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穗民[XX]123号)
(二)资助对象
享受本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对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不列入此资助范围);
(三)资助病种
所资助的病种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的意外创伤;15、经广州市慈善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
(四)资助标准
1、医疗资助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
2、实行总额控制,资助对象享受的医疗资助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医疗资助金对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的资助比例:低保对象医疗资助额不超过80%;
(五)医疗资助金申请与审批
1、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镇)审核加具意见后,送所在区民政局审批。
2、申请人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居委会、街道(镇)申请:
(1)区一级以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因危急住院待确诊的,携定点医院入院通知书);
(2)身份证、户口簿和《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患重大疾病后,当年接受资助及使用情况。
3、区民政局根据资助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复核,并与广州市慈善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对符合条件的,在接受医疗资助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医疗资助金额;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申请人。
4、申请人凭批准的医疗资助申请表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应按规定交付医疗资助起付标准金额和交付医疗费个人支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