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辩论赛(三辩总结陈词)
1、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但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争议究竟何在?我将从几个层次对我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本场比赛要关注的焦点是王大国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作为的义务。王大国的确有错,但不致犯罪。王大国并没有救助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在方式上没能力,在结果上不可能挽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从法理层面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就认为王大国无罪,这才符合刑法定罪的原则,我们要遵守刑法的牵抑性原则。的确,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类似的王大国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否则,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2、周乐多(上海律师队):谢谢。大家好!刚才控方三辩对王宏定罪量刑,硬说王宏拿了别人的车,这并没有。一是取车不讹诈。盗只能够是偷别人的东西,王宏开走自己的车以后没有隐瞒,这为什么是非法占有呢?二是无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黄明对那辆车还没有任何无权,但是并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也没有办过相关的登记,王宏取走车并没有侵犯黄明的任何权,这为什么又是盗窃呢?三是控辩双方就搁置这个争议,如果合同生效,王宏不诚信的行为最多是解约而已。本案其实是一件简单的借贷纠纷,如果按照控方的观点,如果所有的这样的情况都被认为为盗窃罪的话,这合理吗?今天,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我们并非只为了王宏一个人,我们在避免一个可能发生的错判。谢谢!
3、诚信,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先导。不讲诚信的人,是可悲的、可恨的,也是可怕的。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
诚然,有市场就会发生欺诈现象,这是古今中外任何市场都无法避免的。
但从本质上看,欺诈现象并不是市场本身的必然属性。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也是信用的交易,信用是维系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假的终究是假的,谎言就是谎言,没有拆不穿的假象,没有识不破的骗局。
刑法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教化人性。今天我们容忍王大国知错改过,也是在提醒和警示更多的人不要犯错。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本案正是一个现实生活的缩影,如歌违背了生活的常理、常识与常情,那刑法立法的歉抑性将何存?对于生命的消失,不应当成为我们迷失方向的理由,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已经目睹了一个惨剧之后,又岂能制造一个悲剧呢?我们
时间还剩下最后17秒,我们整场辩论行将落幕,在多年以后,我们是否还记得这样一个案列,他提醒着我们坚持罪刑法定的重要性,他提醒着我们坚持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否则就是对罪刑法定的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