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经营甲方投资的位于浙江省体育馆的红名村酒吧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1.红名村酒吧由乙方一人投资兴办;
2.乙方全权委托甲方经营管理上述酒吧;
3.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甲方报酬:
(1)每月固定工资1000元;
(2)若月营业额达10000元(包括10000元),按月营业额5%计提奖金;
若月营业额达10000元-15000元,按超10000元部分按10%计提奖金;
若月营业额达15000元以上,则超15000元部分按12%计提奖金。
(3)乙方领取报酬时间为下1个月的10日。
4.甲方应按月将经营情况书面告之乙方;
5.甲方应合法经营;并承担因违法经营而给乙方及酒吧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方与钟坚明就酒吧事宜所签协议系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签署;
7.为方便酒吧经营,乙方出资以按揭方式以甲方名义购买汽车一辆,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
8.在经营期内,涉及酒吧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赔偿;
9.经营期满后,洒吧若经营亏损,则甲方应承担40%部分亏损额,乙方承担60%部分;
10.本协议有效期自二○xx年七月一日至二○xx年六月三十日;
11.经营期内,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酒吧无法经营,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12.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营期内以转让、出购等方式处置酒吧;
13.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另订协议明确是否续签;
1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