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的通知》(中国石化房办[xx]1号)要求,为全面抓好燕山石化公司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㈠、成立燕山石化公司职工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永健
副组长:李 刚
成 员:李立新 赵保成 杨利民 李 敬 荣国中 齐际华 郑铁汉
㈡、设立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郑铁汉
办公室副主任:伊 钢 宋世民
办公室成员: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公司工会、土地房产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离退休管理中心、档案信息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办公室设在土地房产管理中心。
㈢设立住房普查工作实施小组
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离退休管理中心、威利雅公司、改制单位、移交办社会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各单位住房普查实施小组。
二、住房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㈠、范围。
燕化公司所属各单位、改制单位、移交办社会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册正式职工的住房情况和单位全部产权住房情况进行普查。
单位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1、1999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2、1999年1月1日健在的离退休人员;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册正式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入的在册正式职工。
(正式职工指原固定职工、1986年以来按照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等统一录用的职工,下同。改制单位只包括改制时随同改制企业改制的职工,不包括改制后新招录的人员;移交办社会单位只包括移交时在册职工,不包括移交后新招录的人员。)
下列人员暂不调查:
1、1999年1月1日在册,本方案实施以前调离、离职、开除的人员;
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以前调离、离职、开除的人员;
3、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入,本方案实施以前调离、离职、开除的人员。
㈡、内容
1、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工有无住房情况,住房产权状况、使用状况、房屋基本状况。职工的住房情况,以本通知下发时的实际状况为准。
2、单位住房状况。单位全部产权房(含已出售和存量)的数量、分布区域和使用情况。
三、住房普查的有关规定
㈠、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职工住房状况调查表》。
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住房上市出售的职工、集体身份职工、福利购房或集资建房后离异的职工单独填表(表见附件)。
职工和配偶所在单位对调查表中所填的内容应逐项进行审查,并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的调查表无效。配偶如无工作单位,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签字盖章。
㈡、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办法。
1、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核定。
2、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使用面积折算为建筑面积;该承租房屋已经经过国家测绘部门测绘,并有测绘建筑面积结果的,按照相应的测绘建筑面积执行。
已购买住房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执行。
2、下列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根据危改政策按房改成本价回迁购买的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4)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含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或执行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价的城镇私人出租房的使用人,已按拆迁政策实行了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资金的房屋建筑面积;
(5)职工通过福利分房方式取得的公有住房,该职工在世时,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现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7)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屋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8)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由职工集资并以实际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住房(如迎风六里二区、羊耳峪西里、羊耳峪西区、燕化星城xx年竣工的5栋楼);
(9)已按政府或企业的规定,领取了住房补贴的相应的建筑面积;
(10)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应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的其他住房;
(11)职工及其配偶有多处住房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3、下列住房建筑面积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发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的住房或以市场租金价承租的住房;
(2)已按规定的办法补交完房价款的超标部分的已购公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4)迎风西里三栋高层楼(不含以房改成本价优惠购房住户)、迎风四里29#~31#号楼;
(5)国家规定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的各类其他住房。
㈢、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和职级等情况的认定以本方案下发之日的实际情况为准。今后,职工住房或职级等情况如发生变动,应在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㈣、分房后离异职工、集体身份职工、将房改房或集资房上市出售的职工按单位分别归档。
四、工作分工
㈠、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办公室
主要负责政策咨询、宣传、协调、住房审核、信息整合等工作。分设5个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商务楼b座(原外贸公司办公楼)。工作组包括:
1、综合协调组:负责政策解释、宣传、上下沟通联络、接待咨询、进度安排、相关问题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土地房产管理中心和公司党委宣传部负责。
2、房屋审核组:负责职工住房调查表中所涉及房屋属于或原属于燕化公司产权房屋“房屋产权单位审核”的审核;履行调查表中所涉及房屋属于或原属于燕化公司产权的“填表人所在单位房管部门审核”审核责任,配偶属于燕化公司的,履行“配偶所在单位房管部门审核”审核责任。具体工作由生活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完成,即各单位将本单位调查表整理后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3、房改审核组:履行职工住房调查表中“房改部门审核”审核责任。具体工作由土地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完成,即各单位将本单位调查表整理后报土地房产管理中心审核。
4、信息整合组:负责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档案信息录入等。具体工作由档案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5、单位住房状况调查组:负责燕化公司住房状况调查表的填报,职工承租燕化公司住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提供与确定。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房改房的填报及面积提供,土地房产管理中心负责集资房的填报。
㈡各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实施小组
1、各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填写《职工住房状况调查表》,负责除土地房产管理中心和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审核以外其他信息的审查与审核,立卷、归档。
2、离退休管理中心除负责本单位在册职工的调查工作外,还负责1999年1月1日(含)前离退休至今仍健在的人员、1999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含内退)健在的人员、xx年9月1日以后离退休(含内退)健在及去世的人员的住房普查工作。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安排1999年1月1日健在xx年9月1日前去世的离退休人员、1999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含内退)xx年9月1日前去世的人员的住房普查工作。
4、土地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调查1999年1月1日在册但退休(含内退)前去世的正式职工的住房普查工作。
5、生产厂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机关(含挂靠单位)职工的住房普查工作。
6、燕化公司工会负责与燕化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住房普查工作。
