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方案

2024-11-26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根据xx和省、市、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全县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遏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任务与分工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查验和台账制度,加大自验频次。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添加行为。

    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乡镇、各有关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照职责分工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3、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挂牌督办,对跨县的案件由县公安局上报市公安局,请求协调查处。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4、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贸、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工商部门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在生产环节,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在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等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同时,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在食品生产环节,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食品生产黑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在餐饮服务环节,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经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货店、小吃店、火锅店和提供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餐饮单位的监管,严格餐饮单位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全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今年5月中旬到12月底分三个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一)部署阶段(6月16日—26日)。按照xx和省、市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6月26日—11月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全面实施工作方案,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开展突击检查,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

    (三) 总结阶段(12月1日—30日)。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一是明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各监管部门要组织企业签订责任书。强化诚信自律。经贸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二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乡镇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三是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今年年底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要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监测预警。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测预警,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对监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单位,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在监管中发现的新可疑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添加剂,要及时通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

   (四)强化协调联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消费者投诉站点管理办法,加强队伍建设。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公开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强化科普宣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宣传整治工作的成果和典型案例,教育生产经营者。
   
    (七)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汇总、统计报送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相关信息,每月将工作情况(按附件表格形式)及时报送县食安办,重要情况立即上报。书面总结材料请于今年12月5日前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上报县政府和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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