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男,汉族,xxxx年9月28日生,xxx公司职工,住xxx。
xxx,女,汉族,xxxx年2月19日生,目前无业,住址同上。
xxx与王xxx于xxx年2月登记结婚,xxx年x月领养刚出生的女儿xxx。由于xxx与xxx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家庭矛盾越来越多,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相互伤害日益加剧,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一致认为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无益,故就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xxx与xxx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xxx所有,其中10平方米住房,价值约xxxx元,定期共同存款xxxx元,合计xxxx元,按均等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原告应得的xxxx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用。xxx个人衣物和生活用品由王自行带走,xxx愿意给予协助。
三、基于前条约定,亦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出发,女儿xxx由xxx抚养,xxx不再支付抚养费。xxx随时可以探望女儿,每周五下午还可以接走,周日下午送回,张自愿给予协助。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到婚姻登记部门办妥离婚手续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xxx、xxx各执一份,提交婚姻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
xxx(签字):
年 月 日
xxx(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