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大连甘前门诊部
乙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为促进医疗事业发展,更好服务军内外广大患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由乙方投资医疗器械设备和资金扩大门诊医疗服务范围,并达成下面有关协议:
第一条 甲方提供门诊部大楼一楼二间药库和二楼(除b超、牙科诊室外)全部诊室。所有甲方所属办公用品由甲方登记在册,合作期间如有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第二条 乙方暂开设:1、泌尿性病科;2、男性科;3、妇科等专科门诊。
第三条 乙方每年上交甲方房租费16万,付款方式:分月支付,乙方每月初必须上交甲方当月所应上交的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四条 乙方在开展专科业务门诊过程中,由甲方协调正常工作的开展,但乙方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概不负责;乙方自己负责挂号、收费、设立药房。
第五条 乙方专科门诊提供的药品及项目收费,应符合地方及军队医药卫生法规,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第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财经规定,建立建全有关帐目,并提供有效相关票据,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按医院规章制度办事,双方应主动配合,为病人早日康复着想。实事求是、文明行医、不收红包、讲医德、讲信誉。凡因乙方门诊所出现的医疗事故及医疗责任纠纷,影响门诊部声誉或经济责任的,其责任应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应出面予以协调,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刊登宣传广告业务的审批和对上级领导部门的检查接待工作,但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互不接诊对方相关科室病号。
第十条 乙方聘用的医务人员必须符合部队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行医条件,双方协商同意后先履行相关手续方可上岗,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乙方所有从业人员应向甲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由甲方审核登记,以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暂定为叁年,自XX年四月十九日至XX年四月十八日,在履行合同期内,双方均遵守政府与军队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甲方因军事及地方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交回房产。期满后,如协作双方均取满意,可续签协议。不能续签,乙方所投资的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仍归乙方所有。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大连前门诊部
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院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盖章):
XX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