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24-12-2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秩序,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让老百姓走上满意路,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申报程序

1、各村如需立项,首先要核实该项目是否在预备项目库内,然后于头年上半年之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局交管站申报,并附送申请立项报告,应写明工程项目的路线走向、里程及筹资情况、路基情况。乡镇初审各村报告,确定该乡镇第二年需申报项目后,将申请立项的书面报告连同村报告一起汇总报交管站,再由交管站审核后交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向上申报。报表中应注明确保或预备。

2、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在市要求统一申报第二年建设项目时,根据市定计划规模、各乡镇申请报告、是否在预备项目库内及各村的村级公路建设情况等,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会审,签署项目到村的规划意见后上报。

3、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下达后,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根据下达项目,组织专班逐村核定各项目情况,包括路线走向、里程、路基情况、筹资情况及规划情况。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先将核定的情况汇总,然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以交通局为主的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将项目以文件形式通知交管站及乡镇。

4、项目下达后,各村开工准备工作就绪后向交管站申请,经交管站工作人员检查路基完成情况、路线情况符合要求后,由项目村携带开工报告(开工报告须经乡镇、交管站、村委会签字盖章)、施工合同复印件、公章、收据到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理监管合同和其它手续(包括资料盖章、签订合同、领材料等)后,方可开工。

二、加强计划管理

1、交通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逐年申报年度建设计划,确保我县农村公路建设有序进行。

2、各项目村要严格按核定的线路走向和里程进行建设,严禁超规模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线路走向,多头开叉,否则交通部门对超规模及擅自改变线路部分不予验收。

3、对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擅自开工建设的线路,交通部门不予申报建设计划,不予验收。

三、建设标准和要求

1、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但不得低于省交通厅规定: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

2、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3、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农村公路通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4、通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交通部门代为建设

单位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5、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1、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2、中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补助资金可以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其资金拨付由县人民政府严格审查批准。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五、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项目所属单位应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复的规模及项目分别对乡镇的建设项目作出工可及设计批复。

2、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由村委会和村民代表集体研究决定。需公开招标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结果应该在当地进行公示。不实行公开招标的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否则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5、农村公路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6、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7、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根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各交管站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质量负监督责任。

8、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凡出现重大或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2—5年内不得进入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市场。

9、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10、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2、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也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

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有权作出停工整改的决定。

13、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六、工程验收程序

(一)农村公路交工验收的报告申请

凡按照农村公

路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完成建设的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申请交工验收,申请书由各乡镇交管站将验收的线路汇总后统一报农村公路办公室,报告以书面文字形式上报。

(二)农村公路交工验收的组织

农村公路交工验收工作由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县交通局、公路局、交管站、各乡镇政府、相关村委会有关人员参加,交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按照交通部xx年第3号令公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对项目的长度、宽度、厚度、平整度、路肩及配套工程等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检测,对砼强度进行钻孔抽芯取样检测,将验收结果出具评定报告。

(三)农村公路交工验收的评定方法

农村公路交工验收以一条线路为建设项目,每个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路面工程作为单位工程,路面工程中的面层作为分部工程。检查项目见下表:

单位

工程分部

工程分项工程权值备注

路面

工程砼面层砼强度3每500米钻芯取样一处

砼厚度3以钻芯样品为主,

另每100米测一处

宽度2每50米测一处

平整度2每50米测一处

土路肩

宽度2每50米测一处

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1、混凝土板的断裂块数不得超过总块数0.4%,每超过0.1%扣1分。

2、混凝土板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等病害现象不得超过检查面积的0.3%。不符合要求的,每超过0.1%扣1分。

3、路肩培土应直顺、曲线圆滑,保证宽度,如宽度达不到要求者,每处扣1分。

4、接缝填筑应饱满密实。不符合要求的,累计长度每100米扣2分。

5、胀缝有明显缺陷的,每条扣1分。

工程实体检测以上述检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值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农村公路检测项目只检测路面工程,为此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即为单位工程实测得分。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且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农村公路不予验收及不合格工程的评定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违反建设基本程序或达不到技术标准要求的项目,将不予进行交工验收或享受国家奖励政策,其后果自负。

出现以下情况,将不予进行交工验收。

1、平原微丘区路基宽度达不到4.5米,路面宽度达不到3.5米且未经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批准的;

2、路面结构未铺设基层的(厚度15厘米以上);

3、未连接通主要干线公路的;

4、水泥路面完成后未培路肩土、水沟不畅通的;

5、路面切缝未用沥青灌缝的;

6、施工队未经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确认且没有相应资质的。

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不合格工程,不能享受国家补助政策。

1、经验收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2、砼强度低于c25号的;

3、砼板厚低于16厘米的;

4、1公里路段内出现断缝达6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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