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现有甲乙双方本着壮大“快递”品牌,完善“快递”服务网络的原则,重复上级总公司上海“快递”品牌的拥有人“上海快递有限公司”的同意,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如下承包区加盟协议;
1. 由甲方担保“快递”品牌的拥有人“上海快递有
限公司”申请开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分分司使其成为“快递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市( )县( )的特许营业单位,乙方作为承包区网点在“快递”网络中运行。
2.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相关的且真实的申请资料;
1.快递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4张)
3.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租用或有产权证明)
4通讯号码
5其他配置及经营必须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
3.本合同期限为叁年,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4.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风险抵押金20xx0.00元,分分司管理费1000元1年,合计所有费用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
5.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上海快递公司”的管理,营业期间严格按照“上海快递有限公司”和甲方的操作要求,规范操作、规范服务,具体条款见“快递有限公司”的和网站E3内部事务栏。
6.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支付由甲方为其代付的中转费用。
7.涉及快递的发运时效、方式,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双方及时安全的发运快递,(包括及时接发货物),否则按“上海快递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与上级总公司之间的派送费用、延误费用、遗失费用、破损费用、管理费用、处理费用等相关费用,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即时结算和支付,不的拖欠。
9.乙方在经营中需要停止营业或退出“快递”网络,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在经过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善后处理才可以停止营业或退出“快递”网络,并退还乙方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网络风险抵押金。
10.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人员培训,并提供必备的上网软件及物料。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正常运营提供“上海快递有限公司”允许范围内的网络支持。
11.乙方经甲方同意向其他方转让特许经营权的,原来向甲方支付的服务保证金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结算;甲方认为受让方经营风险增大的,甲方可以向受让方追加风险保证金,受让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支付新增加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甲方和乙方在法律上和财务上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合同双方亦不会因本合同而变为任何形式之合伙关系。甲方因乙方的原因承担连带责任的,在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3.甲方为乙方提供并办理的有关乙方经营所需的证照及分公司资质以及年检,并不影响乙方在法律和财务上的独立性。如乙方办理法人经营资质应提前告知甲方,由甲方出具材料,乙方负责人注销原甲方分公司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乙方负责人、经营资质及场地等的变更不影响本加盟合同的履行。
1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乙方转让特许加盟单位,须经甲方事先考察和书面同意,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标准,缴纳公司网络发展基金;乙方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款条。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不能满足快递网络对该特许经营区域的服务需求的;不服从网络管理,内部管理不善严重损害网络体系的;跨区域经营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及有关标识的所有物品,并继续履行完终止合同前的未尽义务,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未履行未完全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乌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产生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甲乙方应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本协议为甲、乙方自愿签订,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总公司一份,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或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式代表; (签章) (签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