地的设备材料视为乙方遗弃物品,甲方可自己予以处理,如由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6乙方出借资质与甲方签定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外,补偿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索赔和法律追诉的权利;

  10.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一、现场代表

  为明确职权,切实维护双方利益,本合同约定双方负责人员;

  甲方指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作为本次安保工作的甲方代表,负责联系和沟通乙方相关安保服务事宜;甲方代表签署的可能涉及经济性文件,还需通过甲方领导确认同意方可产生实际约束力;

  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作为本次安保工作的乙方代表,负责对接甲方工作并反馈实际工作情况;乙方代表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有权签署相关经济文件,并对乙方产生实际约束力;

  双方变更合同负责人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对方,特殊情况无法提前7日书面告知的,应尽可能通知至对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造成违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十二、其他约定

  12.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除甲乙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商业信息资料。

  12.2甲方不得直接向保安员布臵安保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法指令。甲方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本合同。

  12.3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因防止、制止甲方的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按《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协商解决办法。

  ——【因见义勇为而变损时的损害赔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12.4保安员在执勤时,属职责范围内发生消防、治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保护好现场,汇报甲方和相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察认定是保安员工作失职所造成损失的(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字画、邮票等),由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2.5因甲方单位技防、物防、人防实施不到位,经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未采取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属甲方本单位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6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保安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附则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 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暂定 陆 份,甲方持 伍 份,乙方持 壹 份。副本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持,但若副本内容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

  13.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13.5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方与乙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双方对有疑义的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理解和约定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十四、合同附件

  1、附件1-《安全保卫服务质量标准》

  2、附件2-《园区安全保卫服务合同清单计价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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