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当前全省乃至全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致使受害人身心交瘁婚姻裂变、子女心灵扭曲、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直接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是导致人们离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个主要因素,据统计,在我国每年40万个解体家庭中,家庭暴力占四分之一;
在对山西省女监杀人犯档案抽查中发现,因遭丈夫直接暴力行为导致的杀夫案45.3%,在工读学校的青少年中有90%的孩子来自破碎家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共十八章)。但在实施过程中仍还有很多局限,力度不够大,迫切要求全国人大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据山西调研显示:仅山西太原市妇联xx年家庭暴力案件143件,占全年信访案件的29.2% ;xx年家庭暴力案件167件,占全年信访案件的21.3%;xx年家庭暴力案件93件,占全年信访案件的16.6%;xx年第一季度家庭暴力案件17件,占全季度信访案件的10.4% 。山西省妇联xx年接待来信来访案件5254件,婚姻家庭案件2692件,51.2占%,其中家庭暴力案件470,占总数的9%。
施暴形式主要表现为人身伤害、精神虐待、性虐待、冷暴力等。伤害程度指受害妇女在身体受到摧残的同时,由于恐惧、绝望、愤怒而使她们的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有些甚至患上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和精神疾患;妻子因不堪丈夫的暴力而被迫杀夫、杀子然后自杀的恶性案件难以避免。如大同左云妇女王秀芳长期承受家庭暴力,被丈夫挖去双眼案,古交妇女不堪家庭暴力坠楼自杀案等……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无疑是诱发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
从以上统计数据和案例来看,家庭暴力已不仅是家庭问题,逐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目前,一些妇女在家庭的人身权力仍无法得到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仍未出台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二是缺乏执法监督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尚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和措施,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不强,可操作性差。
三是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缺少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生活费和路费,而妇联却无法帮她们解决食宿等问题。有的妇女寄希望于妇联组织调查后进行调解,但没有专项经费开展工作,能从财政上专门增设专项经费,用于保护妇女不受侵害。
首先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法律范畴。若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必须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把我国现有的分散在《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中的保护妇女人身权益的内容集中体现,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规范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的职责,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可依,对施暴者有约束和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其次是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根据暴力轻重,施暴者的态度表现,受害人的意见,依法给予调解、处理。
三是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和村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临时的家庭暴力避难场所,为受害者提供不长于十五天的临时庇护。
四是立即制止并对受害者给予有效保护。公安机关对事实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应立为治安案件,并给予治安处罚;对于接到求助、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行犯,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对施暴严重者的可先行拘留。执法部门应依法判决施暴者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并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五是增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经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要作好舆论宣传,建立调解队伍,开展必要的调解和调查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有经费做支撑和保障,建议要根据工作实际增设专项经费,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相应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按女性人口数最低不少于1元/人年拨付,使妇女工作经费落实到人,并从财政单独支出。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