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决定对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业务岗位,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服务对象申办事项予以否定,向上一级领导提出否定请示报告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程序。各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需予否定的,应填写《否定报告情况表》,注明否定的原因,并依职责权限逐级报备。此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按职责、权限报批后,在本局办公室留存备案。
第四条 否定报备的范围
1、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2、申办手续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定程序的;
3、申办项目属非政策性或政府指令性特定减免收费的。
第五条 否定报备的纪律
1、工作人员处理具体业务时遇有疑问,需超越自身权限或内部操作规定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直接列入否定报备。
2、服务对象对否定不服的,可向有关业务部门或直接向科长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经审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服务对象书面申诉的,各有关业务科室也应书面答复,并向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否定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对我局的否定不服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