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工作方案

2024-12-22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有的企业因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无所作为或保护不当,逐渐失去了竞争优势。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现就以本人所供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相关工作的开展谈一谈该如何构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一、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科研技改的稳步推进、科研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和产品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的保密管理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1、建立健全了保密管理机构,员工的保密意识整体加强

  (1)完善了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根据企业领导班子的调整情况及时对保密委员会进行调整,确保了工作的延续性。各生产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管理机构,确定了主要负责人,落实了各项保密责任。各单位均指定了兼职保密工作联络员,确保了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和保密开展工作情况的及时反馈,形成了保密管理的工作网络。

  (2)加强了对具体工作的督察和指导。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层经常过问、检查、督促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经常到保密办公室和各基层单位指导工作,认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基础设施配置、组织机构设置和保密工作管理经费等提供必要的支持,由于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有力领导,保密工作较好地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不断加强。早在五十年代,企业就开始生产军工产品,保密管理有一定的群众基础。XX年以来,企业深入开展了保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员工的保密意识得到了增强,对保密工作起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2、技术秘密管理得到改进和加强。对技术秘密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管理。针对调离、离职、退职技术人员制定了《技术保密协议》、《技术资料交接证明》,并严格执行。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指导思想下,针对技术秘密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颁布实施了《技术秘密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技术秘密保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的认识。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2、对商业秘密载体和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具体表现在:

  (1)除技术秘密外,所有可列为商业秘密的经营类信息和相关载体均没有采取保密措施;

  (2)对接触重要商业信息的人员没有进行界定,没有有效的约束和行为规范措施;

  (3)涉及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区域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3、保密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

  目前,企业保密培训和教育的重心偏重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相关知识的培训缺失,故而许多员工对什么是商业秘密并不了解,以至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也没有自觉保护的意识。

  4、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仍需加强。

  5、有员工认为企业明知有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没有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或措施不力。

  三、由于以上问题带来的后果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

  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四、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

  1、接受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2、涉密资料保管不善,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3、内部人员受利益驱使出卖情报或“跳槽”、下海带走商业秘密;

  4、对业务交往或经济合作对象缺乏防范;

  5、公关宣传、学习交流或所属知密人员向大众媒体投稿把关不严;

  6、个别工作人员,违背企业意愿,擅自将自己在业务工作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外界。

  五、建议列入商业秘密范畴的管理内容

  1、技术类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技术发明、新工艺、技术诀窍、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2、经营类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开拓新市场的计划措施,营销策略、渠道,客户关系及生产成本、利润、调价方案、对外谈判意图及标底、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

  六、建议采取的措施

  1、进一步明确保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按业务归口实行“条块”管理,使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管理好业务工作,还要管好相关的保密工作,克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两张皮”的脱节现象。可以明确提出把规划、财务、营销、科技、涉外、宣传报道、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各方面的保密任务划归到相关部门归口管理,由保密办公室统筹安排。

  2、及时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划分等级。具体包括四个环节:

  (1)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地、具体地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

  (2)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

  (3)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4)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在密件包装上进行标志。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

  企业保密的的基本原则,就是把商业秘密知悉范围控制在不影响科研、生产和经营正常运行的最低限度。要把目标放在有效控制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上,把重点放在知悉范围内人员的管理上。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

  (2)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

  (3)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竞业禁止);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

  4、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

  (1)重点部门或部位的明确确定是保密监控和管理的前提。可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把最集中、最核心的部门或者部位确定下来,在企业内部通报,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这些部门和部位大致可为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处理部位,如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等;商业秘密集中存放部位,如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等;商业秘密信息显现的生产部位等。

  (2)商业秘密的重点部位也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如:重点部位“红线区”管制,电子监控报警,人员身份识别系统,人员进出特别许可证批准制度,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对外接待禁止参观区域和禁止行为标识明示,进出携带物品的禁止目录或检查措施,涉密人员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和计算机桌面的清桌制度等。

  5、健全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

  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制订出包括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废旧载体管理、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申请专利、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与此同时,要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内部的考核体系,保证各项保密制度在全体员工中得到认真的执行。

  6、积极推行合同制度保护方法。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

  (5)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加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营销合作合同,涉及商业秘密设备的使用合同等;

  (6)员工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法。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条还明文规定:“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这些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依据。

  7、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广大员工保密意识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能力。

  要编写出系统的教材,开展全员培训。通过培训,让员工明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与每一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使他们了解国内外经济科技领域保密与窃密斗争的严峻形势,知晓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的制度,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途径和常用的窃密手段,从而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统一广大员工的思想认识,取得他们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真正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全员的自觉行动上。

  8、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把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1)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把关,保证每一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2)保密管理部门应与法律、信息、技术、财务、人事和市场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常就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交流、磋商,发现新的情况要认真加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定期不定期地研究、及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3)经常组织保密检查,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

  (4)建立泄密事件反馈信息通道,奖励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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