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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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行纪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处理以下事务:  。
  第二条 委托权限及具体要求:。
  第三条 行纪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行纪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七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第九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行纪人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        委 托 人        │        行 纪 人        │
│  委托人(章):     住所:   │  行纪人(章):     住所:   │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
│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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