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为“甲方”
xx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乙方”
签约日期: 西元XX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基于互惠合作立场,合作提供服务国人伯利兹投资移民留学业务,(以下简称cacb服务计划),经双方商议后同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 cacb计划:
cacb inc.(加勒比海地球村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伯利兹(或称贝里斯)投资移民留学服务计划,cacb 为central american, caribbean, belize 之简称,因伯利兹,为唯一同时属于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共同市场成员之国家
二 投资专案
指乙方开发,并提供甲方销售之土地,房屋,或有关移民留学,退休养老服务之投资计划及服务专案
三 签证居留:
指伯利兹之入境签证,永久居留权,工作权等之申请专案
四 公民护照
指伯利兹之公民权及护照办理
五 归化护照
指取得伯利兹居留权,入境居住满五年后,依法申请归化公民及申请护照办法
六 留学游学
指伯利兹之留学游学业务
七 参考订价
指乙方提供之 cacb 服务计划之定价
八 应付款
指依本协定之cacb 服务计划,乙方服务甲方客户,甲方应支付乙方之款额
九 签约款
指甲方或乙方与客户签约之金额
十 送件款
签证居留,投资护照,或土地权状过户,至乙方正式送出申请件之时,甲方应缴付乙方之金额
十一 推荐方
开发或推荐客户来源之一方,推荐方可为甲方,乙方,或甲乙方授权或合作之第三方.
十二 签约方
指与客户签约及收款之一方
十三 开发方
指开发客源来源之一方,与推荐方同义
十四 结案
指申请案件完成,应收款完成,客户收到委办证件无误.
十五 开发奖金
指推荐客户给签约方,由签约收款方支付推荐方之金额,开发奖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全数签约款减去应付款后之50%计之.
十六 国际快递
寄交国际快递时,本协议限定为dhl, ups,二家,应清楚书写收件人之地址姓名,联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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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 甲方同意于伯利兹相关之服务计划专案上以专属之方式,与乙方合作推广 cacb 服务计划,即甲方不得代理或与第三者合作提供相关于伯利兹之服务专案
二、 由乙方提供cacb 服务计划之参考订价及各服务计划专案之应付款额,送件款额.(如附件一),供甲方参考及推广销售.
三、 甲方客户将参加cacb 服务计划之费用交付甲方时,甲方以该服务专案之应付款交付乙方.
四、 若甲方推荐予乙方之客户,直接与乙方签约付款时,乙方应支付开发奖金予甲方
五、 若甲方推荐予乙方之客户,若由乙方之分支机搆,直接或间接代理机构服务签约或收款时,乙方之分支或代理机构,应支付开发奖金予甲方,
六、 有关伯利兹留学,移民,投资,不在cacb 服务计划表列上之个案,双方另协定处理之
七、 除依本协定已签约或结案之佣金,应付款,开发奖金外,双方以无偿方式进行本合约之合作,任一方因本约关系所生之效益或负担,应由该方自行负责,概与他方无关。
第三条 保证条款
一、 乙方所提供之服务计划,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任意变更及改写。
二、 乙方担保提供甲方之资讯与事实相符,所办理的证件确为伯利兹政府相关机构所核发之证件
三、 甲方行销广告内容不实以致甲方之客户有所求偿时,概由甲方负责并负法律责任。
四、 乙方若未能完成甲方客户之签证居留,公民护照之申请案件时,若错误不在甲方,也不在甲方客户,或非因天灾及不可抗拒因素,如政变,战争及不可罪责乙方之因素外,乙方应全额退还已收款额,因产生之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作业办法及付款方式
一. 签证居留及公民护照法案
1. 甲方与甲方客户签约后,将甲方客户之证件,以国际快递,寄交乙方指定之地址,并将寄交之提单号码告知乙方,以利查询.
2. 乙方收取证件,审核无误后,通知甲方将送件款汇寄至乙方指定银行户头,或将送件款交送约定之屦约保证人,并将汇款或收款收据传真予乙方,甲方选择由保证人收款之方式时,应负担屦约保证手续费
3. 乙方于确认乙方银行帐户或保证人收到送件款后,送出申请件
4. 乙方完成申请件后,取得该证件影本,传真告知甲方
5. 甲方于收到证件影本传真后,三日内(不含公定假日)汇出应付款之尾款,并传真告知乙方
6. 乙方于确认收到尾款后,应于三日内(不含公定假日),应将完成之证件以国际快递寄至甲方指定收件地址,并将寄交查询之提单号码告知甲方
7. 屦约保证人于确认甲方收到证件后,将暂保管之保证款额拨款乙方结案
二. 留学及实验移民
1. 留学及实验移民之应付款,甲方应于签约收款后,七个工作天内, 将应付款汇寄乙方指定帐户
2. 留学及实验移民之应付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于客户出发前卅日,付清应付款额
三. 开发奖金
1. 开发奖金,应于结案后,三个工日内,由签约收款方汇至本协定之开发方或推荐方指定帐户
2. 开发奖金, 若任何一方于结案前预收佣金或开发奖金,而本案因故无法结案时,若签约方需全额退回客户签约款时,收款方应将已收之金额退还签约方,以便退还客户.
第五条 合作期间
一、 本合约之合作期间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并为期壹年,除于本约期届满之一个月前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修订或不续约外,双方同意依本合约相同条款自动续约一年,其后再届期者亦同。
二、 本合约有效期间内,任一方得于卅日前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合约。
三、 合作之终止,并不影向合作期间,已签约案件之应付款,佣金,或开发奖金之支付义务或权益
第六条 区域保障
甲方于一年内于其所在县市地区,完成十个案件者,或于所在省区完成五十个案者,可要求乙方于该地区不再设代理合作机构,但已设立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合约修改
本合约未尽事宜,得经双方书面同意后修订或补充之,乙方服务专案价格或专案变更,乙方应于 45 天以前通知甲方
第八条 转让禁止
甲方未经乙方以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约下之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但甲方之母公司、百分之百持有或股权超过1/2的子公司则不受此限。
第九条 合约生效
本合约书乙式,经双方签名传真后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立协议书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职 称:董事长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