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市房产管理中心
乙方: 市 公司
根据《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政[ ] 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住房套数:
房屋座落: 号楼 单元 套。
房屋明细:详见附图和附表(应注明楼号、单元和房间号),附图为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单元号和房间号在附表中应确定编制规则,楼号应按照规划局审批图纸为准。
第二条 协议价款
配建的成本价格统一按高层 元/平方米,多层 元/平方米核算。
第三条 项目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和要求,由财政部门全额拨付;
(一)付款时间和比例
中央、省投资补助资金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开工后,拨付协议约定金额的20%;主体工程竣工前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主体工程竣工时累计拨付到协议约定金额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追加拨付协议约定总额的25%,并预留协议约定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
(二)付款程序
1、乙方根据上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2、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廉租住房进度付款报告。
3、财政部门对进度付款报告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质量标准
该项目所有工程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六条 项目内容
按照符合现行规范及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并同时建设红线内室外基础配套和环境设施,项目竣工后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进行移交的全过程内容。
第七条 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建设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外,必须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入住条件。
(一)配建的廉租住房应满足的条件:
1、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规定标准50平方米范围以内,主要户型为二室一厅(50平方米以下)或一室一厅(40平方米以下);
2、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3、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布局合理,水、电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4、房屋交付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二)公共部位设施配套及装修标准
1、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
2、多层住宅楼梯须按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楼梯扶手。
3、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地面与本小区内其他楼房相同。
4、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5、每个单元应设置分户信报箱。
6、应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道。
(三) 户内装修标准
1、居室房间地面、墙面和天棚:地面为水泥地面,墙面、天棚刷乳胶漆。
2、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和天棚: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
3、厨房、卫生间用具:厨房配备陶瓷洗菜盆一个(含水龙头),并安装排风扇和燃气灶具;卫生间安装坐式便盆立柱台面洗手盆(含水龙头),暗卫生间安装排风扇,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冷热水管。
4、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塑钢窗或阻热性铝合金窗(含纱扇),窗玻璃采用中空玻璃。
5、灯具:室内采用节能吸顶灯,公共部位采用声光控节能灯。
6、其他:每户预留洗衣机的安装位置,并设置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
7、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
(三)配套设施
1、电力、给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2、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卫生间配暖气片。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协议条款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修改。
(二)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督导,对出现的进度、质量偏差敦促乙方及时整改。
(三)按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出具工程进度付款报告,以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四)负责组织房屋移交及验收工作。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报建、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对项目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房屋移交。
第十条 房屋移交
(一)乙方应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及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二)乙方办理完综合验收备案后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移交房屋及产权申请,甲方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并通知乙方进行房屋交接验收。交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复验合格后,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房屋移交前,乙方应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全套的竣工图纸一套
2、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材料(含:计划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资料)一套。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各 份。
4、经市房屋勘察测绘处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5、有关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
(一)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修期从房屋移交后开始,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乙方应在接到房屋管理部门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达维修。发生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适用功能的紧急事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维修。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因房屋及产权移交发生的营业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房屋及产权移交的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竣工测绘为准,其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数,若实际回购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之差大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应增加房屋移交套数以补足建设指标。付款时只按50平方米计算予以拨付。建筑面积之差小于50平方米的,乙方须将不足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减去本合同规定的成本价计算予以补足,补足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期或销售等环节出现问题,市房管中心将扣取一定数额的罚金。具体为:
1、该项目若未能在协议约定工期按照开工和竣工交付的,处以其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总额2‰的罚金。项目经多次协调督导一月内仍不能及时开工或竣工交付的,给予乙方以下处罚措施:
(1)5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拍挂;
(2)不得通过资质等级审核,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未按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室内装修的,由市房管中心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乙方期限整改。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对乙方处以其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总额2‰的罚金。
以上问题若同时存在,将逐项累加计扣罚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政府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所有条款履行完为止。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