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通过
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通过审议,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下面就随作文库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3月30日,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在经过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之后,对于消费领域的重点问题做出了具体规范。
其中,预付式消费领域风险管控,是此次新出台条例中最引起热议的内容。条例中新增的相关规定包括: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并增加了退还利息的内容;增加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明确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的行为纳入欺诈范畴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30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热点问题做出了回应。
预付卡将不能再设“有效期”
很多消费者可能都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有效期内没能将“预付卡”里的钱用掉,造成浪费。对此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赵荣霞说,预付卡除了以卡形式出现以外,也有一些券包括电子凭证等,之前预付卡不记名期限不能少于三年,现在已经进行了更改,不得进行有效期限定。
预付卡退卡难?要求合理15日内必须退
办了预付卡,但是退卡时却遭到了店家的拒绝,很多消费者还不知道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对此,赵荣霞表示:“预付卡退卡,难在哪里?如果预付方案可以达到一致意见的话,就没有问题了。我们国家工商总局有一个73号令,对消费维权这块有一些规定,经营者跟消费者有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提出合理要求的,在15日内不予退款的话,73号令处罚还蛮厉害的,罚款额度可以达到50万以下。我们新的条例出台以后,对保护预付卡权益有更大的力度和更好的举措。”
据悉,去年一年江苏全省预付式退卡问题有一万多件,单用途预付卡退卡是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约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预防卡发卡企业“逃逸”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
办了预付卡,商家却逃之夭夭。这样的商家除了将面临处罚以外,还将被记入诚信“黑名单”。条例规定,“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将预付卡卷款逃逸定义为欺诈,对这类的商家将有多大约束?赵荣霞表示,定性为欺诈以后,会有“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手段。现在江苏专门有一个预付卡逃逸黑名单,经营主体逃逸了以后上了黑名单,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要是上了个人信用黑名单,将来办理其他的事情会受到限制。
另外,某一个门店逃逸了,可以向总店维权吗?赵荣霞说,连锁企业加盟形式多种多样,他们之间在加盟的时候会进行权利和义务规定,如果在约定中总店写有责任的话,则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如果在约定中总店与分店没有任何较紧密的关系,可不承担加盟企业的责任,总店就可以不承担。具体情况还需消费者前期看清他们之间的约定。
新颁布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据赵荣霞介绍,“此规定在全国各地地方条例应该是领先的,突破性的,对一些没有达到备案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一些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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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在审核中。江苏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张昊舒告诉记者,与“新消法”及外省《条例》相比,江苏条例有两大亮点:一、增加了预付款方式15天无理由退款;二、要求网购商品若不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须明示。
增加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
规定预付款15天内无理由退款
近年来,预付卡“卡”住消费者,甚至无良商家卷款跑路、让消费者几千几万元预付资金打水漂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类维权案例在美容美发、健身行业尤其突出。张昊舒介绍说,相比较“新消法”和外省的《条例》,我省《条例》修订过程中在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方面有所创新。
他介绍说,《条例》从第1次征求意见稿就提出“预付款办卡可在15天内无理由退款”的观点和内容,并一直保留到最新的第3次征求意见稿中。
在第1次征求意见稿,有关表述如下“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业内人士分析,经过了3次征求意见依然保留在草案中,预计正式出台的《条例》有望对此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不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须明示:
《条例》将倒逼商家自我约束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来自于“新消法”第25条,赋予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但在实践中的消费纠纷却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一、商家和消费者对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二、对商品完好的理解不同。三、经营者人为设置障碍。
张昊舒介绍,在约束经营者人为设置障碍方面,此次《条例》有所突破。
《条例》第3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以下观点和内容:在各种非现场购物模式(网络、电话、微信等)中,经营者要在消费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提示,对消费者的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让消费者明确所购物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一是要进行标注。二是要显著提示。用这个环节倒逼经营者不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商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