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驾驶的通告(通用3篇)
关于违反驾驶的通告 篇1关于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通 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机动车大量增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屡有发生。仅今年以来,我县就发生多起因酒驾、醉驾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全县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经县委政法委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对家庭所造成的重大损失。本着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不随意停车、系好安全带、不闯红灯等。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通行时要注意观察,遵守信号灯、不随意横穿公路,确保安全通行。
二、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是县城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公安机关将在主要路口设卡定点进行检查,也将在主要道路、饭店附近流动检查。
三、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查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和超员、超速、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道交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分别处200元罚款、记12分;
(三)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
(四)对上道路行驶的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
(五)对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分别处以20xx元罚款、记12分、15日以下拘留;
(六)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以20xx元罚款,记12分,扣车,收缴使用的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四、县委政法委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协调调度。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协调联动,依照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必要时法、检机关可提前介入。整治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以公安机关为主。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按程序办案,及时固定证据,提高办案效率,坚决杜绝徇私枉法,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配合政法机关的专项治理,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共同抵制陋习,共创安全、和谐道路交通秩序的浓厚氛围。
中共望都县委政法委 望都县人民法院
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望都县公安局
关于违反驾驶的通告 篇2近段时间以来,在县城区部分路段非法改装的摩托车飙车现象频现,在道路上竞相追逐,高速行驶,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非法改装车、飙车不仅噪声大扰民,更是直接危害公共道路安全,涉嫌危险驾驶的不良行为,群众反响强烈。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从即日开始,对全县范围内非法改装机动车和飙车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之规定,机动车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并处以拘役6个月。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进行飙车的,从重处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按犯罪论处。
三、严禁非法改装机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从事机动车改装经营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承接机动车改装业务和销售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所称的非法改装机动车,是指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包括机动车的动力、灯光、操作、尾气排放、冷却、制动、消音、悬挂、方向系统和外观结构、车胎轮毂、发动机安装发声装置等。
五、本《通告》所称的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园、社区、公共场所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特此通告
上林县公安局
20xx年8月17日
关于违反驾驶的通告 篇3关于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处罚的通知
广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根据盘锦市道路运输指挥调度中心《关于转发的通知》(20xx年8月30日)的精神,盘锦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xx年交通部第9号令)和市交通局《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盘交字[20xx]105号)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一次性记满12分的驾驶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附件),2年内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特此声明作废。
盘锦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二○xx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