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