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方 委托转供方 被转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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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 下简称被转供例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该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 座电所 出线的 千伏线路 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 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 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从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 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娜。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撤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报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对,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冲、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转供方 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 。 b. 。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转供方:(签名 盖章) 被转供方:(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