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2024-10-15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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