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毕业论文提纲的前言
提出我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奇特又正常的征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执法要求证人作证的使命。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验历程中的几个题目>>,载<< 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验中的题目与提倡>>载<<今世法学>>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征象之稀疏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评释这种征象之紧张。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执法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正当职权造成侵害,同时将侵害执法公正。重要表现在 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统一性。统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更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统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黎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书社;3褫夺了正当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源头分析
诉讼是一种执法举动必须依法举行,执法的健全是诉讼运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实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历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征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探求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题目的剖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配景下举行——这是本文的重要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