7、财务部门负责向各单位提供个人公积金建立时间。
五、总体工作进度安排
1、工作筹备
9月9日—9月18日,由土地房产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和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
2、宣传动员
9月19日—9月29日,由土地房产管理中心、宣传部负责。
3、通知下发
9月22日,由土地房产管理中心负责。
4、工作培训
9月25日上午,由土地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地点为教育培训中心。
5、调查信息采集与审查
9月28日—11月15日。各普查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完成该项工作时间分别为:
100人以内的,10月14日;100人~200人的,10月18日;300人~500人的,10月22日;500人~1000人的,10月30日;1000人以上的,11月5日。公司工会、离退休管理中心在11月15日前完成。
6、房屋审核
10月15日—11月17日。各普查工作实施小组完成本单位的审查审核内容后,即日起递交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公司工会、离退休管理中心从10月26日起,每天递交不少于1000人。审核工作按上述时间顺延两个工作日完成。
7、房改审核
10月16日—11月18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完毕后递交土地房产管理中心审核。按房屋审核完成时间顺延一个工作日完成。
8、立卷归档
10月19日—11月18日。各普查工作实施小组负责住房普查档案的立卷、检查、归档。归档资料包括《职工住房状况调查表》、职工购房合同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职工住房产权证书(复印件)、职工购房和租房有关依据和资料、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9、资料验收移交
10月20日—11月30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财务部、土地房产管理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别以抽检的方式复核住房普查情况,对重点人员进行全部复核。各普查工作实施小组将归档复核后的职工住房档案交档案信息管理中心验收。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将单位住房状况表交土地房产管理中心验收。
10、信息录入
11月10日—12月10日。档案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录入。
11、调查成果移交
12月15日。土地房产管理中心将调查成果交集团公司房改办验收。
六、相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本单位普查住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全力以赴,成立由房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该项工作。各单位领导小组和普查工作实施小组工作人员名单于9月23日前书面报土地房产管理中心。
2、对没有如实填报住房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出,取消本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的资格。所在单位违规审核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所在单位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3、本次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列入xx年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单位的考核由土地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公司机关相关部门的考核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考核办法于日后下发。
六、其他
1、从事本次调查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需按时参加培训。
2、调查所需调查表和普查档案归档表由土地房产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各单位按需要领取使用。
3、在普查和建档工作中,各单位出现其他问题或特殊情况,及时向住房普查办公室反映。
5、东方石化公司的住房普查工作由东方石化公司组织实施。
6、建立工作进度协调例会制度,时间从9月第四周起每周五上午8:30;建立工作周报制度,形成简报材料。
住房普查办公室联系人:孙学刚 电话:69341625
附件:1、单位住房状况调查表
2、单位住房状况调查填表说明
3、职工住房状况调查表(四种表)
4、职工住房状况调查表填写说明
5、职工住房状况调查表填表实例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石化发放住房补贴(一)1998 年12 月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职工或双职工夫妻双方均未租、购公有住房者,简称为“无房老职工”。(二)1998 年12 月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职工或双职工夫妻双方虽租、购公有住房,但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者,简称为“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 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职工”。
第五条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一)对xx 年底前已离退休或工龄已满25 年的“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二)对xx 年底前工龄不满25 年的“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1998 年12 月31 日前按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1999 年1 月1 日后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三)对“新职工”,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第六条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按〔1995〕81 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已租、购公有住房面积之差确定。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年限为30 年。
(三)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上年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 倍,加上单位为职工个人发放30 年的住房货币补贴,可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 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原则确定。
(四)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的年平均工资执行。
(五)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年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
1.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按上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 倍,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不足部分,确定住房价格补贴标准。1999 年至xx 年我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价格补贴标
准为142 元。
2.年工龄补贴标准。对“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fa〔1994〕43 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确定。
1999 年至xx 年我市年工龄补贴标准为8.02 元/平方米。
(六)住房货币补贴职级系数。根据职工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及任职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职级系数,用不同的职级系数进行合理调节(详见附表)。
第七条住房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1998 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按1998 年底的职务和技术等级一次性计发住房货币补贴。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998 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1999 年(含)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 年减1998 年(含)以前的工龄。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补贴面积(30×12)
(三)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
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补贴面积÷(30×1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股份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xx年2月25日成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对职工的住房资产和相应的住房周转金等均留在存续企业,没有投入股份公司。考虑到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遗留问题这一特殊情况,对股份公司无房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逐月补贴,可由集团公司直接承担,随同集团公司存续企业的住房补贴,一并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