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全国各地文物走私和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不少文物被盗运出境,不仅使我国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有损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切实保护我国文物,严惩犯罪分子,特通告如下:
一、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略)
二、文物购销统由文物部门经营,国内外人士不得私自买卖文物。(略)
三、对盗掘、走私文物知情不举的,要追究其责任;窝藏、包庇盗掘,走私文物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略)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文物保护法》。(略)
五、公安、司法、工商、海关和文化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坚决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违法行为。
六、对揭发检举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分子以及破案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由文物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凡盗窃、私掘、投机倒把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当地公安部门自首,彻底坦白,交出非法所得和现存文物的,可予以宽大处理;拒不坦白或继续违法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惩处。
此告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