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管控经验交流材料

2024-11-25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一、我区违法建筑查处情况的现状

  我区全区总面积1381平方公里,自XX年2月撤县设区,目前下辖17个镇乡、5个街道,东西北三面城区。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快速腾飞、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违法建筑层出不穷。从我局电话投诉受理情况来看,从XX年至今共收到群众关于违法建筑的电话投诉达2168件。我局从成立至今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60 件,其中做出拆除决定的19件,做出罚款决定的41件,共收缴罚款2868844元。

  近年来我区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住宅小区内乱搭建。主要利用屋顶、露台搭建阳光房等设施;破墙、破门、破窗改建或增扩原房面积等。二是企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增加厂房面积。三是农村宅基地上个人住房新建、改建、扩建。

  二、违法建筑的成因分析

  违法建筑之所以成为执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究其根源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利益驱动。违法建筑的经济利益大多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建后成为出租房。巨大的求租市场及高额房租利润,使村民不惜违法建房牟利。二是为在拆迁开发中获得更多的赔偿。在其看来低成本高回报的行为,成为违法建筑产生的驱动因素。

  (二)规划审批职责不明确、审批机制不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各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这些行为是否属于规划审批范围,是否应该由城管部门查处没有明确规定。最近出现的小区地面挖掘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规划部门审批的部分建设行为,如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等,在实际操作中,规划部门并未切实履行其审批职责,导致管理出现空白,给相关执法工作带来极大困扰。

  (三)多部门职责交叉、互相推诿。违法建设行为涉及规划、城管、建设、国土等多个职能部门。往往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村个人建房(违反国土、规划法律法规)和小区内乱搭建(违反建设、规划法律法规)。在两个部门都可管的情况下,究竟如何管,是共同查处还是以一个部门为主。由于对双重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未作出明确,导致实际工作过程中部门之间的推诿,而常常这些难点问题就会落在城管执法部门的头上。

  (四)法律依据缺失。随着新形态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断出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足以对其作出规范。一些确实影响规划、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设行为,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导致无法可依。如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在《城乡规划法》中就未作出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法》出台后,一直未出台更细化、更具操作意义的实施细则,造成实际执法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五)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规划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一大难点就是拆除难。违法建筑大多牵涉到较大的经济利益,违法当事人对查处过程势必诸多阻扰,再加上强制拆除的主体不明、程序不规范,造成许多违法建筑在作出拆除决定后,并未被强制拆除,或者是出现“政府违法拆违,违法者依法维权”的现象。也正是由于缺乏强制手段的震慑,导致了“建了不拆,不拆再建”的恶性循环。

  三、预防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对策建议

  为遏制我区违法搭建现象的扩散,我局积极探索违法建筑管控新机制,完善基层监管体系,强化源头管理。我局下应执法中队从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一套“走村串巷巡查、跟踪建筑材料去向、设立信息员、实行无缝工作制、严格法律程序、拆后跟踪关注”的成功做法,犹如架起一道密不透风的“防火墙”,让违法搭建行为无处可遁。另外,首南执法中队为进一步深化违法建筑的源头管理,建立了“城管联村(社区)”制度。联村队员不仅是各村(社区)的政策法规宣传员,还是信息的采集员、突发事件的化解员和日常工作的联络员,在基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推广这两个中队的先进经验,我局在全区建立了较为全面的违法建筑监管体系。但由于我区地域广阔,地区间城市化程度差异巨大,违法建筑类型各异,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等因素,导致我局执法队员在基层执法过程中疲于应付。

  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必须从源头上入手,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特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一)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审批职能。管理是执法的基础,无规划管理则无规划执法。只有建立完善、公开的规划审批机制,切实履行规划审批职能,规范规划审批程序,才能减少因规划审批缺失所造成的违法建筑。同时,针对各种双重违法行为应当明确查处主体、确定责任单位,避免因职责交叉导致监管空白。

  (二)加强基层监管,健全控违体系。做到拆违工作重心向前延伸或主动前置,建立健全纵向到底(从市级部门领导到每个巡查人员),横向到边(从市、区政府到行政村)的监督、管理责任制。条块结合,四级联动,严格监控,疏而不漏。建议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及区、街道、镇乡、行政村在防违、控违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建立集区、街道、镇乡、行政村及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为一体的违建监管、预警联动机制,制定快速查处、拆除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制止并拆除早期违建。

  (三)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议尽快出台适应新形势,涵盖新现象,更详细、可操作的规划法规规章,以解决目前规划执法工作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针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目前各区、各部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程序、环节、行为不统一,也不规范,提议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较为规范的针对早期违建情况的快速制止和拆除程序。

  (四)健全强制拆除程序,提高执法效能。由于《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做出了修改,改变了原来由法院进行强制拆除的模式,但新的模式迟迟未建立,给执法工作带来较大不便。建议尽快建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在市、区政府中单独设立拆违办公室负责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建立以拆违办公室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的快速、有效、合法的强制拆除程序,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建议宣传部门组织市级新闻媒体,研究开设专题栏目,大力宣传国土管理、城市规划以及我市有关农村私人建房、危房修缮以及拆迁补偿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常识,表扬正面典型,宏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公众监督力度,追踪热点违建案件,剖析典型违建案例,曝光重点违建内幕,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促进违法建筑执法工作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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