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所:
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及公安部61号令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划分,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一、防火监督管理范围:
(一)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担负对各派出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同时对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各派出所应及时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调整充实,该列管的必须纳入重点管理视线,并负责本辖区内重点单位及“九小场所”(即:小旅馆、小餐饮场所、小洗浴场所、小学校、小医院、小幼儿园及小歌舞娱乐场所)的抽查,根据防火任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建立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并指导辖区企业专职队伍的工作。
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及开业前的消防手续办理范围:
(一)属于县直重点单位的建筑审核项目,建制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重点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化危场所,均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审批,图纸资料由各派出所督促申报,工程竣工后,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二)凡新建、扩建、改建的25间客房以上的旅馆,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场所及小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标准以下的场所由公安派出所进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