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研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修改《条例》要在现行《宪法》、新《统计法》的规范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即可满足统计工作的实际和推动统计事业发展、又坚持和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新《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新《统计法》规定的比较笼统不便于操作之处为重要依据,认真、务实的研究《条例》的每项条款,站在全局的高度合理的提出修改建议。
二、调研的方式
修改《条例》的调研方式不拘一格,局队各专业部门、各统计所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收集本专业、本地区的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对《条例》修改的建议。法规监察科将通过召开立法研讨会,走访等形式,收集《条例》的修改建议。局队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负责聘请区人大、区政府法制办领导参加一次法规监察科组织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会议。
三、工作要求
(一)修改《条例》是一件繁琐、头绪较多且对法律知识储备要求较高的工作,局队各专业部门、各统计所的领导要振奋精神,站在推动我市统计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这项任务。要落实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热爱统计事业的专门人
员、安排相应的时间从事此项工作,对确实需要在休息日或下班后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的人员,按加班对待。
(二)局队各专业部门、各统计所不论以何种形式收集意见,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填写附表1。
(三)局队各非专业部门,要思考总结《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对照新《统计法》从统计管理、统计调查对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各自的修改建议。填写附表2。
(四)局队各专业部门、各统计所,若采取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参加人员不少于10名(最好既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又有统计人员等),并应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见附表3),而参加问卷调查人员应在20人以上。若采取实地走访方式进行立法调研活动,则走访单位数不少于5家。
(五)各部门、各统计所,根据立法调研活动获得的情况,撰写一份(标题为:开展《北京市统计统计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情况的报告)。
(六)法规监察科要专门组织召开有区人大、区政府法制办领导和统计信用单位领导、统计人员及局队、统计所部分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
(七)普查中心、社会科,可以不参加本次立法调研活动,全力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流动人口试点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5月7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工作部署。
(二)各专业部门、各统计所若只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进行立法调研活动,应在5月20日前完成;若即采取问卷调查又召开座谈会方式进行立法调研活动,应在5月26日前完成;若采取实地走访方式进行立法调研活动,应在5月31日前完成。
(三)局队各非专业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应在5月31日前完成。
(四)法规监察科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 应在6月5日前完成。
(五)各部门、各统计所的调研报告和收集的修改建议及相应的附表,于6月8前报法规监察科(其中的调研报告要报纸介和电子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